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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公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法制学习和培训由市局法制处具体指导,培训中心组织实施。各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课、法制讲座和自学的方式进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市局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民警执法资格证书。
第五条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公安执法工作程序;
(三)公安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月不得少于一次。上
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第八条各执法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的要求,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局法制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六年五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