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_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9 02:27: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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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煤师院教字[2006]78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依据本条例,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评议和决策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学工作加强宏观指导、理论研究及开展政策咨询;指导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 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副院长担任。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4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委员的条件是: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心教学建设与改革事业,有整体和全局观念;学术水平较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委员应包括各系、部主要负责人或教学负责人,专职教师若干名和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学评价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委员因工作岗位变换、退休等原因,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替补人选。增补人选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党委会议通过后,进入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均为兼职。

三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专业设置与改造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2.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讨论、审议或决定专业发展与教学计划、教师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评估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实验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3.规划、评审、审核、验收涉及教学方面的项目(包括教改示范专业、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研究项目、优秀教学成果奖,并向上级单位推荐。

4.指导、督促教务处对各院(系、部或中心)实施教学管理与监督工作。

四 工作制度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下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研究教学方面的工作,评议受资助项目;听取教务处的工作安排或总结汇报。

2.临时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临时会议,到会委员人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为有效。

3.回避制度: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不参与本单位项目的表决。

五 附 则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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