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煤公司通风管理制度[定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煤矿通风队管理制度”。
李雅庄煤电分公司通风管理制度
李雅庄煤电分公司通风部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目录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4 三.矿井瓦斯检查制度„„„„„„„„„„„„„„„5 四.排放瓦斯管理制度„„„„„„„„„„„„„„„7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8 六.防灭火管理制度„„„„„„„„„„„„„„„„9 七.爆破管理制度„„„„„„„„„„„„„„„„„10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2 九.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3 十.工程质量管理验收管理„„„„„„„„„„„„„13 十一.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4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通风系统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3.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4. 各系统、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风速、温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各矿井每五天要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遇有系统调整,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矿井所需风量每月计算核定一次,必须按实际需要供风量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5.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
6.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在大巷等主系统开掘峒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采掘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系统,如构成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有瓦斯喷出或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严禁任何形成的串联通风。
7.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独立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报生产部、通风部审批;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8. 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生产经理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测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9. 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小窑或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10.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联锁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
11.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要组织对主扇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机电部、通风部备案。每三年要组织对矿井通风系统至少进行一次阻力测定,测定结果报通风部备案。
12. 矿井每月要组织机电、通风等科室至少对主扇风机房的设备、设施、监测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3. 改变主要通风机工况时,必须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14. 矿井主扇必须连续运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主扇停止运行,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风机房备扇必须完好,能在10分钟内启动,倒换主备扇,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调度室通知分公司总工程师、机电经理、通风部长、机电区长,通风部负责组织对矿井总回风量进行检测,将结果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
15. 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6. 通风部每月至少要组织通风人员对矿井总回风巷(井)和主要回风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要组织通风人员对井上下反风设施(含防爆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分公司每年应组织一次反风救灾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措施和总结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 局部通风机由机电、通风部门双重管理。通风科、机电科要建立局扇管理台帐。
2. 局扇检修后由机电工区、通风部共同进行验收鉴定,通风、机电部门要建立局扇的鉴定台帐。
3. 井下运行的局扇每半年至少出井检修一次,通风部建立局扇动态管理台帐。
4. 深度超过6米而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巷道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5.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安装、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部根据巷道开口通知书和施工巷道作业规程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设计”,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设计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否则通风部门有权不予送接风筒,巷道不得开口施工。6. 拆除或更换局扇时,使用单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审批手续。7. 局部通风机必须有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极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8. 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一个掘进面用一台局扇仍不能满足通风要求时,必须制定措施,方可允许用两台局扇供风。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同时向一个工作面供风。
9. 局扇必须按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的要求进行局扇安装设计,自动切换的主机、副机及开关应设置明显标志,开关至局部通风机的距离不得超过10米。供电要实现“三专”,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两闭锁。10. 掘进工作地点,遇主机停止运转,切换成副机运行时,风电闭锁装置应闭锁工作面动力设备电源,副机只能作保安风机使用,只有在排除故障,恢复主机运行的情况下,才能人工恢复送电,恢复作业,严禁在副机运行的情况下,甩开风闭锁装置,恢复送电。11. 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12.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保证工作面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13.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地点,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凡因检修等原因需停止局扇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局扇有计划停风审批单”,经机电、通风、安全等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14.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都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凡预先未提出停风申请或未经批准停风不论时间长短均属无计划停风。对每一次无计划停风都要由通风部门组织追查、分析。
15. 恢复局部通风机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按照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16. 局部通风机应尽可能采用独立通风,不能采用独立通风,局部通风机处于被串联位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局部通风机前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17. 临时停风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三.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鉴定。
