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收费检查工作总结(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涉企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第1篇:商业银行业务收费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问题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推出了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并不断调高收费标准,引发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和社会热议。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现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里增长了10倍。那么银行单方面调高收费标准是否合法?如何合理地对中间业务进行收费?这些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收费 消费者权益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针对中间业务有收费行为。所谓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根据这一属性,中间业务可分为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承诺类中间业务、交易类中间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他类中间业务等九大类。
一、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现状
1.收费项目繁杂,类多面广
关系到老百姓的服务收费业务中,主要集中在卡类业务的收费,如开卡、卡挂失、密码挂失、存折挂失、待发工资等。以及汇款业务,如异地汇款、转帐支票和个人支票等收取一些手续费。其余票据结算业务等也在收费的行列。储蓄和外汇业务中,汇款、运保费、异地托收、个人支票、外币旅行支票、票据托收、存款证明、国债提前兑付、保险箱都在付费之列。各个银行的收费情况根据其服务种类不同而不同。
2.政策标准不一,难以落实监管
随着银行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新产品层出不穷,由于银行服务收费定价政策不明确,除人民银行、国家计委统一出台了部分收费标准外,各商业银行总行、省分行、二级分行甚至所属分支经营机构都出台了一些收费规定,形成了同一服务项目各银行间收费差异较大的现象,甚至同一银行不同地区不同分支机构间也存在较大的价格差异。由于政出多门,给社会公众及物价部门的监管增加了难度,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地方物价局之间的收费纠纷时有发生。
3.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浮动随意
近年来,各家银行之间围绕资产、负债业务的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服务作为维系客户的手段,往往成为附属品,而贬低甚至失去了自身的价值,在无序的市场竞争中,服务收费标准与规定形同虚设,免费服务比比皆是,加上管理水平较低,不良资产率居高不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盈利水平普遍较低的现状。
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从长远来看,作为一种商业化经营,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是大势所趋。但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的金融市场并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具有一定的市场垄断性,在对一些面向普通公众、涉及面较广的业务实行收费时容易引起公众的质疑,因此收费要特别慎重。一些银行在单方面提高业务收费时,往往都会将缘由推到“成本”身上,但对于导致收费上涨的这些成本因素,公众们并不了解。所以金融行业性自律机构可以针对收费行为发布统一的业务指引,也可对某些涉及公众利益的收费行业进行价格听证,对其成本核算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商业银行服务性质的收费应当征询消费者的意见及建议并且告知消费者可能将要支付的费用情况,而消费者也具有选择其服务的权利。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中“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订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而现在仍然有许多家银行做不到这一点。尽管众多银行业人士对储蓄卡收年费也达成共识,但各银行在收费时似乎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客户的知情权。
三、关于银行收费权
1.从立法方面来看,对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体系的规定不完善、对定价权规定不合理并且法规效力低,存在法律漏洞。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行使不充分和滥用的现象并存。
从法律制定的程序来看,《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不冲突。《商业银行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是对商业银行各方面的规定,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制定,是关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这个方面的规定。
但是《商业银行法》是国家法,且修订版于2004年初生效。而《办法》是由银监会和发改委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于2003年10月1日生效。因此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依照《办法》来制定的价格,本身就是一个与国家法相抵触的,无效的依据。除此之外,《办法》违反《宪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限制了公民权利。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然而《办法》却仅仅是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收费权利,作为市场交易的另一方储户或者消费者的权利没有体现。作为法律制定机关的发改委、银监会是执行国家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部门,应当站在公共的立场制定规章制度。
2.银行在未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增加收费项目,是单方面修改格式合同,是违约的体现。从市场交易行为过程来说,商业银行和储户的存取款服务就是一个交易合同,必然存在一个约定的交易条款和方式。存折和银行卡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长期存取款合同,双方签字后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条件履行义务。单方面变更合同就是违约或者侵权,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已经生效,就产生法律效力。银行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告知方式,实际上侵害了储户的财产权、公平交易权以及知情权。
四、如何完善商业银行服务收费问题
1.制定收费项目和价格时应征求消费者意见
银行制定收费项目和价格,应该有一个听证的过程。根据《价格法》第23条规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益性产品,服务价格应当听证或者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
2.提高服务质量
“以质论价”是市场交易中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银行服务定价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商业银行向社会公示服务价格的同时,就隐含了客户对其服务的期望需求,而这种隐含的期望和需求的满足程度就构成了客户对银行服务质量的评价以及对银行服务价格的认可度。
3.增加同行业竞争
现在的银行间竞争不充分的,这就容易导致主观因素过强。导致各银行随意定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第2篇:商业银行税务检查
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操作指南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核算特点
(一)商业银行简述
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资本金由国家拨付(或控股)的商业银行,通常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和核心,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等筹资业务,贷款业务,买卖有价证券,结算业务,委托、代理、咨询等信托业务以及股票、债券、外汇买卖投资和实业投资等投资业务。
另外,还有一些股份制或地方设立的商业银行(如光大、华夏、兴业、中信、深发展、广发展等)以及中外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本文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整理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南。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 1.经营的商品和业务具有特殊性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商品是货币、货币资本以及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等特殊的商品,以信用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除了传统的存、贷、汇等金融零售业务,还经营多种金融批发业务(即非个人业务)以及各种新的金融业务和品种,不仅核算、反映、监督本身的业务活动,而且还核算、反映、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金活动情况,负有国家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2.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管理体制;总行对分支机构统一领导,层级授权,以分、支行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臵中心经营银行业务。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一级分行)、市地分行(二级分行)三级核算(个别地方区县支行也独立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这种经营管理体制在财务管理上表现出集团财务的特征,由总行集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淹没性。
