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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市场视屏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制度,是指市场组织者组织场内经营者以市场名义或以市场内经营者名义,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基地,食品生产厂家和规范的批发市场,批发商建立的购销挂钩互信。明确供销责任关系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对粮食、蔬菜、肉、禽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食用油等大宗食品,市场开办者,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批发商,大型商场和超市、连锁经营企业总店等应当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用协议(合同)的方式建立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地挂钩等挂钩销售制度,以推进稳定互信、质量保证的长期供销责任关系。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第三条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应明确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质量标准、验收结算方式等,应当明确约定双方保证食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条厂场、场地供货商应保证产品质量,对不合格商品应承担召回、退货、赔偿责任,对连续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购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和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