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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观状及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各类美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具体包括:
(一)在教学、科开、人事等管理岗位上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并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的人员;
(二)在其他部门管理岗位上工作并从事教育管理研究的人员,实绩突出,且具有较丰富的教育管理研究成果者,亦可根据需要申报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冢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亏、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2.具有第工学士学位,从事教育管理工作4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2年左右。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研究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须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取得合格证书,(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六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或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省职称办、省教育厅统一颁发的合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基础理论要求
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基础理沦课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并在有效期内。考试科目为:高等教育学、高等学校管理学、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任现职以来根据所从事的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的培训进修,及时掌握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技能,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具有较系统的教育管理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了解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观念及发展趋势。
第十条工作业绩、成果要求
(一)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具体从事学校某一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起草过有关教育管理工作的文件。在工作中善于开拓创新,所负责的工作富有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在对所从事的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成果.积极提出学校教育管理改革的新思路,其研究成果对本部门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l篇以上;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所从事的管理工作得到广泛好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转至高校教育管理岗位的人员,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从事高校教育管本工作须在3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须以教育管理研究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在掌握上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助理研究员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者应提交第三至十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第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