3.管理和核算网络信息化
国有商业银行各行以大中心数据集中模式为技术依托,分别制定了网络信息化业务核算系统,该系统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其核心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业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了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自动采集和数据集中。经过多次升级换代,专业化程度非常高,核算系统功能也很强大,其整个核算系统包括财务管理体系的运作已非常现代化,基本摆脱了手工记账。
——贷款业务由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审批后,将贷款借据传到营业部门,通过柜员机录入业务核算系统,利息收入自动结转。贷款合同和台账由风险管理部门保存,借据由财务部门保存。
——存款业务由各营业部或网点通过业务核算系统直接受理,系统自动计息,凭证统一保管,有关事项采用登记簿(个别网点留有手工账)形式备查。
——人事费用、业务费用等费用通过“财务管理系统”核算后转入业务核算系统。
——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一核算,自动计提折旧,并与业务核算系统接口,原始凭据保存在市地分行以上核算单位财务部门。
4.事权等级严格,制约性强
国有商业银行事权划分灵活、事中控制严密,以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以产品和业务为中心构造其内部组织体系,部门分工细、制约性强,管理层次多,根据不同业务种类、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同的金额,赋予柜员不同的级别和处理权限,一个数据的汇集须几个部门共同完成,每人须凭借各自的密码和授权处理业务和查询数据,不能互查。在业务核算系统中,行长级人员只能查询本行及其下级行的数据,各部门只能查询本部门及其下级部门的数据。业务核算系统上线前的数据查询,市地分行和支行的数据须到省行查询,省行的数据须到总行查询。
(三)国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1.会计账务组织
在会计账务组织上设臵了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两个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核算体系。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其中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
前台柜员根据凭证登记分户账,抄制余额表,后台综合人员则根据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编制日计表(电脑记账的,由电脑日批量处理后打印),通过相互间的总分核对、平衡,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电脑记账的登记账簿、编制日记表以及平账等工作均由计算机进行。为了前台柜面的分工协作,采用单式记账凭证,便于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及分工记账,但由于不能
在一张凭证上反映一项业务的全貌,而且记账凭证的数量很大,不便于查账。
2.核算内容
收益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三部分;成本费用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3.市地分行以下机构财务核算多实行报账制
国有商业银行以二级分行(市地分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实行报账制(有独立核算权的除外)。非独立核算的支行没有完整的账册,不编制会计报表,存贷业务通过“业务核算系统”由上级行记账,自上而下生成报表并下传;固定资产由二级分行等核算行按产权归属直接管理和核算;费用统一调剂使用,逐级定额控制,支行正常的业务费用和支出年初由二级分行在限额内预拨备用金,实行报销制,大额和临时需要的费用须报批。
4.实行表内表外核算
表外科目是商业银行会计所特有的一类会计科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其中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按照是否承担风险,是
否存在或有事项设臵会计科目进行表内表外核算。存款、贷款、现金、金融机构往来、代理业务、所有者权益、损益等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的科目在表内核算,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其特点是在日常核算中资金性质不确定,其性质视科目的期末余额而定,余额在借方表现为资产,余额在贷方表现为负债)和损益类。再贴现、转贴现、应收未收利息、开出信用证、承兑汇票以及有价证券等不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而仅用于反映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各项登记备查事项的会计科目在表外核算,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市场风险类和代理业务类以及备查登记类。
5.采用单式记账法
国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核算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中国银行现已改用复式记账法),对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只在一个账户(科目)中进行登记,会计事项发生或增加时记收入,销账或减少时记付出,余额表示结存或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记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计量,而是为了控制,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且对应关系不明晰,只反映了业务的一个侧面,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6.账簿凭证记载代码化
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电脑记账,账册、凭证及其摘要栏以核算代码(二级核算码称为子码)表示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以电子方式存档。核算代码由各自总行按业务种类和资金性质统一设臵,一种业务对应一个核算码,有《会计科目及核算码表》对照,每年有所变动,各行的核算代码有所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检查
(一)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4)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5)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2.主要检查方法
(1)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进行账簿检查。①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关注贴现业务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全额计税;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付款项”、“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款项来源,审查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对照表外利息收入,检查有无将“应计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对贷款额度大、挂账时间长、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抽查几户调查核实,核实有无企业已支付利息(含实物抵息)而银行未计入利息收入的现象。
②审核转贷协议或合同、转贷利息票据,核实是否将一般贷款作为外汇转贷业务来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少申报相关税费;有无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扣除,有无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2)对应收利息逾期情况进行审核。了解企业记账的程序,检查季度业务报表、贷款户欠息台账、不能收息户明细表、贷款台账及相关记录,统计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查看贷款合同,核对银行利息备查账登记的贷款期限,审查有无贷款未逾期(含展期)90天,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就转入表外核算,有无将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而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审查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3)对应收利息冲减情况进行审核。逐笔统计利息收入冲减情况,结合表外核算应收利息表、贷款协议,检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冲减是否符合规定,冲减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所冲减利息收入的贷款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均逾期(本金逾期含展期)90天,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是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注意已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重复冲减,已冲减完毕的应进行清算。
