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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本企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聘用
(一)本企业聘用的员工,面试合格,填写聘用员工登记表、审查通
过后,签定劳动合同,经过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表现优秀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
(二)试用期内表现不良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按实际工
作日发给试用期工资,给单位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工作及考勤
(三)员工应切实遵守“员工守则”,不得有任何违反“员工守则”的行为。
(四)员工按照聘用规定的岗位职务,遵照该岗位职务规定的职责进
行工作。
(五)所有员工均应接受考勤,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更不
允许旷工。试用期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0次,终止试用。
(六)超过工作时间到岗为迟到,不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为早退。迟
到、早退1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者(包括1小时)视为旷工,作旷工累计处理。
(七)早上8:00上班,下午6:00下班。
第七章奖惩
(八)奖励:员工有以下表现者,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发明革新、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上,对企业作出显著贡献者。
(2)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卓有成效,取得重大效益者。
(3)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参加抢险救灾,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者。
(4)贯努力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敬业勤业、技术精良、成绩突出者。
(5)举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避免企业利益受到损害,事迹突出者。
(九)受奖励的员工除发给奖金外,并将奖励记入档案,作为晋升、加薪、重点培养的依据。
(十)惩罚
1. 有下列表现者属严重违反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者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1)严重违反制度,造成严重损失者。
(2)在工作场所,斗殴或殴打他人者。
(3)有偷窃行为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赌博、酗酒者。
(4)擅自在外兼任其他职务,损害企业利益者。
(5)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分者。
(6)受贿、贪污或泄露企业商业、技术秘密者。
(7)12个月内累计旷工6天,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
(8)利用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9)次记过处分者。
2.有下列表现者予以记过处分并停发全年奖金
(1)擅离职守,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2)不服从领导,造成企业损失者。
(3)未经同意擅自操作非本人岗位的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
(4)擅自改变操作规程,后果严重者。
(5)工作期间酗酒闹事者。
(6)在同事间制造事端,造成斗殴者。
(7)严重违反员工守则精神,造成极坏影响者。
(8)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者;除行政记过,还要根据所造成损失数额,从以后的工资中扣还。
(9)警告以上不改正者。
3.警告扣发部分工资
(1)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经查确系员工拖延所至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工作、不听劝告者。
(3)因工作疏忽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
(4)漫骂可户造成不良影响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入厂区者。
(6)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者。
(7)旷工一天。
(8)工作不当,导致用户批评者。
(9)个人过失导致事故隐患,但经他人发现,及时纠正者。
(10)工作期间躺卧休息或串岗聊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