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_鲁丹萍_教案业务善后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第8章 国际贸易业务的善后
【学习目标】
国际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会因为彼此间的责任和权利问题引起争议,并由此导致索赔、理赔、仲裁和诉讼等情况的发生。本章从争议的含义出发,介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一般条款的规定。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 1.掌握争议含义和分类。
2.理解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
【先行案例】
保险单日期的争端
某国际经济贸易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经公司)与哈斯曼贸易有限公司成交一笔交易,在国外开来信用证中有关保险条款规定:“Insurance policy covering W.P.A.and War Risk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P.I.C.C.dated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
经发公司按时进行装运,并取得8月19日签发的提单,于8月20日交单办理议付手续。但于8月30日开证行提出:
“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存在单证不符:提单签发日期是8月19日,但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却为8月20日,说明你方先装运后办理保险手续,所以保险晚于装运日期。经研究我无法接受,联系开证申请人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在我行留存,速告处理的意见。”
经发公司经办人员经查留底单据,并联系保险公司后于9月2日作如下答复: “你30日电悉。关于保险单日期问题,我保险单的签发日期虽然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但我保险单上已由保险公司声明:‘This cover is effective at the date of loading on board。’(本保险责任于装船日起生效)说明已在装船办理了投保,起保险责任在货物装船日已经生效,不影响索赔工作。所以你行应该接受单据。” 但9月4日又接到开证行复电:
“你2日电悉。关于保险的签发日期问题,根据《UCP500》惯例规定我银行不管你保险手续的办理实际日期是否在装运日前,也不管将来是否会影响索赔工作,我银行只根据单据表面上所表示保险单的签发日期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即可确定不符合要求。”
经发公司接到上述开证行的电后,只好又直接与哈斯曼贸易有限公司交涉,但均无效果,结果以降价条件而结案。
8.1处理争议的一般原则
8.1.1 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行为。例如在合同成立后,卖方出现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者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等等都属于违约行为。
经常使用的关于货物贸易的法律和公约和惯例主要有: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统一托收规则》(URC522)。《协会货物条款》
以及各国国内的《合同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法律》
8.1.2 各国法律对违约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分析违约的情况和处理违约救济的问题,各国法律对违约都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法律对如何构成违约作了规定,有的法律将违约在性质或形式上作了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构成违约的条件 2.关于违约的形式
8.1.3 违约的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如金钱来代替;另一重含义是指—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强制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他的义务。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Damages)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3.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Resciion)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各国法律均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救济方法。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各国法律对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现介绍如下:
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在违约救济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特别是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更是如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调和两大法系的矛盾,对各项法律原则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以更好地处理国际货物买卖中引起的各种争议。
8.2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
8.2.1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是确定卖方交货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法律要求的必不可缺少的环节;同时也是确定造成货物残损责任承担者的途径。
1.商检的时间和地点 2.商检机构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主要由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SACI)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此外还有各种专门从事动植物、食品、药品、船舶、计量器具等官方检验机构。3.法定检验和公证鉴定
接我国《商品检验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基本任务有三项: ①法定检验 ①
公证鉴定。③实施监督管理。
8.2.2 索赔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并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但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1.索赔和理赔
索赔和理赔中,索赔依据和索赔时间是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索赔的法律依据是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惯例。索赔的事实依据是违约事实的书面文件,指有资格的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和其他旁证。索赔期限通常在合同中加以约定。
2.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①异议和索赔条款。②罚金条款。
8.2.3 仲裁
1.争议的解决方式
(1)调解(Conciliation)。(2)仲裁(Arbitration)。(3)诉讼(Litigation)。
综观上述三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仲裁是最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2.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仲裁协议的作用 仲裁协议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协议也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任何仲裁机构都无权受理无书面仲裁协议的案件。仲裁协议还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包括不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上诉。
(3)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3.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1)仲裁机构
(2)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 4.仲裁裁决的执行
8.2.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据此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1.我国进出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按对不可抗力事件范围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概括式(2)列举式(3)综合式 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享受的免责权利只对履约障碍存在期间有效,如果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宣告无效,则合同关系继续存在,一国履行障碍消除,双方当事人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小 结】 本章阐述了就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以及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各种法律上的救济问题,对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加以介绍。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一经成立,买卖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在履行合同的复杂环节中,买卖双方很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发生争议和纠纷。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要援引法律制度规定来解释合同主张权利。而买卖双方地处两个不同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定往往差异很大,在解决时通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或援引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本章还介绍了合同中的一般条款的相关规定。
【课后习题】
1.什么是违约?它有哪些救济方法?
2.什么是商品检验?它对检验时间、地点有哪些规定方法?? 3.什么是仲裁?它有什么特点? 4.什么是不可抗力?它的后果是什么?
5.如何区分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