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管理制度_薪资及福利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2:28: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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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管理制度(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组织 第三章

薪酬模式与薪资结构 第四章

薪资分类 第五章

固定薪资项目 第六章

浮动薪资项目 第七章

定薪与调薪 第八章

特殊人员薪资 第九章

薪资结付 第十章

薪酬保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吸引和保留高素质员工,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的薪酬管理。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尽可能地达到内部公平、外部公平和个人公平。

(二)竞争性原则:与同地区同行业同等要求同等职位相比,薪酬要具备竞争力;公司的薪酬标准视市场物价水平每年调整一次。

(三)激励性原则:薪酬的计发要与员工的业绩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四)经济性原则:薪酬的计发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成本承受能力。

(五)合法性原则:薪酬的计发要符合国家劳动法规。

(六)方便性原则:薪酬计算要简明、简单,薪酬支付要手续简便。

(七)保密性原则:员工薪酬属于公司核心机密,严禁外泄。

第二章

薪酬管理组织

第四条

公司薪酬领导小组是公司薪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薪酬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指定,人数以不超过7人为限。公司薪酬领导小组主要负责:

(一)审批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二)审批销售提成、利润分红、年终奖等薪资项目的具体管理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薪资预算;

(四)审批公司高管薪资标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薪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在薪资管理上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公司薪资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提成、利润分红、年终奖等薪资具体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和调整管理、技术、业务、后勤人员薪资标准;

(三)组织开展管理、技术、业务、后勤人员定薪、调薪工作;

(四)负责编制管理、技术、业务、后勤人员工资表。第六条

生产部门在薪资管理上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制定和调整工价;

(二)负责编制生产工人工资表;

(三)参与本部门管理、技术、后勤人员的定薪、调薪工作。第七条

财务部在薪资管理上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审核员工工资表;

(二)支付员工薪资。

第八条 其他部门在薪资管理上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参与本部门人员的定薪、调薪工作;

(二)搜集、反馈薪资计发有关信息。

第三章

薪酬模式与薪资结构

第九条

为了达到最佳的激励和管理效果,不同工作性质的员工应采用不同的薪酬模式。第十条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采用计时工资制。

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员工,其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业绩奖、年终奖金等部分组成。第十一条

生产工人应采用计件工资制。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其薪资基本上全部是计件工资。第十二条

销售业务人员应采用销售提成制。

实行销售提成制的员工,其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业绩奖、销售提成等部分组成。第十三条

经营部门负责人员可采用利润分红制。

实行利润分红制的员工,其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业绩奖、利润分红等部分组成。第十四条

公司高管以及公司引进的高端人才可采用年薪制。

实行年薪制的员工,其薪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业绩奖、年终奖金等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月度业绩奖统称基本年薪,年终奖金即绩效年薪。

第四章

薪资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的薪资按照其性质分为价值薪资和绩效薪资两大类,按照发放的方式分为固定薪资和浮动薪资两大类。

第十六条

价值薪资主要基于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制定,其项目主要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月度业绩奖。

岗位价值评估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开展。

第十七条

绩效薪资主要基于公司经营业绩核发,其项目主要有销售提成、利润分红、年终奖金等。第十八条

固定薪资指采用固定标准发放的薪资,其主要项目有基本工资、各种补贴等。

第十九条

浮动薪资指采用浮动标准发放的薪资,其主要项目有岗位工资、月度业绩奖、销售提成、利润分红、年终奖金等。

第二十条

在确定有关员工的浮动薪资占比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生产、销售人员的浮动薪资占比应高于管理、技术人员的浮动薪资占比;

(二)职位较高人员的浮动薪资占比应高于职位较低人员的浮动薪资占比。

第五章

固定薪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基本工资是公司基于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数额视上级规定的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而定。

第二十二条

工龄补贴是公司基于员工为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而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员工连续为公司工作的时间满一年,即可享受工龄补贴。工龄补贴按如下公式计算:

工龄补贴=连续工作年限×10元/年+10元

生产工人离职后又重返公司工作的,报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其原来的工龄可累计到其连续工龄中。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公司鼓励有关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兼职。对兼职人员,可计发兼职补贴。

兼职补贴以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之和的20%为限。

第二十四条

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付出,公司分别给有关人员计发环境、通讯、交通等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浮动薪资项目

第二十五条

计件工资是基于生产数量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的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计件工资=合格品数量×工价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件工资实质上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因此,为规避相关风险,生产工人的计件工资应换算为计时工资造册。

第二十六条

岗位工资是公司基于岗位价值而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各岗位的岗位工资等级与基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员工岗位工资的计发应与其岗位职责考核结果进行挂钩:

(一)岗位职责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其岗位工资按基准的50%计发;