2、分公司经理、分公司技术负责人、放炮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器;瓦检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查仪。
3、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包括备用工作面)、硐室、煤仓、使用机电 5 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闭墙、采区及矿井总回风巷等必须进行瓦斯检查。
4、回采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及瓦斯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其它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盯面检查瓦斯。
5、通风队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采掘布置变化情况及时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经通风部长批准后执行。
6、各瓦斯检查地点的检查次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7、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的时间和结果分别记录在瓦检牌板和检查巡回图表上,并向通风调度汇报,每检查完一个巡回,都必须将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并由所在队组组长在图表上签字,并要向通风调度汇报。
8、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至安全地点,然后再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汇报,现场人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瓦检员的命令,不得拖延,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9、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需注意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交接。如发现瓦斯超限,无计划停风或未处理完瓦斯时,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交接班地点在编制巡回图表时指定,并设立标志牌。
10、通风值班干部必须班班审阅瓦斯台帐,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当班发生的瓦斯超限必须当班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同时汇报处理瓦斯超限所采取的措施及处理结果。
12、经理、总工程师必须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
13、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科、劳资科每季对瓦检员的定员情况核 6 定一次,人员不足时由经理负责配备。
14、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15、要加强瓦检员队伍的管理,确保其稳定性,瓦检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总工程师批准。
四.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全矿井计划停电,事先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风部、机电工区作好排放瓦斯的准备工作,安全部门按照措施要求监督执行。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或行人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3、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
4、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浓度实行分级管理排放。
5、开掘面临时停风时,若巷内瓦斯小于爆炸下限时,由瓦斯检查工进行排放;达到爆炸下限及以上时,由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进行瓦斯排放。
6、排放瓦斯工作断开风筒配风,严格控制排出瓦斯浓度,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排放串联通风地点瓦斯时,必须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风机瓦斯排放完毕后,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放。
7、排放已封闭巷道瓦斯,由通风队写出书面措施,经分公司总工批准,由分公司通风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8、排放情况不明巷道、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 7 通风部写出书面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由分公司总工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9、排放瓦斯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参加人员,责任必须落实到具体人员,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学习排放瓦斯措施,并在学习记录上签字,排放过程中严格执行排放措施。
10、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停止工作。
11、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现场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矿井每延伸一个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永久性水池水量应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积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净化、喷雾的巷道内,按矿井综合防尘质量标准要求安设防尘设施。
3.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爆炸的措施。隔爆设施的设置地点、类型等严格按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并每周检查一次。
4.矿井必须按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粉尘测定工作。粉尘浓度测定结果由通风部负责及时报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并每月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
5.粉尘分散度及游离二氧化硅每半年进行一次分析、鉴定。6.接触粉尘人员应配戴个体防护用品。
7.回采工作面回采前应进行煤体注水。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压力不得小于2兆帕,外喷压力不得 8 小于1.52兆帕(无内喷时,外喷压力不得小于4兆帕);综采液压支架至少每十架安装一组架间喷雾装置,在拉架和割煤时,必须使用架间喷雾。
8.采掘开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方法;综掘工作面推广使用除尘风机,综掘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水压不得小于3兆帕,外喷不得小于1.5兆帕;喷浆作业时采用潮料喷浆或湿式喷浆机。
六.防灭火管理制度
1、所有开采的煤层必须进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
2、矿井必须按规定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及三通阀门。
3、井下每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存放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峒室、井底车场、皮带机头、机尾等地点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及种类须符合《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规定。
5、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的胶带输送机的机头前后两端20米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每季度由经理组织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矿井应进行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工作。
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9、井下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接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 9 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内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焊等作业,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分公司经理批准。
