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围产妇儿死制度_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9:16: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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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围产妇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设专人负责本科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

2、登记凡孕满28周至出生后7天的包括死产、死胎、新生儿和出生缺陷儿。

3、建立孕产妇死亡登记制度,凡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24小时内电话报告妇幼保健所,并在一月内将登记表报妇幼保健所。

4、及时与儿科联系,了解转儿科治疗的新生儿情况,并做好围产儿出生缺陷、死亡登记;收集本院出生围产儿缺陷、死亡报表。

5、每月8日前完成月报的上报。

6、及时做好出生缺陷、死亡的汇总、补漏、上报工作。

7、具体负责人在报表前必须对上报的所有数据进行检查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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