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整理)课件资料_管理学案例分析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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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1、2011年8月3日,纳税人王强前往河南省江城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事宜,正值例征期大厅纳税人较多。王强进大厅后,四处寻找指示标志,未果,遇到一位大厅税务人员甲,便问:“哪个窗口代开发票”,甲答:“里面的窗口,自己找吧”。王强找到了代开发票窗口后,借用了周围纳税人A笔墨,并边问边填写申请表,资料备齐后,交税务人员乙办理,乙计算机输入法错误,自己无法转换为中文,随即找到有关人员调整后开出发票。

请指出该县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及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应如何做才正确规范。

答:存在问题:(1)办税服务厅未设置办税指南、表证单书填写样本,提供笔墨办公用品;(2)未实行首问负责制;(3)工作人员缺乏最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正确规范的做法:

(1)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 规定: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该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应实行首问责任,税务人员甲是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应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2)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条 规定: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

江城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表证单书填写样本,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方便纳税人;

(3)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税务人员乙应加强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培训。

2、2011年3月29日,一企业办税人员张英前往某区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径直来到综合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甲告诉张英应在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张应来到申报征收窗口,将有关资料递交给工作人员乙后,问道:“什么时间能办理完毕?”,乙答:“我们将尽快给你办理,过几天你再来问问吧”。张英怏怏而去。

试问:申报征收窗口和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事项有哪些?窗口工作人员是否有不当之处?

答: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窗口工作人员乙有不当之处。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乙未告知限时办结时限。

3、2010年7月1日,某县办税服务厅更新公告栏四项事宜:(1)A企业欠税210万元,滞纳金7万元;(2)7月份10户个体工商业户停业名单;(3)新注销8户企业名单;(4)个体工商业户定税情况。

试问该县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告事宜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A企业欠税210万元,应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滞纳金7万元不属于公告范围。注销户名单不应公告。

4、2010年3月12日,A市花海区地方税务局和所属专门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税务所,同时在该区商业步行街入口处的宣传厨窗内,以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的名义分别对各自所管辖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了公告,其欠税公告内容摘录如下:

A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分别为198万元、5万元和20万元。B企业:欠税210万元

C企业:欠税30万元(注,因企业财务人员出差未回而未与企业核对确认)D企业:欠税20万元 E个体户:欠税10万元

F个体户:欠税8万元、滞纳金0.5万

请指出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在欠税公告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存在的问题:(1)区局和税务所欠税公告的地点不正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因此,不能在区商业步行街入口处的宣传厨窗内公告。

(2)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税务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欠税公告。

(3)办法规定,“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所以A企业的滞纳金、罚款和F个体户的滞纳金不应该公告。(4)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C企业的欠税未与企业进行核对,不能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所以不能予以公告。

(5)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所以,B企业和E个体户的欠税应由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县局无权公告。

5、张明为某公司职员,工资、薪金收入及劳务报酬均已有该公司按月、按次代扣。2011年4月30日张明准备出国探亲,为证明其合法身份,张明与公司会计3月18日前往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咨询,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答复。后经工作人员查询发现该公司2011年3月未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

试问:(1)张明已合法纳税,税务机关应该为其出具什么税收证明?需提供什么资料?

(2)对该公司未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1)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公司税务登记证副本、发放工资清册、代扣代缴个税完税证、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A公司2011年3月5日经市工商局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由于筹备工作多,至2011年4月10日到区地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了相关的证件、资料,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经审核,当即发放了税务登记证,同时告知其由于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要求A公司限期缴纳。请评析本案。

1、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A公司已经超过30天才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A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以500元的罚款是符合规定的。

(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不需进行告知。

6、何慧为下岗职工准备经营一小吃店,2011年4月09日领取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2011年5月21日前往某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由于未带营业执照随即退回,5月22日未带房屋租赁合同又退回,5月23日工作人员A接待何慧,手续齐全,缴纳工本费后,顺利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缴纳了有关税金。6月13日何慧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需发票一份。

试问:(1)该办税服务厅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5月23日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缴纳了什么税金,税率、税目是什么?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带提供什么资料?

(2)何慧如何取得咨询发票?需带什么资料?开票前是否需缴纳税金?如需要缴纳,税率分别为多少?

2答:(1)不正确。不能收取工本费;

超过30天,应对其进行处罚; 资料不齐全,应一次性告知;

印花税租赁合同千分之一,营业执照5元。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

(2)可代开发票。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合同复印件、付款证明、代开发票申请表等。需缴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5.5%,个人所得税20%。

7、2011年8月3日,纳税人王强前往河南省江城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普通发票事宜,正值例征期大厅纳税人较多。王强进大厅后,四处寻找指示标志,未果,遇到一位大厅税务人员甲,便问:“哪个窗口代开发票”,甲答:“里面的窗口,自己找吧”。王强找到了代开发票窗口后,借用了周围纳税人A笔墨,并边问边填写申请表,资料备齐后,交税务人员乙办理,乙计算机输入法错误,自己无法转换为中文,随即找到有关人员调整后开出发票。

请指出该县办税服务大厅设置及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应如何做才正确规范。

3答:存在问题:(1)办税服务厅未设置办税指南、表证单书填写样本,提供笔墨办公用品;(2)未实行首问负责制;(3)工作人员缺乏最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正确规范的做法:

(1)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 规定:办税服务厅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和首问责任等制度。

该办税服务厅按规定应实行首问责任,税务人员甲是第一个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的税务人员应负责为纳税人答疑或指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2)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条 规定: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公告栏、表证单书填写样本、举报箱等,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

