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三公消费对策总结_三公经费整改措施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8 02:03: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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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三公消费对策总结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三公经费整改措施”。

一.遏制“三公消费”的对策建议

“三公消费”一直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也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要靠整个管理体制的改革,靠行政体制的完善,再辅以党纪和法律的制约,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达到一定的效果。

推广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消费可以通过专门的公务银行卡进行结算。通过公务卡,不仅可以直接查询到每一笔公务消费的明细,有效杜绝虚假发票报销的情况。同时,公务卡结算既不需要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和保管现金,也不需要公务人员提前借款,既方便工作人员用款,也减轻单位财务人员的工作量。

实行公务消费行为阳光公示。将公务消费置于阳光下,是最好的“防腐”措施。要公开政府的行政成本,尤其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出国(境)学习考察等支出情况,应以详细的类别列出,使政府官员公务行为置身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达到有效规范公务消费的目的。

增强预算的约束作用。要结合部门预算将消费支出具体到项目和人,不准超越,不以人废也不以人存。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花钱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支出,没有预算,一分钱也不能花。预算必须公开、透明,必须接受立法机构和公众的监督,真正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现代预算制度。

积极探索公务消费货币化改革。按照政府的运作模式和市场经济规律,探讨公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尽可能的将差旅费、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费用以货币形式出现,并按照公务、职务需要,严格规定消费范围、消费限额。

加大惩戒力度。强化相关公务消费行为规定的执行力,将他们列入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明确“三公消费”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目前并未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挥霍浪费罪”,如果针对“三公消费”问题立法,明确公款消费的法律责任,不论对于反腐倡廉建设还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把违纪现象升级为违法犯罪,意味着文件的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这既会对公款消费主体造成压力,也为公众对“三公消费”进行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建议国家主法机构把整治公款消费列入立法计划,尽快明确公款消费的法律责任,使治理“三公消费”有法可依。

二.加强三公消费管理的对策

1、遏制“三公消费”核心在于加强公众监督,实行政府“三公消费”预算、决算公开。

包括“三公”在内的预算公开的目的,不仅是让公众知道纳税人的钱政府是怎么花的,更重要是通过公开遏制政府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使纳税人的钱用在该用的地方。

监督是重要的,我们不能只通过政府部门自身监督,而是必须引入第三方监督。必须下决心每年坚决公开“三公消费”的预算资金,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要使监督有效,必须下决心使“三公消费”的数字要进一步细化,现在我们公布出来的“三公消费”一个总的方面,公款吃喝多少,公车使用费,考察学习费用是多少,没有细化,公众就无法监督,就不知道这些费用是不是合适、合理、符合公众要求。要使“三公消费”监督落到实处,“三公消费”的预算、决算要细化,细化多项,每一项的支出是不是合理,只有细化了,公众才能进行监督,才能分辨出来。例如公务用车管理,可以将政府财政供养的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管理系统,严禁公车私驾私用、公油私售、公车私租。无论是公车的运行轨迹、里程,还是油耗、维修等等,各个单位都要在公开的场所定期公开。这种全方位的跟踪监控和管理,刹了公车私用歪风。

加大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力度,让民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信息公开是做好监督的前提条件,互联网技术为信息公开提供了便捷经济的条件。目前,政府部门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还远远不能满足民众的需求。建议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放在与公众利益联系度高的民生问题(如就业、社保、医改、教育、住房等)和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行政成本问题(如公车使用、公款招待、公费考察等)上,并设立公开信息解释答疑机制,使该信息便于公众理解。同时,要明确对不公开、拖延公开、阻挠公开或虚假公开行为的处罚条款,使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通过信息及时有序的公布,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

2、改革体制内监督体制,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当前政府官员的监管在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较低,容易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的监督“死角”,难以形成规范管理、监督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在当前纪检监察组织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下,在保持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建议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系统内部领导机制。可试行纪委书记“垂直(统一)管理体制”,即纪委书记在上级纪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直接对上一级纪委负责工作,特别有利于对同级党委和“一把手”的监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纠风检查,适时公布媒体。确保三公消费的廉洁性和节约性,切实严控行政成本。

在回答“三公消费”问题时,温家宝总理指出,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其实也关系到整个反腐败。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费出国这“三公消费”,从表面上似乎不如贪污受贿、贪赃枉法那么危害深重,但是,“三公消费”却更普遍,无论是对干部,还是对社会、对人民所造成的影响都很坏,败坏党风政风民风,必须下大力气治理。要强化法律监管,将不当“三公消费”纳入惩治腐败的范畴。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与公务无关的三公消费,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主观上明知自己是自己的私人消费,为达到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去实施报销行为。客观上实施开具以单位为抬头的本属于私人消费的发票等行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单位财物报销来侵吞、窃取、骗取公款。因此,按照现行刑法,与公务无关的三公消费,达到法定数额的应当一律按贪污论处。三公消费入刑,应该更能践行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和法治进步。

3、将控制三公消费的问责主体落实到党政领导干部,将包括三公消费在内的行政成本考核纳入政绩考核范畴

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绩效评估机制,把行政支出成本作为行政主体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并将行政支出成本考核结果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升降、奖惩紧密结合起来,从而大大降低三公消费行政支出,遏止浪费和腐败现象,降低行政成本。

建立硬性约束机制,对不按规定公开的单位以及存在挥霍公款造成浪费、借三公消费行腐败之实的,要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严厉问责。过去治理“三公”消费效果之所以不彰,一大因素是惩处环节不到位,因此要对不按规定公开三公消费以及存在挥霍公款造成浪费、借三公消费行腐败之实的单位及其负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其行为性质及其情节,社会影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程序处理,促使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起廉洁从政,克己奉公的职业精神。三.

