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陈词_总结陈词模板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8 18:46:1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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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反方辩友:

由于反方对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存在错误认识,从而错误得出吴某、雷某二人构成诈骗罪的结论,下面我方将从三个角度来论述:

第一,判断一个行为的真实性质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偷就是偷。反方辩友仅仅看到吴、雷二人行为的欺骗色彩,但忽视了其本质上只是利用障眼法的手段窃取财物,在本质上属于盗窃罪,而非诈骗。

第二,我方再次重申,诈骗罪的被害人必须同时具备自愿交付的意识和行为。换句话说,被害人必须对所交付的财物有具体的、特定的、明确的认识,主客观必须相统一。

那么在本案中,反方误以为空调厂存在认识错误,但是实际上空调厂并没有认识错误,而是对多给的500公斤铜管根本没有意识到,属于没有认识而不是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对于多交付的500公斤铜,空调厂没有认识也好或者有错误认识也好,但是有一点不会改变:那就是空调厂对于500公斤铜肯定不是自愿交付的,因为没有意识到所以谈不到自愿还是不自愿。而诈骗罪恰恰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

总而言之,没有错误认识或者不是自愿交付满足一个就不构成诈骗

第三,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众所周知,诈骗罪的追诉标准要高于盗窃罪,这说明同一数额的盗窃罪所应该受到的处罚要重于诈骗罪,原因就在于盗窃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更何况,本案中的盗窃行为含有一定技术含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与单纯的盗窃行为相比,更难防范。如果将盗窃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势必有失公平正义,与刑法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立法宗旨相悖。

德国哲学家马克思韦伯曾说过:“怀抱法律,追寻正义,正是法律人的天职!”对于形形色色似是而非的各类犯罪行为,我们只有把握住其犯罪构成上的微妙差别,才能最终追寻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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