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课件_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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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盛华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要求,规范公司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建立良好的选人机制和用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第四条

公司人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坚持因事设岗、因岗选人、优化组合、合理配置的原则;

(三)坚持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制原则。

第五条

总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人员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员工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 用

第一节

聘用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招聘新员工一般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形式,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原则。但特殊人才的引进可不采用公司招聘形式,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直接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

(一)涉及经济问题或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尚未查清或未作出结论的;

(二)有较重的残疾缺陷或有重大疾病的;

(三)其他按行业或公司规定不得录用的。第八条

聘任标准 应聘各岗位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特殊人才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特批可不受此限)。

(一)应聘副总经理以上职位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正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上;

(二)应聘部门经理职位,必须具备大学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8岁以上;

(三)应聘部门一般职员,应具备大、中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四)应聘司机岗人员,必须有B1级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备三年以上实际驾驶汽车经验。

第二节

聘用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由部门主管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对需增加的原因、人数进行说明,经人事行政负责人核准,总经理审批后,然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任何部门及分公司无权聘用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凡未经请示用人者,一经发现公司立即追究用人者相关责任并承担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公司招聘新员工的要求和程序:

(一)招聘对象:须具备国家承认的、与岗位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二)招聘形式:自愿报名,自荐或保荐;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员工招聘登记表》,并提交学历、身份证、各类职称证书等应聘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重要岗位的应聘人员应提供本人户口或担保人户口复印件。

(四)行政人事部在收齐应聘者材料后,会同用人部门管理者对应聘者资格进行书面材料初审,书面材料初审合格者通知面试。

(五)确定聘用人选:由总公司行政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根据面试结果,推荐优秀人选报公司总经理,经公司领导讨论通过后确定聘用人选;

第十一条

未被录用的人员信息资料将作为公司人力资源库资料,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存档,概不退回。

第三节

报到、试用与转正

第十二条

员工被聘用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凭本人身份证、学历和职称证明等有效文件,到公司指定地点办理报到手续:

(一)填写《员工登记表》;

(二)交彩色登记照片6张;

(三)交身份证、学历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并按规定时间开始上班,未在指定日期内报到的,视为不同意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新聘用员工填写的《员工登记表》是员工基本情况真实简要的反映,其所列资料必须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将终止与该聘用员工的关系。

第十四条

试用期是公司与员工互相了解的考察期。通常新聘用员工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被聘用人员按照学历层次区别对待:

(一)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试用期一个月;

(二)本科及以下学历者,试用期一至三个月。如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可缩短试用期限。

第十五条

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引进的特殊人才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可直接办理正式员工聘用手续,不需经过试用期考核过程。

第十六条

以上试用员工试用期未满5个工作日,不发试用工资。

第十七条

转正。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由人事行政部联合用人部门在总经理办公会上对该员工进行转正评议。对于评议合格的试用期员工由人事行政部下发《员工转正审批表》交员工本人填写,经部门主管、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

在转正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员工,将延长试用期(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如经考核仍未合格,取消聘用资格。

管理人员的审批:主管以上管理人员需经董事长最终审批后方可录用或转正。

第十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能适应工作要求者,公司有权随时其试用并解聘。

第三章

职务任免与调迁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以上人员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和代理二种,由董事长核定任免后,由人事行政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二十条

职务委派人员上岗后,享受相应薪酬标准。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董事长有权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十二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各级主管人员应于5日内,其他人员应于3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因所管事物特别繁杂,奉调员工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情予以延长,但最长以5日为限。

第二十三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部门或分公司报到,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二十四条

调任员工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缺职务可由所属主管暂代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员工应接受上一级主管的指挥与管理,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核办。

第四章

员工异动管理 第一节

分类及定义

第二十六条

离职分类及定义:

(一)借调:因工作需要而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转岗:因适合岗位,从一个部门调至另一个部门工作;

(三)晋级:可分为岗位晋级和加薪晋级;

(四)降级:可分为降级不降薪和降薪不降级;

