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海南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
海南股权交易中心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平稳、有序发展,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中心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海南股权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者参与本中心所有业务,应当熟悉本中心相关规定,了解投资标的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各类资产的交易业务。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本质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产品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 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五条
本中心可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相关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条 投资者要求本中心提供产品或服务,本中心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投资者坚持要求本中心提供的,投资者应当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七条 本中心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第三章 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投资者,可申请成为本中心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经本中心同意,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银行理财产品;
2、信托产品;
3、基金产品;
4、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三)净资产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四)净资产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五)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第九条 合格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中心所有资产类别的交易业务。
第四章 个人投资者资质要求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申请成为本中心的合格自然人投资者: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得分不低于80分;
(三)提供个人名下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证明;
(四)持有本中心挂牌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
(五)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包括;最近三个月内的银行存款、股票、股权、基金、期货、债券、黄金、各类理财产品证明;房产证明;一年内价值超过10万元的汽车购买证明;已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证明等。第十一条 本中心对个人投资者交易业务按不同资产类别,实行资产准入。
第十二条 合格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交易本中心挂牌的产品。
第十三条 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交易以下挂牌产品类别,需根据具体产品要素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格投资者准入:
(一)私募基金;
(二)挂牌公司股权交易;
(三)资产管理计划;
(四)信托计划;
(五)其他本中心认定的交易品种。
第五章 经纪会员监管
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从事经纪业务,应当了解和评估客户对交易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相应类型的交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从事经纪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 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五)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本中心交易业务。
第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的档案资料,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投资者保密。
第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结合所了解的投资者信息和投资者参与的交易情况,定期开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持续评估工作,并留存评估结果备查。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制订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根据客户的不同特点,讲解本中心业务规则和风险特点,提示参与交易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根据本中心相关规定及时提醒客户,并向本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指定专门部门受理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资者的矛盾和纠纷,并认真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配合本中心对其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资金账户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阻碍和拒绝。
第二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应当接受本中心对其经纪业务职责的监管。机构投资者介绍投资者开户时,若违反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本中心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介绍开户业务、调整或者取消机构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投资者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买卖本中心挂牌公司股份以及其他产品,应向本中心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开立第三方存管账户(特殊投资者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负责审核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开户材料并决定是否同意其账户开立。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本中心开立账户时,应填写开户材料并签署特别风险揭示书等文件。
投资者应抄录特别风险揭示书等风险揭示文件中的特别声明。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本中心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投资者不予配合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本中心可以拒绝为其开立账户。第二十七条 本中心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除依法配合调查和检查外,不对外提供。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担挂牌公司股份以及其他产品的转让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挂牌公司股份以及其他产品转让履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转让场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七章 其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条 参与本中心挂牌公司股份定向增资的投资者可以是:
(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三)经本中心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三十一条 以下个人投资者在不满足本中心合格投资者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
(一)公司挂牌时的自然人股东;
(二)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三)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个人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挂牌的其他产品对合格投资者买卖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本中心产品交易,除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挂牌交易说明书》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投资挂牌产品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及交易产品的情况,调整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限额。
第八章 本中心的监管与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中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投资者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可通过网络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知识的学习、测试及认证服务。
第四十条 本中心可为投资者及投资者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 拟交易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可为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咨询、培训和诚信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本中心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