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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操作流程
(2010版)(试行)
第一条 客户申请。
客户向我行业务受理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时,客户需提交如下单据。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需提供的单据:
1、经客户有权签字人(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式两份(见附件五),如协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署时,应同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格式由客户拟定,如果该被授权人需转授权其他第三人签署总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申请书,则应在本授权书中授予该被授权人转授权权限。)正本或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2、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为协议的有权签署人和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有权签字人,客户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针对每笔具体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员进行授权,需提交《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授权委托书》一份。
3、客户递交《协议》的同时交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如采用现汇保证金的形式,需向业务受理行提交《保证金账户开立申请书》一份。
5、缴纳交易保证金。如客户通过授信的形式,由业务受理行配合客户发起授信或对现有授信额度进行切分。如客户通过缴纳保证金的形式,客户应在交易前将保证金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保证金的计算比例见《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规定》第六章。
6、客户根据外汇收支情况,向业务受理行提交各项交易申请书。
(二)当客户为非首次办理业务,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叙做业务时只需提供第一条
(一)款5、6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条 业务受理行受理客户申请。
(一)当客户为首次办理业务时
1、签署协议
业务受理行《协议》的有权签字人为管辖(直属)支行行长或主管公司业务副行长。
支行在签署协议时,应对以下文件进行审核:(1)《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总协议》
客户应将《协议》填写完全,如证实书寄送地址、账户、账号等内容; 业务受理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审核客户协议签字人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公司加盖公章。
(2)《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授权委托书》
《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授权委托书》为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授权具体每笔交易的有权签字人,为《协议》的一部分,业务受理行应审核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及公司公章。
(3)客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协议》原件的保管由管辖(直属)支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应对协议进行编号。签署完毕的《协议》一份退客户,一份由公司业务部留档,同时应将协议的复印件交业务发生网点留存,并将《协议》复印件通过交换,发送至分行资金业务部留存。
2、交易日业务背景审核
客户叙做业务时,业务受理行应根据《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五、六条对客户交易背景进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同时应提示客户:交割日前客户须根据相应的即期结售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备齐相应单据及相关申报手续,以确保交割日的正常交割。
3、落实交易保证金
业务受理行按照《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照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切分授信额度。
4、审核客户提交的申请书并递交资金业务部
(1)核实客户交易申请书的签字人签字同客户协议中预留印鉴一致,同时 《协议》还在有效期内。
(2)计算客户所需保证金金额,并将相应金额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或切分相应的授信额度,应确保授信额度在有效期内。在通过授信额度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业务受理行应与支行公司业务部核对该客户可用授信额度情况。
(3)根据保证金落实情况,支行填写《保证金落实确认书》,由网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
(4)业务受理行完成上述操作后由经办、复核在客户交易申请书上加具审批意见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业务的复核人应为网点有权签字人。
(二)当客户为非首次办理业务时,即在协议有效期内叙做业务时,业务受理行按照本文第二条
(一)款2、3、4条进行办理。
第三条 业务受理行与分行资金业务部完成交易
交易是指客户与我行叙做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原交易展期及提前交割业务以及原交易的违约业务、远期结售汇启动宽限期业务、远期结售汇择期期限部分交割业务。
(一)客户交易的成交
1、业务受理行将签字盖章后的交易申请书、《保证金落实确认书》及保证金账户转账输机流水传真至分行资金业务部市场拓展团队并电话进行确认。分行资金业务部同业务受理行核对交易内容并审核相关单据。
2、资金业务部通过电话向业务受理行报价。业务受理行向客户报价,经客户同意并确认报价后与分行资金业务部电话成交。
3、分行资金业务部在交易申请书传真件上签字盖章,并回传业务受理行。业务受理行应据此登记台帐并将传真件留存,以作为后续交易的有效凭证。
4、业务受理行应在交易当日将客户交易申请书原件一式两联通过行内交换至分行资金业务部。
5、资金业务部在支行交换的客户交易申请书原件上签字盖章后,一份交给收付账务部,一份返回支行,由支行转交客户。
(二)分行交易处理
1、交易成交后,分行资金部将客户交易申请书、《保证金落实确认书》、保证金账户转账输机流水及《总、分行交易清单》送交分行收付账务部。
2、分行收付账务部审核交易后,向支行发送《交易确认书》。
3、分行收付账务部经审核相关单据后为客户出具《交易证实书》并将《交易证实书》原件寄送客户。
