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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交字[55]号
关于印发《县交通运输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的通 知
系统各单位:
现将《县交通运输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 治理商业贿赂制度通知
抄送:地区交通运输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2011年4月5日印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商业贿赂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我县交通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案件查处、长效管理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二条县交通运输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交通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治贿办”),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建立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会议制度。
(一)会议成员单位由系统各单位组成。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召集、主持各成员单位会议。
(二)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国家、省、地、县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部署,听取系统各单位治理工作汇报,研究落实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具体工作举措,组织重大案件的排查、会审、分析与通报。
(四)会议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并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形成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整体执法合力。
第四条系统各单位建立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交流会议制度。
(一)自查自纠工作交流会议由局治贿办负责召集并主持。负责本行业内的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自纠工作交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自查自纠工作交流会议的主要内容:传达国家、省、地、县开展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政策、要求与工作部署,汇报本行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措施、进展与成效,组织重大案件的自查、剖析、上报与处置,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
第五条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报告制度。系统各单位应当定期向局治贿办汇报近期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
(一)实行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月报表报送制。
(二)实行工作简报半月报送制。系统各单位将组织开展案件查处或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举措、经验、成效、建议以及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每半个月以信息、简报、书面报告等方式报送局治贿办。
(三)实行重大案件个案及时报告制。在开展案件查处或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案情复杂、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含案件线索),或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案件,应及时将案件背景、进展情况等以书面方式及时报送局治贿办。
(四)实行治理工作小结季度报送制。在每季度末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展情况以书面小结方式报送局治贿办。
第六条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督查制度。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系统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促检查,由局治贿办具体负责以下督查工作:
(一)系统各单位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
(二)系统各单位防止发生商业贿赂所采取的监督管理、自律管理制度及措施。
(三)系统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展情况,督查工作采取日常调研与集中检查、一般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为保证查处治理商业贿赂案件顺利进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通报协查移送制度。
(一)商业贿赂案件的通报
通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线索、进展情况、难度及意见,对涉案区域广、案情复杂、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含案件线索)以及认为需要告知相关部门的案件及时向局治贿办通报。
(二)商业贿赂案件的协查
系统各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各自职责,开展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
严格依法和规范商业贿赂案件的移送程序,杜绝以纪代罚、以罚代刑、罚刑失衡等现象。对于办案中涉及的商业贿赂案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有关机关移送。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认为需要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
第八条本制度由交通运输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