10、井下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向集团公司提出注销的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以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七.爆破管理制度
1.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火药库,按规定进行处理。
3.矿井要建立完善的编号雷管领用、发放登记管理制度,必须将雷管编号落实到每个放炮员。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符合规定。
5.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采煤工作面爆破,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6.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8. 装配引药、炮眼装药、炮眼封泥、处理瞎炮、爆破母线的质量要求及放炮员的放炮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9. 关于炮眼深度和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特殊情况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10. 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11. 放炮结束后,经工作面代班长签字后,放炮员必须把剩余雷管退库。
12. 火工用品运输过程的管理
(1)从局火药库运输火工品到矿后,由供应科负责提前通知公安科、通风队,由公安科、供应科、通风队负责井口验货移交。(2)井筒内的火工品运输工作由通风队长负责。
A、通风队在井口接到火工品后,必须派两个以上看护人员,同时尽快组织人员装车向井下火药库运送。火药滞留地面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B、雷管必须由专门运送人员随身携带从主斜井运送至井下火药库。严禁乘坐矿车、人车运送电雷管。
C、炸药可以装在矿车里从付斜井运入井下。
D、事先通知付井绞车房开车司机和井口、坡底的把钩工,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而且井口、坡底须各有一名火工品运送人员接关火工品。除非发生意外情况,11 中途不得停车。
E、接触火工品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得穿化纤衣服。F、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火工品。(3)从坡底到井下火药库运送工作由通风队长负责。A、B、C、认可。
(4)、从井下火药库到工作面的火工品运输工作由放炮员负责。
A、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各使用队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专门人员在放炮员监护人运送。
B、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装在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窗口容器内。严禁将炸药和雷管装在衣袋里。装火药容器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保管。
C、放炮员领到火药后,应直接送到工作面,严禁中途逗留。D、火工品在搬运时必须轻装轻放,否则罚放炮员50~100元。E、以上运输都必须是人力运输。
12、火工品销毁责任制。待销毁的火工品必须贮存于井下火药库。销毁火工品时,由通风队负责编制书面措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2、巷道贯通前,矿地测部门应下达巷道贯通通知书。
3、巷道贯通前,通风部门要事前做好设施施工、系统调整准备工作,并制定调整通风系统措施。
4、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调风设施的位置,并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装有炸药的车辆与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最少为两节矿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此项工作由运搬队值班长负责落实。火工品运到井下火药库后,由通风队与火药库办理移交手续,双方签字 125、巷道贯通时,通风部门必须派通风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6、掘进面与贯通地点必须保证正常通风,掘进面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安全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瓦斯、通风、煤尘情况。
7、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联巷贯通时,一个面放炮时,两个面的人员都要撤至安全地点。
8、巷道贯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格贯通警戒设置与管理,在措施中要明确进行规定。
9、巷道贯通后要及时汇报分公司调度和通风调度,并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与瓦斯,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九.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通风设施由通风科负责统一管理。
2、通风设施由通风科进行选型、选址设计。
3、通风设施的拆除必须经通风科审批。
4、通风科每月要组织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设施检查记录;通风队要划分区域,明确人员对设施进行动态巡查、管理。
5、通风设施施工完毕,通风科(区)要组织验收,并建立通风设施档案和管理台帐。
十.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1、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必须按措施的规定确定,由通风部组织人员验收。
2、施工永久性设施时,墙必须按规定掏槽,见硬地、硬帮与煤岩接 13 实。由通风部组织人员验收。
3、在施工过程中,通风部必须每日验收工程质量。(1)掏槽深度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
(2)砌墙必须挂线,墙面平整(凹凸高差不大于10毫米),不得出现重缝空隙现象。
(3)墙体的厚度及密闭中间的黄土厚度符合通风工程设计要求。(4)每次加土不超过20厘米,加土后捣实,再砌墙上土,接触严密不漏风。
(5)在有水沟的巷道施工风门时,必须设反水池。
(6)施工永久风门时,必须按通风工程设计在墙体预留电缆孔,风、水管孔。
(7)设施施工结束后,保证前后5米内无杂物、积水、淤泥。(8)风门安好后要包边沿口,四周接触严密,风门平整不漏风。(9)密闭砌好后上栅栏,揭示警标,挂检查牌板。
4、在施工过程中,通风部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抽查,发现不合标准,则责令返工,同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处罚。
5、通风设施施工完后,每旬由通风部组织对新施工设施进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重新返工。并建立设施台帐。
十一。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 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瓦斯监测装置、仪器、仪表。
2. 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仪器、仪表由通风队监测组负责管理,统一编号建帐设卡,帐、物、卡相符。由通风部负责业务监督。3. 监测工、仪器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4. 装置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 14 缆敷设等都应符合规定。
5. 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及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6. 安装监测设备必须有通风部下达的监测设备安装设计。7. 监测装备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后,由通风科组织监测组、使用队组参加进行验收。
8.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通风部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9. 每班由瓦斯检查员使用光瓦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结果写于监测管理牌板上,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0.1%;1%-2%,±0.2%;2%-4%,±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并将结果汇报通风调度,由通风队监测工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探头负责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10. 监测中心室应24小时不间断正常监测。
11. 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半年,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井检修。12. 监测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调校、检定等,并建立记录。13. 监控中心室保持干净卫生。
14. 通风调度必须每日按时打印报表,监测日报表必须经通风值班领导审批后报通风部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和分公司经理审阅。15. 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