(4)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抵债(贷)实物明细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的凭据、收费明细表、进账单及传票,到负责以物抵贷、抵息物品的资产保全或清收中心等部门核实抵债物品的处臵情况,检查物品处理变现抵息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税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到法院、产权管理部门、拍卖机构调查资产处臵情况,核实企业有无将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的情况,检查抵息部分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检查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部分的处理,到债务人(单位)调查是否退还,退还的金额、票据是否真实,未退还的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9)第162号、国税函(2002)第960号、国税函(2000)第906号、财税(2002)182号、财金(2005)67号、财金(2002)5号、财金(2005)53号
4.相关提示
特别关注销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冲减表外应收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二)少计或不计手续费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手续费收入不入账,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等。(2)将手续费收入冲减营业费用、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长期挂应付款项。
2.主要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银行从事那些中间业务,结合以往相应的手续费收入状况,分析比较其手续费收入的构成和记账的完整性,检查有无少计或不计手续费的情况;到保险公司、邮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委托代办(收)单位调查代办(收)及手续费支付的情况,核实是否将手续费收入放在账外核算,或直接用于职工福利,或以加班费等名义发放给职工。
(2)检查手续费收入、担保费收入等账户,对照凭证审核金融经纪、结算、代理等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为全额收入,检查“营业费用”等费用账户和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账户,审核有无将各项手续费收入直接抵冲费用或长期挂“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往来账户不确认收入,有无金融机构之间提供代结算、代发行金融
债券、转贴现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少申报营业税等税费。
3.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7)第5号、国税发(2001)第31号、国税函(2000)第906号、4.相关提示
注意审核财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数据是否相符,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差额时对收入明细要进行分年的分析核对,应进一步分析其财务报告营业收入与年度申报营业收入各年度差额产生的具体原因。如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都大于年度申报数据,疑似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特别关注是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明细情况:如调减项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内容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视同销售收入内容反映的业务是否如实申报(如“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均为零,这与日常管理掌握情况不符,如赠送给客户礼品等业务。)
(三)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息,未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本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已核销的贷款、除了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或其损失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未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主要检查方法
(1)调取风险控制部门的《抵债(贷)实物明细表》、《抵贷资产处臵统计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其附表《呆账损失明细表》、拍卖清单等资料对比审核。
(2)必要时可到实物存放地实地查验,核查实物是否已处臵,处臵的收入是否挂在往来账户,未冲减贷款本金;核销呆账时全额进行了核销,扣除本金和利息后的余额是否按规定计税。
(3)调取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证明、银行备查簿等资料,审查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是否申报纳税,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是否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已经核销的坏账,应选择部分业务能够核对的企业进行调查落实,检查是否企业已经偿还,而银行没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将应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或将免税收入的相关费用记入应税收入的费用税前扣除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将金融债券、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混入国债利息收入中申报免税。
(2)国债免税收入的佣金、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并入应税收入的费用中,申报所得税时未剔出,税前扣除。
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长期债券投资”账面记录,与国债购买备查簿核对,审查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资金占用和认购债券文件、债券入库单等购买的原始凭证,根据兑付期,确定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与纳税申报情况核对,找出差额。
(2)审查“业务费用”等账户,核实有无将购买国债的标准佣金、印花税、过户费、附加费用等计入费用中,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检查。1.常见问题
(1)列支企业职工个人住房的物业费、修理费和家属小区的维修改造支出。
(2)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列支外单位的费用。(3)列支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
(4)将部分应列入教育经费的培训支出作为差旅费用,将部分招待费用也作为差旅费用支出。
(5)将部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直接列入业务及管理费用。(6)重复列支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2.主要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福利情况,检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审核原始凭据核实有无报销应由职工个人负担或是外单位的费用,有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所发生的物业费、修理费等列入成本费用;审查与保安公司、特勤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检查有无保安、押运人员的服装费用在福利费等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2)到相关收费单位调查了解有关项目收费的标准、计算依据和收缴方法,实地检查企业缴纳费用的计算依据(如供暖的面积、使用水的方数等),划分费用的归属。
(3)检查保险费支出,对照保单,审查有无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的情况。
(4)审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并审核合同中关于薪酬标准、派遣人员人数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核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的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可以与银行对账单等凭证进行比对。关注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有关福利补助等内容。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建[2006]3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
4.相关提示
常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直接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的,如食堂人员工资、为职工子女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丧葬及遗属补贴、通讯补贴、不符合劳动保护支出、电影票及部分旅游费支出、晚会性质的费用、发放高档服装、非货币性补贴等费用。
目前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普遍存在倾向性问题,企业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务处理方式确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内容。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因为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双方通常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核实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等是否已实际支付,以及这部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是否已把劳务费在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列支后,又在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中重复列支。
