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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与单位负责人有配偶、姻亲、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即父母、子女等)、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以及近姻亲即岳父母等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上述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单位会计、出纳不得由一人担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金融机构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2、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禁止下列行为: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资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