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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胜镇招商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镇招商引资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投资的经镇政府确认的镇外投资商或企业回乡创业的个人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吸引投资商或资本扩张企业的资金、人才、技术、设备、产品、市场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促进全镇经济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 招商引资必须坚持“五结合”的原则:
㈠招商引资要与发展本镇特色经济相结合;
㈡招商引资要与推进产业化建设相结合;
㈢招商引资要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
㈣引进资金要与引进人才、技术相结合;
㈤当前招商要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第五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成立得胜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政府工业办,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
㈡做出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
㈢制定全镇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意见;
㈣检查、指导全镇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七条 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镇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㈠负责全镇招商引资的登记管理工作;
㈡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建立和向外推介项目,做好引进、洽谈、签约和落实工作;
㈢负责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全方位服务,创优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㈣负责各项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好各类招商洽谈会议;
㈤承办镇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凡来我镇的各类投资商,应当到镇政府进行登记备案。不登记的,不纳入招商引资的管理范畴。
第九条 登记的程序:
㈠投资商出示有效证件;
㈡投资商对项目进行考察,并签订投资意向或合同;
㈢投资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开设银行帐户,并注入项目总投资额20-30%的资金;
㈣项目报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㈤投资商在工商、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注册办证;
㈥办理招商引资项目批复文件。
第十条 招商引资信息主要包括:资源状况、项目资料(含图片、音像)、投资商情况、统计数据资料等。
第十一条 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信息收集、发布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兴办各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镇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鼓励投资商在以下领域进行广泛投资合作:
㈠农业方面: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②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农业产业化项目;③配合退耕还林还草、荒山荒坡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项目;④速生丰产用材林、经济林、山野菜、中药材、苗圃开发项目。
㈡工业方面:①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②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推动产品结构升级项目;③矿产资源的勘查与综合开发项目。
㈢基础设施建设方面:①以公路建设为主的交通建设项目;②能源建设项目;③环保建设项目;④集镇建设项目。
㈣其它方面:①生态旅游建设项目;②参与对现有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组改造项目;③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洽谈的主要内容:投资方式、投资规模、投资比例、出资方式、资金到位、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价格的确定、企业组织机构的确定、财务的审查权、利润分配和合作终止的条件与清算等。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履行好下列义务:
㈠自觉接受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与管理;
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㈢严格履行与项目合作方签订的合同条款;
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实保护好环境;
㈤严禁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㈥按月向县统计局和镇统计站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五条 鼓励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渠道镇招商引资。
第十六条 对积极工作、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并受到社会和投资商高度赞扬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先进、提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不到位,甚至干扰、设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