(二)岗位职责考核得分60~69分,其岗位工资按基准的60%计发;

(三)岗位职责考核得分70~79分,其岗位工资按基准的80%计发;

(四)岗位职责考核得分80~95分,其岗位工资按基准的100%计发;

(五)岗位职责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其岗位工资按基准的110%计发。岗位职责考核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月度业绩奖是公司基于月度经营业绩而计发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各岗位的月度业绩奖基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拟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月度业绩奖按如下公式计算:

月度业绩奖=月度业绩奖基准×经营业绩考核得分/100 经营业绩考核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提成是公司基于产品销售数额而计提给有关销售业务人员的劳动报酬。销售提成的具体管理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批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利润分红是公司基于公司或部门所实现的纯利润额而计提给有关负责人员的劳动报酬。利润分红的具体管理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批施行。

第三十条

年终奖金是根据公司当年经营效益和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而计发给有关骨干、负责人员的劳动报酬。

年终奖金的具体管理方案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编制,报总经理审批后施行。第三十一条

加班费是公司基于员工加班加点而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按如下规定计发:

(一)加班费的计算以基本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鉴于公司实行单休制,星期六的加班费由人行部统一计发。

(三)公司安排员工于公休日加班,原则上应安排补休,确实无法安排补休的,可计发加班费。加班的界定,按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定薪与调薪

第三十二条

员工的薪资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组织核定。

第三十三条

试用人员的薪资标准原则上按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核定。

第三十四条

调岗(包括晋职、降职、平调)人员的薪资标准按“薪随岗走”的原则处理,即调岗人员到新的岗位工作后,其薪资不再按原岗位标准计发,必须按新岗位标准重新核定。第三十五条

员工定薪、调薪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员工本人填写《调薪申请表》提出调薪申请; ——报部门领导(车间、厂、分管总监)签署意见; ——报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 ——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调薪一年一调。

第八章 特殊人员薪资

第三十七条

带薪事假规定:

(一)本人结婚,可享受3天带薪假。

(二)妻子生育孩子,男方可享受7天带薪陪护假。

(三)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爱人的父母过世,给予4天带薪丧事假;员工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爱人的祖父母过世,给予3天带薪丧事假。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之外的事假一律无薪。

第三十九条

女员工生育孩子休产假期间,其薪资不再执行原标准,改按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计发“生育津贴”。

凡通过公司购买生育保险并享受社保机构“生育津贴”的,公司不再另外计发“生育津贴”。第四十条

员工发生工伤,治疗或休养不能上班期间,其薪资执行原标准,改按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计发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第四十一条

员工患病或非工伤受伤治疗或休养长期不上班,其薪资不再执行原标准,改按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计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第四十二条

旷工或擅自离职一律不计薪。

第四十三条

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其薪资计算截止至最后一个岗位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

被公司责令停职检查人员,其薪资不再执行原标准,改按上级规定的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费。

第九章

薪资给付

第四十五条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销售提成、各种补贴、计件工资等应按月计发,利润分红、年终奖应按年计发。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统一的付薪时间为每月28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七条

员工薪资原则上采用银行卡方式发放,情况特殊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也可采用现金方式发放。

第四十八条

下列员工应付公司款项,公司可从员工的薪资中扣收:

(一)员工宿舍水电费;

(二)个人超标准通讯费;

(三)违章违纪处罚金;

(四)应付公司赔偿金;

(五)其他类似款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员工应付其他单位款项,公司可从员工的薪资中代扣代缴:

(一)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个人所得税;

(四)工会费;

(五)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款项。

第五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向公司提出申请部分预支薪资:

(一)新入职且生活较困难;

(二)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三)员工亲属患病、死亡造成生活困难;

(四)死亡;

(五)其他类似情形。预支薪资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或有关亲属提出申请;

(二)所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

(四)财务部审核并支付。

第五十一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延期发放其薪资:

(一)离职时工作及其他相关事项未完成交接;

(二)擅自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

(三)向公司借款未还清;

(四)严重失职被查处未结案;

(五)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及隐患(1万元以上);

(六)应交公司赔偿金未付清;

(七)员工对本人薪资有异议而拒绝在公司所造工资表单上签字确认;

(八)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缓发薪资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员工的薪资原则上要求支付给员工本人,特殊情况下员工也可由其委托者代收。员工委托其他人领取工资必须开具委托书。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薪资时,员工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供银行账户资料;员工银行个人账户的进账记录将视同员工领取薪资的凭证及领取确认。

第五十四条

采用现金方式发放薪资,员工本人或其委托者必须在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薪资发放表上签收。

第十章

薪酬保密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本公司的薪资标准、薪资统计数据擅自向外界披露,违者可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处罚。

第五十六条

员工对本身的薪资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告知他人,违者可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修订、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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