(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扣除基数的范围,将不允许计入基数的项目列入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将招待费、宣传费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计入会议费、差旅费等账户,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主要检查方法
(1)严格审查扣除基数的范围是否正确,对照财务报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应作为计提基数的项目列入扣除基数范围。
(2)审查发生的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看差旅费的证明材料是否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的证明材料是否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特别关注是否有本地住宿费发票、带有个人姓名发票以及明显为报销个人费用或营销奖励性质的发票,检查是否有业务招待费等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的费用作为会议费、差旅费列支。
(3)检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账户,审核有无值班费、早午餐费、稽核补贴和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单项奖、国债手续费等工资性支出,询问相关人员、审查有关会议纪要,确定费用的真实性和实际归属。
(4)对数额较大的发票到出票单位进行调查或异地协查,核实业务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3)1147号、国税发(2001)69号、国税函„2008‟828号
4.相关提示
银行揽储性质的奖励支出应根据奖励支出的对象、形式,正确区分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对于支出为实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
(七)呆账准备和呆账损失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呆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将不允许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和损失资产列入计提基数,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多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在纳税申报时未全额做纳税调整。(3)呆账损失的扣除未经过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2.主要检查方法
(1)从财务报表中贷款资产明细项目与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资产明细表核对,与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核对,审核是否按规定的计提范围计提呆账准备。
(2)根据确定的允许计提的呆账准备金的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计算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看是否及时全额的做纳税调整。
(3)调取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审核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
(4)调取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5)调取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证明、银行备查簿等资料,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是否有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政策依据
财税„2012‟5号、财税[2011]104号、财税„2009‟64号、国税函(2008)624号、国税发(2003)073号
4.相关提示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该针对银行拨备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以下公式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如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是否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检查中应考虑检查期间前后年度的衔接,分年度计算调整。
(八)研究开发费用的检查 1.常见问题
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2.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其研究开发具体项目和分项目扣除金额;审核发生的研发费用项目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把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查看其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备案情况及备案资料情况,是否齐备符合税法规定。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相关提示
(国税发„2008‟116号)中正列举了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但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在审核研发费用有关项目和凭证时应关注差旅费。
据了解目前部分银行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和固定研发中心、研发分部,各省分行不应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如发生研发费用扣除,建议对其分行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详细审核。
(九)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多提折旧,影响当期利润。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方法,多提折旧。(3)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未及时调整。
2.主要检查方法
1、通过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全面了解企业固定资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掌握企业各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然后对照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并结合“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计算是否多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
2、通过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调整明细表核对,审核年终是否做纳税调整。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相关提示
税法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最低年限要求,若会计上超过最低年限提取的折旧按会计计提金额扣除,不得调减,若低于最低年限提取的应予以调增。关注固定资产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固定资产的调整为调减项,应落实调减的原因,核实调减金额是否正确。
(十)房屋装修费未按规定予以资本化或摊销,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将属于本企业所有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投入使用后或产权不属于本企业所有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摊销。
(3)装修费的发生额不真实,多列费用多摊销。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企业的房屋产权所有,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审核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是否并入房屋价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折旧;
(2)检查“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待摊费用摊销”和“业务费用”等账户,核实房屋装修费后投入使用的具体日期,对照借、贷方记账凭证,审核是否按规定的年限摊销、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3)查看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核查房屋装修费发生的真实性。对发生的大额费用应到出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其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跨年度列支费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以前年度费用在当年列支补扣。(2)提前列支以后年度费用。
(3)预提费用的余额年终未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应税所得额。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的开票日期、内容和合同协议,有无列支以前年度的费用和提前列支以后年度的费用。必要时到对方进行调查核实。
(2)检查预提费用账户,对照所得税纳税调整表,审核其余额年终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第3篇:商业银行税务检查
