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银镇教育管理中心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_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教学试卷 时间:2020-02-28 06:30: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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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银镇教育管理中心考试违规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摘录自《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修改)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三份及以上(含三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评优晋级,并由教育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大量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评优晋级,并影响当年绩效考核,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

(一)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组织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或试卷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管理中心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考试的资格,全校评优晋级工作暂停整顿并影响当年全校年度绩效考核。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巡视人及所属考点负责人,教育管理中心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暂停当年及下一年度评优晋级并影响当年绩效。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教育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暂停当年和下一年度评优晋级并影响当年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管理中心给予行政处分: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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