江城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应当设置办税指南、表证单书填写样本,提供纸张、笔墨及其他办公用品,方便纳税人;

(3)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应当着装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举止庄重,提倡讲普通话;准确掌握税收业务和计算机操作技能;出具税务文书要程序合法、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晰。

税务人员乙应加强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培训。

8、某市税务机关税务干部王某、李某在对M公司2010年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大头小尾虚开发票的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为7,000元。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征收滞纳金,并准备依法对其偷税行为按所偷税额处以4倍的罚款。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该公司第二天即要求举行听证会。税务机关接受了这一请求,并在规定期限内由王某主持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双方激烈争辩,听证主持人认为M公司法定代表人态度不好,不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当场决定对其偷税行为按其所偷税额罚款5倍。税务机关当场开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宣告后交给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当场收缴罚款5,000元,其余罚款限期缴纳。

请结合案情分析该税务机关在处理本案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4、(1)税务机关经听证,对M公司偷税行为由原来处以偷税额4倍罚款变更为5倍罚款,加重了行政处罚,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听证会不能由负责调查本案的王某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3)听证会不能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4)对M公司的罚款不符合当场收缴的条件,不能当场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规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48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9、2010年7月初,清河县地税局委托该市D公司代征税收。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县地税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D公司即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开始依法征收税款。月底,D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县地税局解缴已代征的税款,经县地税局催缴和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拒不缴纳。8月中旬,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县地税局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D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并拍卖,用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余额依法退还给公司。

8月底,D公司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是,县地税局败诉。要求回答:

(1)您认为县地税局本案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2)对D公司拒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您认为应当如何依法追缴税款? 1答:(1)、此案县地税局败诉的原因是,在采取措施追缴代征税款时,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而D公司是受托代征人,不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

(2)、对D公司拒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县地税局应当向县人民法院起诉D公司。法院依据《合同法》向D公司追缴代征税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0、2011年3月29日,一企业办税人员张英前往某区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径直来到综合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甲告诉张英应在申报征收窗口办理。张应来到申报征收窗口,将有关资料递交给工作人员乙后,问道:“什么时间能办理完毕?”,乙答:“我们将尽快给你办理,过几天你再来问问吧”。张英怏怏而去。

试问:申报征收窗口和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事项有哪些?窗口工作人员是否有不当之处?

2答:申报纳税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各税种的申报和审核事项;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减、免、退税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采集、审核和处理有关涉税数据。

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税务登记事项,开立或变更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有关税收证明等事项;涉税事项申请;纳税咨询与办税辅导。

窗口工作人员乙有不当之处。根据《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依法可以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税务人员经审核,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即时办理。对于不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即时办结的涉税事项,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窗口工作人员乙未告知限时办结时限。

11、某市A区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某酒店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店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店,称我是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店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开始对酒店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店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店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店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0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00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区地税局向该酒店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店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进行简要分析:(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该酒店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答、(1)、检查行为不合法 ①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前,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②税务机关超越职权范围执法。

根据《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①税务机关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区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②税务机关下达的文书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

(3)、该酒店对于税务机关责令补缴税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永洲市顺利建筑公司承包了宁城市A、B两个项目工程,A项目工程工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30日,B个项目工程工期为2010年6月3日至2010年9月30日。该建筑公司2010年3月25日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递交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经税务人员审核,均符合要求,随即税务机关为其开具一份一式四联《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证明中A、B项目工程的“项目名称”、“地址”、“期限”、“工程预算”等填写详细规范,“有效日期”填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2010年4月1日该公司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分别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报验登记,随后按工程进度交纳了相关税金。2010年9月30日A、B工程均如期完工,工程结算完毕后,A项目工程尚剩余50万元工程款未结清。2010年10月28日该公司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到A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剩余50万元工程款发票,并结清了税金。

试问:(1)税务机关在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请指出,并提出依据。(2)该公司在外出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有问题,请指出,并提出依据。

1答:、(1)存在问题: 两个施工工地只办理了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根据一地一证的原则,两个施工工地,应办理两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该证明有效日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按天算是183天,有效日期已超过180天。

依据是《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2)存在问题:

工程完工后该纳税人未按期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超过180天,已失效,余款50万元不能再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065号)开具发票。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有效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办理缴销手续。

13、2010年3月12日,A市花海区地方税务局和所属专门负责个体税收管理的税务所,同时在该区商业步行街入口处的宣传厨窗内,以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的名义分别对各自所管辖的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了公告,其欠税公告内容摘录如下:

A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分别为198万元、5万元和20万元。B企业:欠税210万元

C企业:欠税30万元(注,因企业财务人员出差未回而未与企业核对确认)D企业:欠税20万元 E个体户:欠税10万元

F个体户:欠税8万元、滞纳金0.5万

请指出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在欠税公告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2答:、存在的问题:(1)区局和税务所欠税公告的地点不正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因此,不能在区商业步行街入口处的宣传厨窗内公告。

(2)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税务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欠税公告。

(3)办法规定,“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所以A企业的滞纳金、罚款和F个体户的滞纳金不应该公告。(4)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C企业的欠税未与企业进行核对,不能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所以不能予以公告。(5)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所以,B企业和E个体户的欠税应由市级税务机关公告,县局无权公告。

14、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偷逃税款。2010年5月25日,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账,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账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8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餐饮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3答:、(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税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根据《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税务机关不能在法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根据《征管法》第74条规定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餐饮部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一是《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地税局根据《征管法》第88条规定,以未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复议前置条件是错误的;二是餐饮部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2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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