(五)离职:可分为辞职、辞退、除名(开除)、自动离职四个类别。

第二节

第二十七条

部门因人力资源配置不够,需从人力资源配置富余部门借调人员时,借用部门必须先与借出部门领导或主管进行协商、确认。

第二十八条

借用部门填写“员工借调函”,并注明调至岗位、借调人数以及借用期限,交借出部门领导签字(需注明借用员工的工资结构、本月工时及各种补贴等)。同时安排借用员工做好借调期间的工作临时交接,并通知其到借用部门报到上岗,接受新岗位技能培训。签核完毕的“员工借调函”由借出部门提交人事行政部。

第二十九条

人事行政部接到“员工借调函”后,拷贝一份给财务部以便月底工资结算,同时对借用员工进行登记、跟踪借用期限,并对员工的变动调整做出及时更新和注销工作。

第三十条

借用期满,人事行政部应督促借调双方办理续借手续。借用期未满提前返岗的,借用部门须通知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借手续、结算借用期间的工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借用员工调入借用部门的工资发放标准,参照借用部门相关岗位工资级别而定。

第三节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挖掘内部人力资源的潜力,可由拟调员工提出调动申请,也可由调出部门主管根据个人意愿及其工作表现向调入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推荐,与调入部门负责人达成转岗意向,填写“员工商调函”提交人事行政部审核。

第三十三条

人事行政部接到“员工商调函”后,根据调入岗位的任职要求,并结合其在调出岗位的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人事行政部审核通过后,由调入部门对“员工商调函”进行调入审批。然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及以上级别的员工计动需呈送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调动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拷贝一份“员工商调函”交财务部核算工资,同时告知调出、调入部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拟调员工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凭人事行政部开具的“报到单”到调入部门报到上岗,接受新岗位技能培训。同时人事行政部对调动员工的考勤卡、档案等相关人事资料作出相应的变更,并记录存档

第四节

第三十七条

工作表现突出,绩效考核优秀的员工,由部门提出晋级,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平时的工作表现和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后,报总经理审核,呈送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晋升批准后,由人事行政部颁布“任命通知书”,同时拷贝一份“员工职位/薪酬变更考核审批表”交财务部核算工资。

第三十九条

若涉及到岗位变动,由人事行政部通知调岗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调岗员工凭人事行政部开具的“报到单”到调入部门报到上岗,接受新岗位技能培训,技术人员需外培的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晋级涉及薪资、岗位变动等,由人事行政部对调动员工的考勤卡、档案等相关人事资料作出相应的变更,并记录存档。

第五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泄露公司机密等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以及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公司给予降级或降薪处分,并进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

若由于员工工作绩效不佳,或员工其它有损于部门及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部门提出给予降级或降薪的,则由部门提出申报,交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呈送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降级批准后,人事行政部负责拷贝一份“员工职位/薪酬变更考核审批表”交财务部核算工资。

第四十四条

若涉及到岗位变动,由人事行政部通知降级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降级员工凭人事行政部开具的“报到单”到新岗位报到上岗,接受新岗位技能培训。

第四十五条

因降级涉及薪资、岗位变动等,由人事行政部对降级员工的考勤卡、档案等相关人事资料作出相应的变更,并记录存档。

第六节

第四十六条

辞职:因员工自己原因辞去工作。

(一)员工辞职必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到人事行政部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主管领导接到“员工离职审批表”后,3天之内给予答复(在表上签署意见、确认离职人离职日期)。

(二)员工辞职审批权限:

离职员工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人事行政部确认离职人离职日期,报总经理审核,呈董事长审批。

(三)辞职员工,若平时工作成绩优秀,应由用人部门主管领导或人事行政部加以疏导,认真做好其思想工作,尽量挽留。

(四)辞职员工凭已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按表上批准的离职日期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工作移交手续办妥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注销其人事档案。

第四十七条

辞退:公司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规定执行的,雇佣部门应终止雇佣予以辞退。

(一)雇佣部门辞退员工,应通知本人,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提交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呈董事长审批。

(二)人事行政部凭已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通知辞退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三)工作移交手续办妥后,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注销其人事档案。