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操作指南
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核算特点(一)商业银行简述
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办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等。
国有商业银行是指资本金由国家拨付(或控股)的商业银行,通常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和核心,其主要业务包括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借款等筹资业务,贷款业务,买卖有价证券,结算业务,委托、代理、咨询等信托业务以及股票、债券、外汇买卖投资和实业投资等投资业务。
另外,还有一些股份制或地方设立的商业银行(如光大、华夏、兴业、中信、深发展、广发展等)以及中外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本文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整理商业银行税收检查指南。(二)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 1.经营的商品和业务具有特殊性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商品是货币、货币资本以及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等特殊的商品,以信用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除了传统的存、贷、汇等金融零售业务,还经营多种金融批发业务(即非个人业务)以及各种新的金融业务和品种,不仅核算、反映、监督本身的业务活动,而且还核算、反映、监督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金活动情况,负有国家间接管理经济的职能,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18 2.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管理的体制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管理体制;总行对分支机构统一领导,层级授权,以分、支行为成本、利润、风险控制和资源配置中心经营银行业务。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一级分行)、市地分行(二级分行)三级核算(个别地方区县支行也独立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这种经营管理体制在财务管理上表现出集团财务的特征,由总行集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淹没性。
3.管理和核算网络信息化
国有商业银行各行以大中心数据集中模式为技术依托,分别制定了网络信息化业务核算系统,该系统由若干个子系统组成,每个子系统又由一个或多个应用组成,其核心是集对公业务、个人业务、国际业务、银行卡业务为一体的业务处理系统,实现了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的自动采集和数据集中。经过多次升级换代,专业化程度非常高,核算系统功能也很强大,其整个核算系统包括财务管理体系的运作已非常现代化,基本摆脱了手工记账。
——贷款业务由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审批后,将贷款借据传到营业部门,通过柜员机录入业务核算系统,利息收入自动结转。贷款合同和台账由风险管理部门保存,借据由财务部门保存。
——存款业务由各营业部或网点通过业务核算系统直接受理,系统自动计息,凭证统一保管,有关事项采用登记簿(个别网点留有手工账)形式备查。
——人事费用、业务费用等费用通过“财务管理系统”核算后转入业务核算系统。/ 18 ——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统一核算,自动计提折旧,并与业务核算系统接口,原始凭据保存在市地分行以上核算单位财务部门。
4.事权等级严格,制约性强
国有商业银行事权划分灵活、事中控制严密,以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以产品和业务为中心构造其内部组织体系,部门分工细、制约性强,管理层次多,根据不同业务种类、不同的交易类型和不同的金额,赋予柜员不同的级别和处理权限,一个数据的汇集须几个部门共同完成,每人须凭借各自的密码和授权处理业务和查询数据,不能互查。在业务核算系统中,行长级人员只能查询本行及其下级行的数据,各部门只能查询本部门及其下级部门的数据。业务核算系统上线前的数据查询,市地分行和支行的数据须到省行查询,省行的数据须到总行查询。
(三)国有商业银行财务核算特点 1.会计账务组织
在会计账务组织上设置了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两个相互核对、相互制约的核算体系。综合核算由科目日结单、总账、日计表组成;明细核算由分户账、现金收(付)日记簿、登记簿(卡)、余额表组成,其中分户账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
前台柜员根据凭证登记分户账,抄制余额表,后台综合人员则根据凭证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编制日计表(电脑记账的,由电脑日批量处理后打印),通过相互间的总分核对、平衡,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电脑记账的登记账簿、编制日记表以及平账等工作均由计算机进行。为了前台柜面的分工协作,采用单式记账凭证,便于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及分工记账,但由于不能/ 18 在一张凭证上反映一项业务的全貌,而且记账凭证的数量很大,不便于查账。
2.核算内容
收益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三部分;成本费用类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支出等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3.市地分行以下机构财务核算多实行报账制
国有商业银行以二级分行(市地分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实行报账制(有独立核算权的除外)。非独立核算的支行没有完整的账册,不编制会计报表,存贷业务通过“业务核算系统”由上级行记账,自上而下生成报表并下传;固定资产由二级分行等核算行按产权归属直接管理和核算;费用统一调剂使用,逐级定额控制,支行正常的业务费用和支出年初由二级分行在限额内预拨备用金,实行报销制,大额和临时需要的费用须报批。
4.实行表内表外核算
表外科目是商业银行会计所特有的一类会计科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具体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和金融衍生交易类三种类型的业务,其中担保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套期保值等需要而进行的货币和利率的远期、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一般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按照是否承担风险,是/ 18 否存在或有事项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表内表外核算。存款、贷款、现金、金融机构往来、代理业务、所有者权益、损益等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的科目在表内核算,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其特点是在日常核算中资金性质不确定,其性质视科目的期末余额而定,余额在借方表现为资产,余额在贷方表现为负债)和损益类。再贴现、转贴现、应收未收利息、开出信用证、承兑汇票以及有价证券等不反映会计要素实际增减变化,而仅用于反映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以及各项登记备查事项的会计科目在表外核算,分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类、市场风险类和代理业务类以及备查登记类。
5.采用单式记账法
国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核算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中国银行现已改用复式记账法),对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只在一个账户(科目)中进行登记,会计事项发生或增加时记收入,销账或减少时记付出,余额表示结存或尚未结清的会计事项。记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计量,而是为了控制,需要什么资料登记什么资料,且对应关系不明晰,只反映了业务的一个侧面,不能全面、系统地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不便于检查账簿记录的正确性。
6.账簿凭证记载代码化
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电脑记账,账册、凭证及其摘要栏以核算代码(二级核算码称为子码)表示相应的会计科目名称,以电子方式存档。核算代码由各自总行按业务种类和资金性质统一设置,一种业务对应一个核算码,有《会计科目及核算码表》对照,每年有所变动,各行的核算代码有所不同。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检查(一)少计或不计利息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8(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利息收入,收取利息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或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冲减经营费用。
(2)将一般贷款作为转贷外汇业务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或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或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3)应收利息逾期未按规定转入表外核算,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未按规定转入表内核算,少计收入
(4)未按规定冲减应收利息收入。
(5)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抵息部分未按规定计税。2.主要检查方法
(1)核对贷款台账,审查贷款合同,进行账簿检查。
