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辩论之三辩总结陈词(利用IC卡偷逃过路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辩论赛总结陈词例”。
选拔组的三辩陈词:
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好:
一张小小的IC卡,引发今天的争论。由于正方对于侵犯财产犯罪的错误认识,从而不当得出童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下面我方将三个角度来论述正方观点的错误。
第一,判断一个行为的真实性质必须看其本质特征,一个苹果贴上了西瓜的标签,也改变不了他是个苹果的命运。同样,一个诈骗行为贴上了“偷逃”过路费的标签,也改变不了其诈骗的本质。就如“偷情”这个词,我们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盗窃感情的意思,而都会合理的将它解释为是隐瞒真相的一段感情。本案中,童某等人偷逃过路费实际上就是隐瞒了真实的通行费用的意思,属于诈骗中一种骗的方式,而非盗窃。
第二,诈骗和盗窃的行为特征有着明显的区别:盗窃罪是犯罪嫌疑人主动从被害人那里取财,主动接触财产的是犯罪嫌疑人;而诈骗罪则是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将财物给犯罪嫌疑人,主动处分财物的变成了受骗人。
掌握区分的标准之后我们再回到案例中来,看清童某等人是如何获得财物的:本案犯罪既遂的标志就是收费员打开栏杆放行,也就是说,童某等人的换卡以及司机缴纳部分通行费用的行为都不能免除债务,只有收费员同意放行才会让童某等人和司机的共同行为得逞,从而免除债务,这个同意放行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处分财物行为。司机驾驶的汽车不是刘翔,不能自行跨栏离去,要是收费员不同意,司机显然没有主动免除债务的可能性。既然是被害人主动处分财物,就符合诈骗罪特征,属于诈骗罪。
第三,从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来看,本案应当定性为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的原则,诈骗罪追诉标准高于盗窃罪的追诉标准,这说明同一数额的盗窃罪所应该受到的处罚重于的诈骗罪,其社会危害性要大于诈骗罪。唐律中说:“入罪则举轻以明重”,既然利假军牌一分钱都不交的行为都被司法解释认定为较为轻缓的诈骗罪,那缴纳了一部分通行费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显然要小于分文不交的行为,则更有理由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否则就会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后果。
韦伯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正是法律人的天职!”司法机关面对这种新型的犯罪,只有把握住其是否有被害人自愿处分财物这一特征才能正确的追寻到正义,否则,就会永远陷于“盗窃还是诈骗”这个哈姆雷特式的困局之中。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