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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鞍山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不断强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鞍山市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鞍人发
[2004]63号)的要求,经鞍山市人事局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初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等方式取得药学(包括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鞍山地区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主要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与技术、公共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注重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鞍山地区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
第五条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本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并及时予以登记备案。
第六条鞍山市药学会受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承担鞍山地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培训工作。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教师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由各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九条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必修与自修内容。
(一)必修内容。主要为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学习的继续教育内容。由鞍山市药学会提出培训科目计划,经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自修内容。自修内容是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自行选定的学历教育、学术会议、撰写论文和专著以及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等内容。
第十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鞍山市人事局分期组织举办的全年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培训以短期培训和自学为主。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两期(5月份、10月份)培训,每期时间为一周。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可以免予参加继续教育。需持学历教育证明授予相应学分。
第四章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按照“谁培训、谁登记”原则,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获取的学分,在《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确认。《登记证书》由辽宁省人事厅统一印制,本人保存。
第十四条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每年须修满必修学分10学分,自修学分2学分,三年必修学分累计不得少于30学分。自修学分授予办法参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执行。
第十五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按照鞍山市人事局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鞍山市人事局、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作为本人晋升技术职称、聘任、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义务和权利,是国家为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并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统一组织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违反学习纪律和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取消继续教育资格。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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