第四十八条

除名:即开除,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有违法犯罪行为,限期离开公司。

(一)雇佣部门开除员工,应通知本人,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提交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呈董事长审批。

(二)人事行政部凭已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通知被开除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限期离开公司。

(三)公司开除的员工,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注销其人事档案,并在公司进行通告,以示警告其他员工。

第四十九条

自动离职:公司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就私自离开岗位三天及三天以上者均属自动离职。

(一)雇佣部门出现员工自动离职,应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提交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核,呈董事长审批。

(二)人事行政部凭已批准的“员工离职审批表”,注销其人事档案,并在全公司作出通告处理,以示警告其他员工。

(三)自动离职的员工涉及到原工作未正常移交或因此而给公司带来损失者,由离职员工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第五章

考勤

第五十条

公司管理人员上下班须录指纹。若因故没有录指纹时,须填写情况说明由其上级主管领导签字备档。车间员工上下班由班组长记录考勤。

第五十一条

员工上下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

(一)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上班时间:

夏季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冬季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二)车间计时及计件员工分早、中、晚三班,每班八小时,上班时间:

早班7:30-15:30、中班15:30-23:30、晚班23:30-7:30 第五十二条

考勤种类分为:

(一)迟到 比正常上班时间晚到;

(二)早退 比正常下班时间早走;

(三)旷工 无故缺勤;

(四)请假

(五)出差

(六)外勤 全天在外办事。

第五十三条

上班迟到、早退具体规定见相关考核实施细则,由于当天值班人员未按时到岗造成其他员工迟到的,罚款由当天值班人员承担。

第六章

请 假

第一节

请假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故不能自行申请需由同事或家属代为申请之外,均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者,不得先行休假,否则以旷工处理。第五十五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工作无法安排时,公司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请假者如发现事由虚假,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直至解聘。

第五十七条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一)各类休假均应填写《请假审批表》;

(二)交人事行政部备案。

第二节

病 假

第五十八条

员工因病需请假治疗、休息时可向部门主管申请病假,如本人因病情严重不能到公司请假,可以委托他人或电话通知单位,说明病因、请假天数(本条适用于1日以内的请假申请)。一般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重病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超过1年。

第五十九条

如员工病假时间超过1日以上,需持医生所开医院病历证明,经行政人事部批准,病假时间超过5天的需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条

员工病假结束后,须持医院提供的医院证明(医院病历册、各种检查单据、医院收费证明等)向行政人事部销假。

第六十一条

超过医疗期仍不能工作的,合同期满时,公司原则上不再续聘,可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六十二条

病假逾期可用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足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病假:按劳动保险条例: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月工资总额÷21.75×80%);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总工资的8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总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总工资的100%发给。

第三节

事 假

第六十三条

员工外出办事或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由部门经理签字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事先请假者,应利用电话及时向部门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主管或其代理人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处理。

员工确因个人事务需请假处理的,可准予事假。部门负责人批准权限半天,一天(含)以上事假须提前3天(特殊情况除外)向部门主管书面提出,填写请假单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十四条

除例行假日及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婚假、丧假、产假外,其余一律按实际出勤计发工资。

第六十五条

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15天的,超期部分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薪金;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的,公司原则上不再聘用,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第四节

婚 假

第六十六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再婚者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赴外地结婚的往返另给路程假;

(五)婚假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假期内所有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子女结婚,当事人可请假两天。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一天。

第五节

生育假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休假时间为:

(一)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流产:妊娠三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产假45天;

(四)护理假:男职工配偶生育给予10天护理假。

第七十条

妊娠期满7个月进入围产期的,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行政人事部批准可回家休养,休养期间每人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600元,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分娩后,恢复原工资,仍享受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假期待遇。

第七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公司会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七十三条

以上休假均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节

丧 假

第七十四条

员工及配偶直系亲属逝世,经本人申请,可休丧假;

(一)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死亡时,单位行政领导批准,按劳动法规定三天的丧假;

(二)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四)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以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二0一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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