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竞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xx煤矿经营管理办法”。
XX公司
煤矿竞聘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推进XX公司“转方式、调结构”的战略部署,有效改善所属煤矿的财务状况,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同时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保障国有资产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竞聘经营是指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将所属煤矿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以竞聘方式选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受聘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 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成立煤矿竞聘经营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法务总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法务部门、供销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主要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煤矿竞聘经营管理办法拟订、修正和解释。
2、制作竞聘文件,组织竞聘。
3、拟定竞聘经营管理责任状,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
与选定的受聘经营者签订责任状。
4、对受聘经营者进行年度考核或任期审计,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
5、决定煤矿竞聘经营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煤矿竞聘经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煤矿竞聘经营管理的日常事务,监控竞聘经营煤矿的安全、生产方案落实、会计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资金流向,对竞聘经营煤矿重大事项提请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章 煤矿竞聘经营的主要原则
第五条 煤矿竞聘经营遵循以下原则:
1、稳步实施的原则。先选择若干个符合对外竞聘经营的煤矿作为试点,积累经验,待取得成效后,逐步推广,直到全面实施。
2、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防止竞聘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现象。
3、公开竞聘和邀请竞聘相结合的原则。当以公开竞聘方式在规定时间内竞聘人数不符合要求时,可采取邀请竞聘方式。
第四章 煤矿竞聘经营的程序和规定
第六条 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按规定制作竞聘文书,并发布竞聘公告,竞聘公告应当载明拟对外竞聘经营的煤矿名称和地址、资源储量、地质条件、生产能力、瓦斯等级等事
项。
设定了竞聘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七条 自竞聘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聘人提交竞聘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集中组织潜在竞聘人勘查煤矿现场。
第八条 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并接受XX公司的监督。
第九条 煤矿对外竞聘经营期限原则上为1-5年,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报数作为竞聘经营的起止数据依据,同时由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与受聘经营者双方确认。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经营周期或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报请竞聘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时履行竞聘经营起止数据双方确认手续。
起止数据主要包括:职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资源储量、煤矿生产布局,开掘采掘进尺情况等。
第十条 受聘经营者与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签订竞聘经营责任状前应按竞聘文件要求缴纳竞聘经营保证金。
第十一条 受聘经营者不得将煤矿任何资产、资质抵押和质押,也不得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否则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有权立即终止竞聘经营,没收保证金。
第五章 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在煤矿竞聘经营过程中,XX公司保留以下四项权利:
1、安全监管权。即必须执行XX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矿井生产方案审批权。即所有生产方案必须取得XX公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生产。
3、要求受聘经营者严格执行XX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政策。
4、要求受聘经营者执行XX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向XX公司内部结算中心上存资金,资金使用接受XX公司财务部门监管。
上述四项权利,XX公司一旦认定受聘经营者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瑕疵,有权单方面终止竞聘经营,没收保证金,并保留继续追责索赔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煤矿竞聘经营过程中,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拟竞聘经营煤矿的相关资料。
2、向受聘经营者告知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政策义务。
3、以产权所有人名义配合做好采矿权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许可证等年检事项。
4、竞聘经营期间组织人员和中介机构开展年度审计或任期审计义务。
5、承接并妥善安置竞聘经营煤矿分流人员。
第六章 受聘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XX公司保留的四项权利
外,受聘经营者享有以下权利:
1、劳动用工权和管理层人事任免权。
2、薪酬分配权。
3、物资采购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XX公司物资供应公司采购属集中招标采购的物资。
4、商品自主定价和自主销售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XX公司销售运输公司销售煤炭。
5、取得结算中心存款利息权利
第十五条 受聘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经营。
2、煤矿安全生产、经济开采义务。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
4、相关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服从本办法第十二条XX公司管理规定。
6、按XX公司规定缴纳安全监管费、救护服务费。
7、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得超过现有数量。
第七章 监管、审计和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竞聘经营期内,竞聘经营煤矿必须接受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一旦发现受聘经营者存在以下行为,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有权分别对受聘经营者采取警告、停业整顿、终止经营等措施: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和担保的。
2、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内容之一的。
3、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4、受聘经营者实际经营业绩与竞聘文件负差距较大,经煤矿竞聘经营管理委员会认定无正当理由的。
5、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影响社会和矿区稳定的。
6、其他损害国有权益和XX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XX公司或权属二级单位接到举报或认为受聘经营者在竞聘经营期间存在问题,XX公司或权属二级单位随时可派驻检查组进行监察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终了,竞聘经营煤矿必须接受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派出的检查组或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和年度考核;
竞聘经营期满,受聘经营者必须接受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的任期审计和考核评价,否则不得退回保证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XX公司所属的全部对外竞聘经营煤矿。如遇不可抗力影响竞聘经营的,XX公司权属二级单位与受聘经营者另行协商。省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XX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