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二第2章总结_税法二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6 15:11: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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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记录

3、无住所的人员取得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规定(1)按日工资和实际天数换算出月工资;(2)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金额;

(3)将全月税款金额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工作天数应纳的税款

4、查证征收个体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1)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计提的收入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包括: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其中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

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扣除。

(2)购置的单台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室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3)费用减除标准:2011年9月1日之前为2000元/月,之后为3500元/月。另外支付给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4)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定是按年征收,不足一年,要换算为一年。

6、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1)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每个月费用减除标准×实际承包月数-上交的承包费(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足一年的,根据实际月数计算。

7、稿酬所得

(1)同一作品再版所得,视为另一次所得;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连载后出版的,视为两次所得;(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的,所有收入合并一次征税;(4)预付、分次支付稿酬,合并一次征税;

(5)同一作品追加稿酬的,应与之前出版的稿酬收入合并一次征税;(6)同一作品同时在几个地方出版、发表的,应分别计算征税。

8、财产租赁所得

(1)个人出租房屋收入:营业税3%减半,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房产税4%、扣除以上税费、800或20%后计算个人所得税10%

(2)允许扣除的成本包括:税费+修缮费(每月800为限)+法定扣除标准(3)法定扣除标准为800或20%

9、财产转让所得(1)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该次卖出债券应承担的成本)×20%(2)个人处置“打包债权”

处置“打包债权”应纳税额=处置收入-处置成本

处置成本=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帐面价值/“打包”债权帐面价值

10、特殊计税方法(1)建筑安装业

① 实行承包经营的。对经营结果拥有分配权的,对项目所得征税,否则按工资征税; ② 个体户和未领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按照个体户征税。(2)广告业

① 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纳税; ② 获得的其他劳务所得,分别按照不同性质征税(3)拍卖收入 ① 财产原值的确定:

A 通过拍卖所得的,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税费; B 通过祖传收藏的,为收藏过程发生的费用; C 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受赠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② 无法提供合法凭证,不能确定财产原值的 A经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的,按收入的2%征收个税; B其他的资产,按收入的3%征收个税

③ 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一份凭证包含多件物品无法单独确认的,不得抵扣 ④ 虽然能够提供原值凭证,但是没有税费凭证的,按照原值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 ⑤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税应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4)个人股票期权所得 ① 接受时,不征税;

② 行权时,按照购买价与市价的差额征税,依据“工资薪金”比照年终奖计税: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价-取得时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月份数

注:上述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照12个月计算

③ 行权之前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计税; ④ 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收益,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暂免征税; ⑤ 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据“股息红利所得”征税(5)股权激励所得

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计税。(6)个人转让限售股

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

注: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一律按照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7)单位低价向员工售房

差额部分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年终奖计算方法。(8)企业年金

① 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② 企业缴费部分,应视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计税;企业按照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时,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算,不扣除任何费用。(9)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产权

①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赠与,不征收个税:

A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B 无偿赠与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C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依法继承的继承人

② 若赠与其他人,则按照“其他所得”计征个税。

③ 受赠人转让房屋的,按照转让收入减去捐赠人支付的成本及相关税费之后计征个税。

11、减免税优惠

A 省政府、国务院以上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B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C 保险赔款

D 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E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F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G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合理的部分 H 个人办理代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2、申报和缴纳(1)自行申报:

①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 ③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代扣代缴范围: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其他都是义务人。(3)律师事务所

① 支付给雇员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②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案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发放的工资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③ 兼职律师取得的工资不再减除法定扣除标准数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缴个税。(4)医疗机构

① 个人在医疗机构任职所得按照“工资薪金”计税;

② 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应按照“个体工商户”计税; ③ 个人或合伙投资开设医院而取得的收入,依据“个体工商户”计税。

13、对一次性补偿、年终奖等收入计税进行总结(1)特定行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

取得全年一次性工资,应平均分摊12个月计算个税后再汇总,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2)年终奖、年薪制兑现年薪、绩效工资及年终双薪

A 按照不含税全年一次性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

B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收入-当月工资与3500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中少支付的部分 同上

(4)一次性经济补偿(超过12年的以12年计算)

A 按照超出2倍年平均工资部分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

B 应纳税额=【(收入/工作年限-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14、经批准可减征个税的有:(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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