①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抽查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全额并入收入计税,关注贴现业务的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按全额计税;检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付款项”、“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款项来源,审查有无将应税收入混在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中,或计入“财务费用”等账户抵减费用支出,有无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结转收入的情况;对照表外利息收入,检查有无将“应计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对贷款额度大、挂账时间长、运行情况良好的企业,抽查几户调查核实,核实有无企业已支付利息(含实物抵息)而银行未计入利息收入的现象。
②审核转贷协议或合同、转贷利息票据,核实是否将一般贷款作为外汇转贷业务来处理,扣除借款利息(手续费)记收入,少申报相关税费;有无混淆、扩大转贷借款利息的扣除范围,将非境外借款利息支出在利息收入中扣除,有无将金融机构往来拆借利息在转贷利息中扣除。/ 18(2)对应收利息逾期情况进行审核。了解企业记账的程序,检查季度业务报表、贷款户欠息台账、不能收息户明细表、贷款台账及相关记录,统计表外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查看贷款合同,核对银行利息备查账登记的贷款期限,审查有无贷款未逾期(含展期)90天,而应收利息逾期90天就转入表外核算,有无将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而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转入表外核算;审查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发生额和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贷方发生额,核实收回逾期贷款的利息是否并入收入计税。
(3)对应收利息冲减情况进行审核。逐笔统计利息收入冲减情况,结合表外核算应收利息表、贷款协议,检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冲减是否符合规定,冲减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审核所冲减利息收入的贷款及其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均逾期(本金逾期含展期)90天,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核所冲减的利息收入是否是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注意已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重复冲减,已冲减完毕的应进行清算。
(4)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抵债(贷)实物明细表、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的凭据、收费明细表、进账单及传票,到负责以物抵贷、抵息物品的资产保全或清收中心等部门核实抵债物品的处置情况,检查物品处理变现抵息部分是否按规定计税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到法院、产权管理部门、拍卖机构调查资产处置情况,核实企业有无将抵债资产自用或变卖的情况,检查抵息部分有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费,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检查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部分的处理,到债务人(单位)调查是否退还,退还的金额、票据是否真实,未退还的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1999)第162号、国税函(2002)第960号、国税函(2000)第906号、财税(2002)182号、财金(2005)67号、财金(2002)5号、财金(2005)53号
4.相关提示
特别关注销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冲减表外应收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费。
(二)少计或不计手续费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手续费收入不入账,直接用于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等。(2)将手续费收入冲减营业费用、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或长期挂应付款项。
2.主要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银行从事那些中间业务,结合以往相应的手续费收入状况,分析比较其手续费收入的构成和记账的完整性,检查有无少计或不计手续费的情况;到保险公司、邮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委托代办(收)单位调查代办(收)及手续费支付的情况,核实是否将手续费收入放在账外核算,或直接用于职工福利,或以加班费等名义发放给职工。
(2)检查手续费收入、担保费收入等账户,对照凭证审核金融经纪、结算、代理等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为全额收入,检查“营业费用”等费用账户和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账户,审核有无将各项手续费收入直接抵冲费用或长期挂“金融机构往来”、“应付款项”等往来账户不确认收入,有无金融机构之间提供代结算、代发行金融/ 18 债券、转贴现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记入“金融机构往来”账户,少申报营业税等税费。
3.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7)第5号、国税发(2001)第31号、国税函(2000)第906号、4.相关提示
注意审核财务报告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数据是否相符,财务报告和纳税申报数据存在差额时对收入明细要进行分年的分析核对,应进一步分析其财务报告营业收入与年度申报营业收入各年度差额产生的具体原因。如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都大于年度申报数据,疑似存在少计收入问题。特别关注是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明细情况:如调减项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等)内容反映的业务是否真实;视同销售收入内容反映的业务是否如实申报(如“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均为零,这与日常管理掌握情况不符,如赠送给客户礼品等业务。)
(三)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息,未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2)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未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3)本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已核销的贷款、除了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或其损失已经在税前扣除的,未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主要检查方法/ 18(1)调取风险控制部门的《抵债(贷)实物明细表》、《抵贷资产处置统计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及其附表《呆账损失明细表》、拍卖清单等资料对比审核。
(2)必要时可到实物存放地实地查验,核查实物是否已处置,处置的收入是否挂在往来账户,未冲减贷款本金;核销呆账时全额进行了核销,扣除本金和利息后的余额是否按规定计税。
(3)调取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证明、银行备查簿等资料,审查收回已经核销的呆账是否申报纳税,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是否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已经核销的坏账,应选择部分业务能够核对的企业进行调查落实,检查是否企业已经偿还,而银行没有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四)将应税收入混入免税收入或将免税收入的相关费用记入应税收入的费用税前扣除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将金融债券、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混入国债利息收入中申报免税。
(2)国债免税收入的佣金、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并入应税收入的费用中,申报所得税时未剔出,税前扣除。
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长期债券投资”账面记录,与国债购买备查簿核对,审查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其他债券的资金占用和认购债券文件、债券入库单等购买的原始凭证,根据兑付期,确定免税国债利息收入,与纳税申报情况核对,找出差额。/ 18(2)审查“业务费用”等账户,核实有无将购买国债的标准佣金、印花税、过户费、附加费用等计入费用中,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业务及管理费用的检查。1.常见问题
(1)列支企业职工个人住房的物业费、修理费和家属小区的维修改造支出。
(2)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列支外单位的费用。
(3)列支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
(4)将部分应列入教育经费的培训支出作为差旅费用,将部分招待费用也作为差旅费用支出。
(5)将部分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直接列入业务及管理费用。(6)重复列支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2.主要检查方法
