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影像互认制度_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6 00:54: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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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制度

(一)适用范围

认可全省范围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经我院临床医师认真诊查病人,并认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与临床表现相符合,能满足诊疗需要,具有诊断价值的,也可以认可其检查、检验结果,不再重复检查。

(二)认可原则

1.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2.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对于住院病人的重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3.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对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给予记载。急诊、急救病人不受上述限制。

(1)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3)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三)互认项目

1.医学检验:生化类的血清总蛋白(TP)、白蛋白(ALB)、总胆红素(TBIL)、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碱性磷酸酶(ALP)、Y一谷氨酰转移酶(GGT)、肌酐(Cr)、甘油三脂(TG)、总胆固醇(TC)、高密度脂蛋白(HDL)、乳酸脱氢酶(LD);免疫类的乙肝三系(HBV-M定性、定量)、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免疫球蛋白、甲胎蛋白(AFP)、癌胚抗原(CEA)、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临检类的骨髓检验;微生物类的各类病原体培养及药敏。其中变化较大,一般当日有效的项目为钾离子(K+)、钠离子(Na+)、氯离子(c1-)、钙离子(ca++)、无机磷(P++)、镁离子(Mg++)、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大便隐血(0B)、糖(Glu,不含POCT)。

2.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如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只要患者能提供真实的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当认可。

3.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如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图纸等),因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对其结果是否认可由接诊医院临床医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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