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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遥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我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更好地整合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强化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负责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宣传、贯彻和落实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起草、制定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工作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承办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和《食品监管信息》的印发;组织相关部门发布食品安全评价性信息;承办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政府法制办
指导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执法单位行政执法工作,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三)县监察委员会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四)县委宣传部
负责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五)县财政局
依照国家、省、县有关政策和规定,为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六)县纠风办
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七)县发展计划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体系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机构的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基本建设的投入;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八)县公安局
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制售假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对事故中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九)县教育局
负责督查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疫患的报告制度;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一)县农业局
负责全县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质量检验检测、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制度;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二)县质监局
负责全县食品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和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食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和监督全县食品质量认证工作,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统一管理食品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申报地方标准和备案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统一管理和监督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食品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三)县工商局
负责全县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负责组织保护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依法
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进行监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食品广告的监管,查处食品广告违法行为;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四)县卫生局
负责全县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对食品实施卫生检测、检验和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指导;开展食品污染物监测和评价;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负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贯彻落实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五)县林业局
负责经济林产品(包括干果、木本油料、饮料、调料香料、木本药材和森林食品)及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利用等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森林植物检疫,无公害经济林产品的监督管理;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野生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六)县商业总公司
负责监督管理、酒类流通批发、零售活动;依法查处经营假冒伪劣酒类的案件;参与市场上酒类质量监督检查;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七)县畜牧兽医中心
负责对畜产品从生产基地到产品上市的全程质量管理;负责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组织、审核、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八)县水利局
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对全县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渔业生产基地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真认证的组织、审核、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的水生动植物案件;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十九)县经贸局
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发进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屠宰场点的设立和肉品生产品质;依法查处私屠滥宰和屠宰环节的注水肉等不法行为;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县环保局
负责与食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鉴定、监督和调查处理;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一)县粮食局
负责全县粮油储存、调拨和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粮油质量标准和监督监测工作;指导全县粮油行业的安全生产;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二)县民族宗教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清真食品的安全生产与经营,确保清真食品的“清真信誉”;负责对清真食品的有关证件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三)县供销联社
负责全县食盐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全县食盐加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加碘食盐生产、加工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贩运私盐违法活动;依法查处重大盐业违法案件;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十四)县建设局
负责督察建筑工地食堂及农民工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完成县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