(1)询问有关人员,了解福利情况,检查相关成本、费用账户,审核原始凭据核实有无报销应由职工个人负担或是外单位的费用,有无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所发生的物业费、修理费等列入成本费用;审查与保安公司、特勤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检查有无保安、押运人员的服装费用在福利费等费用中列支的情况。
(2)到相关收费单位调查了解有关项目收费的标准、计算依据和收缴方法,实地检查企业缴纳费用的计算依据(如供暖的面积、使用水的方数等),划分费用的归属。/ 18(3)检查保险费支出,对照保单,审查有无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的情况。
(4)审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并审核合同中关于薪酬标准、派遣人员人数等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审核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的派遣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可以与银行对账单等凭证进行比对。关注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有关福利补助等内容。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8]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财建[2006]3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务合同法》
4.相关提示
常见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的费用直接计入业务及管理费的,如食堂人员工资、为职工子女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丧葬及遗属补贴、通讯补贴、不符合劳动保护支出、电影票及部分旅游费支出、晚会性质的费用、发放高档服装、非货币性补贴等费用。
目前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普遍存在倾向性问题,企业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税务处理方式确认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支出等内容。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因为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双方通常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 18 的原则,审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并核实其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等是否已实际支付,以及这部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是否已把劳务费在业务及管理费用中列支后,又在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中重复列支。
(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扣除基数的范围,将不允许计入基数的项目列入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将招待费、宣传费等有扣除限额的费用计入会议费、差旅费等账户,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主要检查方法
(1)严格审查扣除基数的范围是否正确,对照财务报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看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把不应作为计提基数的项目列入扣除基数范围。
(2)审查发生的有关会议费、差旅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看差旅费的证明材料是否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的证明材料是否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特别关注是否有本地住宿费发票、带有个人姓名发票以及明显为报销个人费用或营销奖励性质的发票,检查是否有业务招待费等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的费用作为会议费、差旅费列支。
(3)检查劳动保护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账户,审核有无值班费、早午餐费、稽核补贴和发放给员工个人的单项奖、国债手续费等工资性支出,询问相关人员、审查有关会议纪要,确定费用的真实性和实际归属。/ 18(4)对数额较大的发票到出票单位进行调查或异地协查,核实业务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2003)1147号、国税发(2001)69号、国税函〔2008〕828号
4.相关提示
银行揽储性质的奖励支出应根据奖励支出的对象、形式,正确区分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范围,按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对于支出为实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作视同销售收入。
(七)呆账准备和呆账损失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呆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将不允许计提呆账准备的风险和损失资产列入计提基数,加大税前扣除限额。
(2)多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在纳税申报时未全额做纳税调整。(3)呆账损失的扣除未经过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2.主要检查方法
(1)从财务报表中贷款资产明细项目与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贷款资产明细表核对,与税法规定的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核对,审核是否按规定的计提范围计提呆账准备。
(2)根据确定的允许计提的呆账准备金的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计算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看是否及时全额的做纳税调整。
(3)调取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 18 审核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
(4)调取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5)调取税务机关批准的核销证明、银行备查簿等资料,与所得税纳税调整表核对,是否有未经税务机关审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政策依据
财税〔2012〕5号、财税[2011]104号、财税〔2009〕64号、国税函(2008)624号、国税发(2003)073号
4.相关提示
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及代理贷款等资产,不得计提呆账准备。
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该针对银行拨备资金,主要是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和银行资产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是否按以下公式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如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是否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检查中应考虑检查期间前后年度的衔接,分年度计算调整。
(八)研究开发费用的检查 1.常见问题
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18 2.主要检查方法
(1)了解其研究开发具体项目和分项目扣除金额;审核发生的研发费用项目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把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2)查看其各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备案情况及备案资料情况,是否齐备符合税法规定。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相关提示
(国税发〔2008〕116号)中正列举了允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但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在审核研发费用有关项目和凭证时应关注差旅费。
据了解目前部分银行的研发工作主要集中在总行和固定研发中心、研发分部,各省分行不应存在研发费用支出,如发生研发费用扣除,建议对其分行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详细审核。
(九)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扩大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多提折旧,影响当期利润。
(2)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算方法,多提折旧。(3)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未及时调整。
2.主要检查方法/ 18 1、通过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全面了解企业固定资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掌握企业各项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然后对照 “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并结合“累计折旧”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计算是否多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
2、通过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调整明细表核对,审核年终是否做纳税调整。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相关提示
