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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提高公司运转效率,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 加强对集团公司内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和处置,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公司管理的现代化、科学、制度化,推进公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二条 报告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
第三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外出调研、考察、学习培训: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主要负责人参加重要会议、讲座、外出调研考察、学习培训、参观等。
2.重大工作、商务谈判、重要活动: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近期重要工作部署、经营安排、重大商务谈判、对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大型活动以及《集团公司集团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集团公司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经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重大工作、商务谈判、重要活动灯
3.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其他突发、紧急情况,应在1小时内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报告。其他重大事项需事前请示报告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时间节点报告,其他事项一般应于事前3个工作日按程序报告。
4.重大事项报告涉及劳动人事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涉及资产处置、资金流动等重大事项,一般应抄送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涉及重要制度、重要合同、等重大事项,应经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前置审查。接到抄送件后的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审核意见。
5.对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申报的重大事项,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采取不同方式,报公司领导进行研究批复。
6.各领导和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责任认定与追究
1.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为本部门所涉及重大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2.对重大突发事件迟报、漏报,故意隐瞒真相瞒报、谎报、少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少报的,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