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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
卫生支援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我院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加强对我院新型卫生支农服务工程的管理,建立我院卫生下乡支农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如下制度。
1、医务科负责管理卫生支援农村工作,与受援单位要建立联系沟通,双方共同监督考核,根据市卫生局要求向卫生局汇报考勤、工作开展等考核情况,杜绝出现“名义下乡”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
2、对口受援单位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我院支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按照《山西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考勤、请假等制度,支农结束后,组织支农人员按要求填写鉴定和总结。
3、支农人员应严格遵守受援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受援单位的管理。
4、受援单位应当加强对支农人员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及时掌握支农人员的思想、生活和工作状况,确保支农人员在基层工作时的人身、财产安全。
5、支农人员暂时离开受援单位时应当说明理由、具体去向和返回时间,并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受援单位主管支农人员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受援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受援单位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派出单位和派出单位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0天,超过20天的,服务期满后应继续在基层服务补足超出天数。
6、在基层工作期间,支农人员每周可利用休息日(含法定节
假日)回家探亲一次。
7、受援单位应当按照支农人员所从事专业、专业技术职称,并结合其在派出单位时的工作岗位合理安排其专业技术岗位。
8、支农人员可以按照其专业技术职称和注册的执业类别、级别、范围在受援单位从事相应的医师执业活动。
9、支农人员按照规定在受援单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的,视同其在派出单位接受教育和培训,时间和学分可以累计。
10、支农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在受援单位参加医师考核工作,受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支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
11、支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医疗事故的,由受援单位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
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
对口支援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1、医院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支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受援单位指定的部门和人员做好支农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2、支农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无正当理由旷工1次的,由受援单位给予口头警告;旷工2次的,由我院给予警告;旷工2次或3天以上的,视为医师年度考核不合格,除责令其按要求完成基层服务工作任务外,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3、支农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得住宾馆、招待所,一律在食堂就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或在受援单位提供帮助的情况下自行就餐。不准给基层增加额外负担。
4、对不遵守承诺或不服从单位安排,没有执行支农任务的人员,从当年度起申报评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2年内不予推荐;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2年内不予聘任,已聘的低聘2年。
二〇一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