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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污水处理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维护和保持厂区的环境卫生,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厂属各班组内的公共卫生由厂里统一安排,划分到各班组负责清扫,包括路面卫生区及绿化带。
二.厂各班组负责的卫生,应定期清扫,每周末一次大扫除,保持卫生区的清洁卫生。
三.厂各班组负责的绿化带,在春、夏、秋、三季,应经常除草,保持绿化带的整洁卫生。
四.在绿化带内和空地上不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杂物,违者罚款处理。
五.对厂区栽培种的各种花草树木,以及相应的花果,任何人不得损害,违者处以50—100元的罚款。
六.厂区内的公共卫生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违者赔偿相应损失费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七.任何人都不准在厂区内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违者予以没收。
八.每月底由厂公室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卫生不合格的在当月班组考核中给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