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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工作制度
1、B超从业人员需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资格。
2、B超检查,须由临床医师(执助以上)填写B超检查申请单,孕情检查须有妇产科医师(执助以上)填写B超检查申请单,其他专业的执业医师开具孕产妇子宫B超检查申请单需要两名医师签名。
3、B超检查人员不得接受非妇产科专业执业医师开具的与其
专业无关的孕产妇子宫检查申请。
4、B超室外应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5、B超从业人员应按照检查单上的申请项目进行检查,禁止胎
儿性别鉴定,不得违规检查能够判别胎儿性别的部位,家属不得进入B超室内,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信息。
6、实行B超检查实名、身份证号码登记,对怀孕14周以上孕
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7、普通检查和孕情检查登记分开,双人登记。
8、B超从业人员要廉洁秉公,不得随意改变B超工作场所,严
禁进行B超流动检查或将B超外借他人使用。
9、B超内的资料未区经卫生局和区计生局批准不得随意删
除。
10、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必须到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本院不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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