(三)业务受理行交易单据的留挡 业务受理行应为客户建立交易档案。
每笔交易成交后,支行应将下列交易单据留存归档:
1、由收付账务部发送的《交易确认书》、2、资金业务部发送的客户申请书传真件。
3、《保证金落实确认书》
(四)业务受理行台帐的建立
建立台帐是防范交割风险的重要内容。支行必须建立完备的交易台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支行应每日核对台帐,确保提示客户以备交割。
第四条 业务受理时间及起息日的规定
(一)客户交易受理时间
业务受理行受理客户业务的时间为工作日9:30-15:30
(二)客户交易起息日的规定
业务受理行于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申请书并完成交易的,该笔交易起息日为当日起息。否则,该笔交易起息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凡客户在原定交割日(择期期限最后交割日)向我行提出展期、违约、宽限期申请的,必须于当日上午向业务受理行递交相关交易申请书,业务受理行应于当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申请,并完成交易。
业务受理行应提示客户起息日的规则,并要求客户按时提交业务申请书。
第五条 交易风险监控
分行收付账务部每日下发对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交易敞口头存(即客户未交割头寸)的估值结果。
(一)当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金额50%时,分行运营部资金交易与结算团队立即通知业务受理行。业务受理行负责通知客户增补保证金事宜,并由专人跟踪,直到客户补足为止。
(二)如果客户未及时补足保证金或授信额度致使客户未实现亏损超过保证金余额80%(含)时,分行运营部再次书面通知业务受理行,同时书面通知资金业务部,此时经业务受理行追缴保证金,在客户仍旧不补缴的情况下,分行将有权进行强制平仓。由于强行平仓而造成的损失由客户保证金账户扣取,如保证金为切分授信形式,则根据《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远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管理规定》第六章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交易的交割
客户办理交割时,应符合结售汇业务相关管理规定。
根据台账记录,业务受理行应于交割日前3个工作日通知客户交易到期情况并督促客户备妥交割所需的必要单据。
客户按照已签署相关交易的内容与我行办理交割及转账等账务处理手续。支行应严格履行通知客户履约及跟踪客户交易资金交割的义务,控制交割环节产生的风险。
(一)固定期限交易的交割
客户办理固定期限的交割,应在原定固定交割日当日与我行完成交割。如客户要求启动宽限期,客户应于原定固定交割日上午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启动宽限期通知书》。业务受理行必须在原定固定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通知书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为客户办理启动宽限期业务。
宽限期交易只有全额宽限期,不允许部分宽限期;部分宽限期与部分交割、部分违约、部分展期组合交易,只有在完成全额宽限期交易后才可进行。
宽限期的起始日为原定固定交割日,终止日为原定固定交割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客户在宽限期内办理交割,除客户在宽限期最后一天办理交割以外,客户在宽限期内其他时间办理交割均按照择期期限交割办法处理。
(二)择期期限交易的交割
除最后一个交割日以外,客户在择期期限内进行交割均须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择期交易交割通知书》,业务受理行在11:00之前向分行提交客户通知书,则交割日为当日,否则,该笔交易的交割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择期期限交割的交易及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无宽限期。第七条 交易的提前交割和交易的展期
(一)交易的提前交割
如果客户由于自身原因需要对原远期交易进行提前交割,则客户需填写《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申请书》。在办理提前交割时,新的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中远端交易的交易方向与原远端交易方向相反,交割日相同,近端交易与客户的实际交割方向相同。
(二)交易的展期
如果客户由于自身原因需要对原远期交易进行展期,则客户应在原交割日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远期结售汇业务展期申请书》。
业务受理行为客户办理固定期限交易的展期,必须于原定固定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递交客户展期申请并完成交易。
客户办理择期期限交易的展期交易,应于原定择期期限内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向业务受理行提交展期申请书,业务受理行应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递交客户展期申请并完成交易。
第八条 交易违约
客户因相关原因导致原定交易无法交割,应与我行办理违约手续。客户可办理提前违约及到期违约。违约交易属正常的业务品种,只要客户与我行按《协议》内容办理违约交易不会对客户的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如客户在交割日不能提交办理结售汇业务所需的有关凭证,或不能按时交付全部货币金额,或结售汇金额少于申请书中的金额视同客户违约。客户办理违约交易应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远期结售汇违约申请书》。
业务受理行为客户办理固定期限交易违约,必须于原定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违约申请并完成交易。
客户办理择期交易的违约,应在择期期限内最迟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向业务受理行提交违约申请。业务受理行应不得晚于最终交割日上午11:00前向分行资金业务部提交客户违约申请并完成交易。
第九条 交易的登记和交易单据的保管
业务受理行应对客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及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进行逐笔 登记,并对客户交易情况及保证金的落实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做完后,除复印件跟随传票作为附件走账以外,支行应对下列交易相关单据进行留档:
(1)客户《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交易总协议》(2)资金部回传的各种交易申请书传真确认件(3)收付账务部发送的《交易确认书》(4)保证金落实确认书原件
支行应为客户建立交易档案,对客户交易的纸制文件进行保管。上述单据业务受理行应保留5年,以备查验。
第十条 本操作流程自蓝图正式上线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文件与本操作流程不一致之处,以本操作流程文件为准。
第十一条 本操作流程由分行资金业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