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制度_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05:34: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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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制度

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中钢集团吉林炭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下属各公司招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工程、服务和原材料质量,降低工程、服务和原材料成本,保障公司权益,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2.工作职责及适用范围

由公司企划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公司进行的招标活动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进行招标活动,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工程建设、设备物资服务采购活动,适用本制度。3.遵循原则

3.1招标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2公司招标实行“推荐、评标、定标、监督四职分离”原则,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评标人员、确定中标的人员、监督人员职责相互分离,即:推荐或筛选投标

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定标和监督,评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定标和监督,确定中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监督,监督人员不得参与推荐或筛选投标单位、评标和定标。

3.3公司招标活动必须接受公司审计监察处的监督。4.组织机构

4.1根据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公司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4.2招标资格预审小组由相关职能部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相关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

4.3公司成立招标监督小组,由审计监察处等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公司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4.4审计监察处组织评标委员会,该成员由公司工程管理、商务、法律、财务、机械、电气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成员全部来自于公司人力资源部专业人才库)5.职责

5.1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5.1.1批准招标计划;

5.1.2批准招标邀请投标人名单;

5.1.3审查评标报告并定标;

5.1.4核准有关招标的其他重要事项。

5.2公司招标工作归口管理,在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的招标具体工作。其职责为:

5.2.1依据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招标、评标细则; 5.2.2向招标领导小组上报招标计划和邀请厂商名单;

5.2.3 拟订招标方案,组织并提交招标文件,筹备招标会议; 5.2.4组织开标会并负责记录;

5.2.5为评标会议服务,对发标及中标结果予以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和通知;

5.2..6负责招标文件档案管理; 5.3招标监督小组职责

5.3.1监督和检查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招标、评标规定执行情况,负责处理不按公司制度进行招投标的行为;

5.3.2定期对参加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及业务知识培训。

5.3.3招标监督小组必要时得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招标工作结束时,应提交监督意见或公证书。

5.4招标组织、流程管理招标准备阶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组建招标资格预审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的,可不分设资格预审小组,资格预审工作

由公司审计监察处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负责。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在评标结果公布前保密。5.5 招标资格预审小组职责

在公开招标时,如果需要,招标资格预审小组按照招标公

告的要求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邀请招标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推荐入围拟邀请投标人,提交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5.6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按专业类别依法建立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公司评标专家人才库,并负责实现专家人才库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5.7评标委员会职责为评标、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由招标领导小组负责。5.8

公司招标基本流程:由招标项目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的投资计划或采购计划提出招标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原因等)→报招标领导小组→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着手招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具体流程由公司相关职能拟订并报公司批准施行。5.9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5.9.1应急项目;

5.9.2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等特殊原因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6.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7、公司招标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考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拟定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报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8、公司招标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决定招标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国家强制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从其规定。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司招标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名并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组建资格预审小组,由该小组按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在投标邀请书中,应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标准。

9、投标申请人未达到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标准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招标人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资格预审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10、开标时,应当众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唱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在开标前应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未随

投标文件递交的,应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开标过程应当完整记录,经投标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八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已开封的,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暂停开标,与投标人共同确定是否继续开标,并负责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备查。

11、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开标、评标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必要时,公司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开标、评标进行全过程公证及监督。

1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3、评标应封闭进行。公司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评标保密工作,做好对外通信联络的控制工作。

1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评审,出具评标报告并实名签字。

15、评标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结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6.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含经审批的招标计划和邀请投标厂商名单); 16.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6.3开标记录表;

16.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16.5废标情况说明;

16.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16.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16.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6.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16.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7、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监督人员应就评标过程是否履行规定程序、以及执行评标纪律的情况提交监督意见或出具公证书。

18、定标程序

18.1招标领导小组听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的评标情况汇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定标前退席

18.2招标领导小组应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中标的,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载明理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的方式采用票决制,其成员每人有一票表决权,得多数票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18.3监督小组成员参加会议,监督定标,不参加定标表决; 18.4定标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含定标结果),并经参加会议的招标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的全体成员在中标方案上签字。定标结束后三日内,应将定标会议纪要和评标报告存档于公司招标组织部门。

19、定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并退回未中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20、招标领导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或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的,应作废标处理。招标人发现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该投标人的中标应作无效处理。

21、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23、招投标活动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23.1招标计划、批准文件;

23.2招标公告或邀请厂商名单;

23.3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

23.4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有关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

23.5投标文件(商务标书、技术标书、);

23.6评标报告、监督意见、公证书;

23.7定标会议纪要;

23.8中标通知书;

23.9招投标领导小组名单、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监督小组名单;

23.10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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