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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审批制度的改革,核准制和审批制并存的局面,未见得比以前单一的审批制有进步,相反会造成一些管理体制的不统一:一是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发行管理不统一;二是公司债券的审批体制不统一,这会涉及多个授权部门主管和审批。前者的不统一容易导致管理上的混乱,造成管理机构的臃肿和庞大,尤其在当今资本市场发达的情况下。后者的不统一,造成层层审批,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前几年,许多不具备发行股票或上市的企业,就是利用审批的体制缺点,层层“攻关”,最终获取了不应有的发行权或上市权,结果导致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而且审批制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元机构仍然存在,它割裂了市场的统一性,增加了运行成本。证券发行市场存在二元机构,需要两套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来规制证券发行市场,加重了发行成本,增加了监管负担,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合理运行。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结构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加完善。
《证券法》规定证监会的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机制不健全。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会出现弄虚作假、欺诈上市等违法行为,这将加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这不利于对权利受害人的保障。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宗旨在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但由于民事责任机制的不健全,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市场定价制度不完善。询价制度下机构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从我国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
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不完善。虽然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退出均有规定,但是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一直未能真正付诸实施。我国现阶段仍然以强制退市为主,并且仅有连续三年亏损上市公司的退市实践。我国重大违法退市的实施办法还未出台,“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尚确定。因此,对于存在双重问题——连续亏损而且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的问题上市公司只有先适用三年连续亏损标准,依据《实施办法》退市。退市是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在规范中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机制,也是证券市场引导资源流向、优化配置资源的重要机制,是保证上市公司质量从而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