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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
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
过去的劳保支出?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1)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3)特定事项捐赠:对汶川地震、29届奥运会、上海世博会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4)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5)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6)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因此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及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⑵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比例的,可依法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税前扣除。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
①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但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③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投资于从事新办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规定,企业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利用余热发电直
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⑴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⑵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⑶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⑷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规定,企业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扣除,但通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众团体实施的捐赠以及向非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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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定
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不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的情况下,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