“三公消费”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的事业前途命运,因此必须管住,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新成效,服务于民、回馈于民、取信于民。

第一,要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制度改革。

要明确界定“三公”的范围,并相应调整政府收支科目,细化“三公”经费并纳入相应的科目。与此同时,要对有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及时跟进,并尽快制定出台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公务接待和会议、公务用车制度等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和审核程序。

第二,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开“三公”经费本身就是社会各界不断呼吁、各种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实施监督的结果。而要使“三公”经费公开工作真正发挥作用,不能只靠自律,还必须靠他律。只有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发挥社会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特别是要注意发挥包括网络媒体在内的各种舆论监督作用,形成监督的合力,才不会使“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要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只公开而不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是难以遏制“三公”支出的。所以,除了公开预算之外,还必须通过健全问责制度,将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纳入问责范畴,对那些违反财政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公职人员,要根据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特别是要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努力建立责任政府。

四.

为了根治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追求奢侈享乐这一“牛皮廯”,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一是要从加强法制着手。要把奢侈浪费作为犯罪来处理,要从严惩治领导干部奢侈浪费现象。

二是要从完善制度着手。各地各单位要制定“简便、管用、有效”的管理制度,切实抓好落实。不能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从而执行不了制度。

三是要从教育引导着手。加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忆苦思甜教育,开展学习焦裕禄、方志敏等典型人物学习教育活动,让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艰苦朴素的作风。

四是要从“一把手”着手。抓好“三公”消费,关键在“一把手”。“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做到不奢侈浪费,“一把手”做得好与差,其他干部都会效仿。

五是要从落实公开着手。及时、全面公开“三公”消费帐目和领导干部“三公”消费情况,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

六是要从强化监督着手。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还要自觉接受社会以及媒体的监督。

六.治理“三公”消费,就要突破五个难点,推行五个“管住”,把有限的财政资金尽量用在“刀刃”上。

一是管住“人”。众所周知,“三公消费”问题实质是特权问题,能进行职务消费奢侈享乐的大都是领导干部,掌握一定权力,尤其是“一把手”。“一把手”要率先垂范,做到不奢侈浪费,“一把手”做得好与差,其他干部都会效仿。二是管住“嘴”。狠刹公款吃喝玩乐风,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对利用公款吃喝玩乐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决不手软。三是管住“腿”。严格控制考察、出国。除上级党政部门统一组织外,自行外出的一律费用自理。对集体组织公款旅游、公款出国的,从严给以党纪、政纪处分。四是管住“车”。严格控制公务车的配置和公车私用。2011年1月,广东省省长黄华华在谈到公务车过多的问题时就表示,“公务车太多了,过去副省长以上才有专车,现在有的股长屁股后面都‘冒烟’”。五是管住“会”。精简会议,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严禁以开会为名,借机游山玩水,公费旅游。

治理“三公”消费,必须把管理与监督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不能光放“马后炮”,要加大事前、事中审查和日常稽查的力度,真正形成管理与监督并重、日常管理监督与专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工作新格局。

治理“三公”消费应突出人大的作用。

“三公”消费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实施预算监督,行使审议权、决定权、监督权,具有唯一性、合法性、至上性,对实现党的方针政策,促进政府部门依法理财是带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单向监督,是不可逆的监督。其他预算监督主体则不具备这一特点。人大主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经过人代会审查批准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是一条“高压线”,那是碰不得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论是什么人,不论是什么部门,不管官大官小,不管权大权小,都不能凌驾于预算之上,更不能任意变更和追加预算。第二,应当将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律层面予以确认,这是解决公民知情权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它是“三公”公开规范好的基础。第三,在法律层面规定“三公”公开的原则,对哪些该公开、哪些该保密都应有明确的界定,不要让保密成为政府部门的借口和保护伞。第四,法律应当将“三公”公开的程序和执行方法予以明确,使信息公开在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避免随意性。第五,应当就“三公”消费的监督问题,尤其是对弄虚作假搞假公开、半公开或不公开的责任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以保证其切实实施。第六,有必要在适用情况下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约束性强的硬性手段,以督促“三公”工作顺利进行。治理“三公”消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十分重要。

社会监督是不可忽视的监督力量,是促进“三公”消费领域廉政建设和政府部门自我监督的必要形式,特别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监督,其影响之广、实效之快在“三公”监督中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要引导并运用好。

治理“三公”消费,财政部门、人大责无旁贷。

有人说财政就是政府的账房、管家,此话不无道理,财政就是国家管钱袋的职能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依法审查批准政府预算并监督其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具体体现,是对政府行政权力运行最重要的制衡和监督。但财政是国家的财政,全国人民的财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代表全体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因此,要管好“三公”消费还要靠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真正行动起来,治理“三公”消费定会取得彻底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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