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附件:
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3‟3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区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向区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主管部门;向主管部门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独立核算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单位。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向区财政局
第十八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十九条 非税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各项非税收入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按日与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会计制度要求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财政零余额账户按支出类型分设工资统发专户、政府采购专户和其他直接支付专户,并按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按日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非税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支出科目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用款额度管理,并只能用于区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和规定用途内的资金支付。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公务卡等结算业务。对于现金支出,预算单位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按照区财政局批
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非税专户资金支付总账册,并分别按照政府收支分类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非税专户资金的支出活动。项目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五条 预算内资金支付总账册按一般预算支出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支出设臵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非税专户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内资金支付账册设臵。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批复的部门预算、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逐级汇总按月编制。
第二十八条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前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以后各月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
第二十九条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专户资金用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采购支出和其他直接支付专项支出。
第三十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预算单位按分月用款计划填报•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二)报区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局依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三)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四),经区财政局国库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后,分别送国家金库东城支库(非税专户银行)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
第三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区财政局。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五)作为各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三)对于工程等结算期较长的特殊情况的专项结余,在结转使用一年半后仍需继续结转使用的,预算单位应详细说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纳入工资统发改革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四十五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区编办和区人保局的要求,每月18日前提供下月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和代扣款项等信息,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审核。
第四十七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基层预算单位,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本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编办、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其操作程序比照主管部门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区编办负责对预算单位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区人保局负责根据区编办核定的编制数、人员和工资管理的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事信息和相关工资标准。
1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具体包括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品、服务支出以及符合财政直接支付规定的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出。
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财政批准后可不作为采购支出管理。
第五十四条 采购支出需要支付时,预算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据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执行进度和有关支付凭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还需要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填写•东城区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有关支付凭证,逐级上报审核。
根据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的不同,预算单位提供的支付凭证包括:购(供)货合同、预付货款(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及材料采购清单、货物验收单以及区财政局规定须提供的其他文件、票证的复印件,其中合同中须包含有效的收款单位账户信息。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的特殊附加规定:
(一)有多项资金来源的工程采购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50%的,区财政局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二)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建设项目,主管部
3三、四季度用款计划。
(二)项目支出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在预算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进行计划调整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每月25日前,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汇总)月度用款计划向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六),同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七)和•财政授权支付明细单‣(附件八)
第六十条 代理银行在收到区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九)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六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和规定的用途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5生退付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或误支授权支付额度的情况时,由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退付凭证(金额为负数)和所附现金或支票等结算凭证办理退款,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将错误凭证作废,同时发出正确的支付指令,由代理银行重新办理支付业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相关信息有误而发生退票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并恢复预算单位相应的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积额度内,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九条 年度终了,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全部注销,向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注销通知单‣(附件十一),同时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注销额度通知单‣(附件十二)和•财政授权支付注
7说明理由,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六章 报表编制与对账
第七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月报表。支出日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预算项目等编制;支出月报表按主管部门,分预算科目(项级)或收费项目(项目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预算单位、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第七十三条 区财政局、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间应建立全面的对账机制,定期及时核对账务,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对有问题账务予以更正。
(一)区财政局按月与代理银行就财政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出数、结余数进行对账,并于月度终了七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网上提供•预算单位财政支出对账单‣(附件十六)。
区财政局与国家金库东城支库(或非税专户银行)按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四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东城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制定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管理东城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确定代理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审批手续;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以及项目执行进度合理调度资金,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对无预算、超预算、超计划以及专户资金上交无余额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签发支付指令;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五)会同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业务工作;
(六)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对集中支付资金进行预警监控,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国家金库东城支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区财政局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负责在区财政局已批复用款计划内,按照本办法做好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工作;
(四)依照本办法规定按时与区财政局、代理银行和上级单位核对账务。
第七十八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非税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受理业务;
(二)非税专户银行负责专户资金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及与其它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专户的收支情况,并与区财政局核对专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三)妥善保管区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区财政局联网,向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向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的相关数据;
(五)定期向区财政局、国家金库东城支库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按时对账;
3财政资金;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代理银行如有违反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区财政局责令其追回违反规定支付的资金并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对代理银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的区级预算单位。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四条 如遇突发事件和特别紧急支出按•东城区财政资金拨付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