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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光材料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扬州市环保局2011-12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我院自建立放射科内部PACS系统以来,病人的有关X光、CT、MR等影
像资料均采用光盘刻录,不再采用拍片留存资料的形式。也不再使用显影、定影液。放射科产生的少量感光胶片实行专人管理,主任负责,并做好台帐记录。设置专用容器收集废胶片,做好防渗漏措施,并设置废物识别标志。废胶片须委托给具有收集、储存、处理感光材料废物(HW16)的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得提供给无证单位或个人。处理废胶片按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按规定进行转移审批,处置联单保存期为五年,产生单位于次年一月底前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处
置情况。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
201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