税法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最低年限要求,若会计上超过最低年限提取的折旧按会计计提金额扣除,不得调减,若低于最低年限提取的应予以调增。关注固定资产纳税调整明细表如固定资产的调整为调减项,应落实调减的原因,核实调减金额是否正确。
(十)房屋装修费未按规定予以资本化或摊销,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将属于本企业所有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投入使用后或产权不属于本企业所有的房屋发生的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摊销。
(3)装修费的发生额不真实,多列费用多摊销。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企业的房屋产权所有,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审核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是否并入房屋价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和残值率计提折旧;/ 18(2)检查“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待摊费用摊销”和“业务费用”等账户,核实房屋装修费后投入使用的具体日期,对照借、贷方记账凭证,审核是否按规定的年限摊销、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3)查看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核查房屋装修费发生的真实性。对发生的大额费用应到出票单位和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其真实性和发票的合法性。
3.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十一)跨年度列支费用,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检查 1.常见问题
(1)以前年度费用在当年列支补扣。(2)提前列支以后年度费用。
(3)预提费用的余额年终未进行纳税调整,减少应税所得额。2.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的开票日期、内容和合同协议,有无列支以前年度的费用和提前列支以后年度的费用。必要时到对方进行调查核实。
(2)检查预提费用账户,对照所得税纳税调整表,审核其余额年终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8
第4篇: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XXXX 中 学
关于2012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自查
工 作 总 结
县教育体育局:
我校在接到教育体育局《关于迎接全国治理2012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督查的通知》后,我校领导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落实布置,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我校2012年春季学期教育收费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在开学报名前,校行政会就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等内容作为纠风工作的重点进行布置,措施得当。狠抓制度落实、责任落实,加强内部管理。
二、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坚持“四公开、三设立、二统一”。四公开:即公开教育收费政策、公开教育收费项目、公开教育收费标准、公开学校收支账目;三设立:即设立校长信访接待日、设立举报投诉箱、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二统一:统一由学校公示《收费通知单》,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做到学生人人明白;统一收费时间,按照上级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收费。严把“政策关”,使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公共财政的阳光,感受到政府“民生”工程的贴心和温暖。
三、进一步落实教育惠民政策,规范收费制度建设。
1、我校自2011年秋季开学以来,未发生任何收费行为;
2、我校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困难住宿生的生活补助通过本人申请,经村委证明,学校核实、公示等工作并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将生活补助全额发放给学生及家长,进一步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
3、严格执行上级免除学生住宿费、杂费、借读费等政策规定,实行亮证收费,公示县物价局核准的,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使用财政局下发的事业性专用票据;
4、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教育资金行为;
5、不以任何形式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各种费用;
6、收费工作不搞摊派费用、搭车费用;
7、没有组织教职工举办组织或发现有偿补课现象。
总之,经过我校上下的共同努力,学校依法治教,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社会的认同,可以说,我校的教育收费已朝着“领导重视、政策严谨、收费透明、管理规范、学校自觉”的良好方向发展。但我们将思想不松,决心不变,班子不散,力度不减,措施不少,树立“反复抓、抓反复”的长期作战思想准备,确保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工作的落实,重点把握学校春秋两季的开学关口,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制止任何教育乱收费现象的产生。
XX初级中学
2012年X月XX日
第5篇:收费检查工作总结
根据xxxx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我市于3月2日至3月6日由市纠风、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了解、学生问卷、查阅账册、受理投诉等形式,对我市所辖的13所中小学校(其中高中6所、初中
3、小学4所)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将检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全面部署
根据全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我市立即召开联席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及做好检查的有关工作,并结合三门峡实际制定了检查方案。对落实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认真搞好自查自纠。市直、各县(市)区纠风办、教体局等部门高度重视,各教体局班子成员包片包县,科室人员包学校包乡,通过召开座谈会、访问学生及家长等形式了解各学校的收费情况,做到底子清、问题明、纠正快,治理效果明显,各级各类学校也积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由于自查自纠工作做得好,有举报线索的案件在检查组抽查之前都已经得到纠正,对未彻底纠正到位的,检查组进行了严肃查处。二是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为了保证检查工作质量,做到人员到位:由纠风部门牵头,各成员单位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了强有力的联合专项检查组。计划周密:检查组成立后,针对不同学校的不同情况,制定了详细周密、切实可行的检查工作方案。纪律严明:检查组内部制定了严格的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不受干扰。方法得当:检查组采取突击检查、暗访、学生问卷、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和方法,保证了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全面、细致,提高了检查质量。如:对每个学校进行检查后,检查组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对照全省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和春季收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治理办函〔xxxx〕17号)精神和要求,拿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由被检查县的纠风办、教育局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各级纠风办公室,确保查处一家、整改一家、规范一家。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高中阶段收费行为总体较前几个年更为规范,个别学校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收费行为,需进一步加大规范力度。
二、当前教育收费存在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
(一)高中收取代收费没有限定标准,收取多少标准不统一,未能给学生及时结算,还有自立名目的收费行为。如:上网费、消毒费、迟到罚款等。以上问题已整改处理。
(二)一些学校存在让书店到学校向学生推销并让学校协助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现象。
(三)部分学校没有及时给学生开具收费发票或者不能及时将票据发到学生手里。
三、下步打算
按照上级政策规定,一 是要在规范高中阶段收费上下功夫,加大监督和查处的力度,使各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二是要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多形式多样化的宣传方式,让各项教育政策深入基层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了解教育,支持教育,监督教育收费政策的执行;三是在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上的基础上,纠风、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促使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