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三)_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

教师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7 08:53: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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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南楚雄教师资格综合素质法律法规部分考点总结

(三)六、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具体包括:

1.平等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其重要性来自教育对人的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包括:一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二是终身受教育的权利;三是特殊群体的受教育的权利。

2.享有教育资源权

受教育者有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3.获得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4.获得公正评价权

受教育者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权,完成规定的学业或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5.申诉与诉讼权

受教育者有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学生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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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统一,在依法享有各项教育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所应履行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结合常见的考题,我们将这部分内容进行相应的巩固。例如: 1.以下属于教师一般权利的是()。A.文化教育权、学术自由权、受聘权 B.受聘权、获取报酬权、政治权 C.名誉权、培训进修权、教育教学权 D.政治权、文化教育权、公民人身自由权

1.【答案】D。解析:教师一般权利是教师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和监督权。故此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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