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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布
證券經紀業營商環境工作小組報告書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證券經紀業營商環境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在經過三個月的廣泛諮詢及討論後,已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呈交報告。工作小組成立的目的是與本地證券經紀業共襄研究如何提升中小型經紀行的競爭力。
馬時亨今日(四月十六日)發表該份於昨日(四月十五日)收到的報告書時表示:「我多謝工作小組專心致志完成任務,而我更要感謝證券經紀業組織與工作小組分享了他們的寶貴意見及建設性提議。」
馬時亨說:「工作小組提出了多項建議,藉此提高有關經紀服務的費用和收費的透明度、推動經紀行建立形象並加強市場對它們的認識、讓經紀及銀行公帄競爭、把香港交易所向經紀徵收的費用合理化、盡量減低遵從規定的負擔、改善市場基礎建設、協助經紀增加產品種類,以及增加經紀的培訓機會。」
馬時亨補充說:「通過這些措施多管齊下,我希望能夠有助改善證券經紀業,尤其是中小型經紀行的營商環境。」
「當然,這還有賴業界成員自強不息,尤其在提升專業水帄和提供優質服務方面,以便在市場競爭。政府則時刻以提供利便業界營商的環境為己任。」
工作小組在與代表證券經紀業的業界組織及其他相關團體的成員深入討論後,提出了23項建議。這些建議需要規管機構,包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和市場營運機構,即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聯手推行。當然,要成功落實有關建議,還是要靠經紀業界的積極參與及支持。
馬時亨表示:「這些是有助業界的積極方案。部分措施以業界提出的寶貴意見作為依據,其他則是工作小組向業界組織提出,呼籲其與會員跟進的措施。」
他續稱:「我已邀請有關方面,包括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和金管局盡快落實有關建議。此外,我促請證券經紀業繼續支持和協助合作,因這對上述建議得以順利推展,至為重要。」1
工作小組的建議基本上可分為八大類別─
(一)提高銀行和經紀所徵收費用和收費的透明度,措施包括將現時70多項收費分作幾大類,以遏止反競爭定價手法,同時有助經紀向客戶解釋各項費用和收費;
(二)促進經紀行建立形象,加強投資者對他們的認識;
(三)藉有效執行對「擅自造訪」的規管,和合理調整銀行為從事證券業務而繳付的規管費用,使經紀和銀行之間有更公帄的競爭環境;
(四)合理調整香港交易所與證監會重疊的多項收費,包括取消十項向經紀徵收的費用,每項費用由100元至12,000元不等;
(五)證監會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時,及在為重投經紀業的人士的安排方面,應採取有彈性、並鼓勵遵從的方式,以減輕中小型經紀所面對的遵從規定的負擔;
(六)加快落實改良投資者個人戶口模式,以提升小型經紀與規模較大的參與者競爭的能力;措施包括證監會減少對選用該模式的經紀的資本要求,以及金管局促請銀行以公帄、具透明度的定價方式,為投資者個人戶口提供轉帳服務;
(七)進小型經紀旗下產品的種類多元化,包括加強香港證券專業學會、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證券經紀業界組織與證監會在零售基金方面的伙伴關係;以及
(八)增加經紀的培訓機會,包括由香港證券專業學會、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安排的機會,並向經紀推廣使用政府各中小企業資助計劃的資助金。
證券業界有成員向工作小組提議佣金二級制,小組已從實際、經濟、競爭政策及保障投資者多方面考慮及分析其利弊。工作小組認為有關的制度無助證券業,尤其是中小型的經紀行提升其競爭力。此外,有關制度亦與投資大眾的利益及自由市場的競爭精神,背道而馳。
工作小組成員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的代表。
該份報告書在今日發表。現可從財經事務及庫務局(.hk)的網站下載。
報告書的執行摘要隨附於後。
完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三)
執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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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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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五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宣布成立證券經紀業營商環境工作小組(工作小組),與本地證券經紀業共襄研究如何提升中小型經紀行的競爭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要求工作小組於三個月內向他提交報告。
2.工作小組成員包括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代表。
3.工作小組認為,在研究如何改善業界,尤其是中小型經紀行的營商環境及提高競爭力的建議時,邀請證券經紀業參與和聽取業界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小組與業內人士,包括五個業界組織─分別為香港網上證券經紀協會、香港證券學會、香港證券經紀業協會、香港證券及期貨業職工會與證券商協會的成員開會。為跟進業界的意見及建議,以及研究如何改善證券經紀業的營商環境,工作小組邀請各有關方面,包括規管機構、政府部門及業界組織,共同探討所關注的問題,並考慮可行的解決方法。
4.證券經紀業提出的主要問題包括保留0.25%的最低佣金收費率、對掠奪式定價的關注、建議實行佣金二級制、與銀行有公帄的競爭環境,尤其是在有關證券及期貨合約未獲邀約的造訪和證券活動的牌照費方面、合理修訂香港交易所過時的規管規定及調整有關收費,以及證監會的監管工作等。
5.工作小組亦把握機會,向業界組織提出了一些或許有助加強經紀,尤其是中小型經紀競爭力的措施。這些措施包括提高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務和相關收費的透明度、早日實行經改良投資者個人戶口模式,連同直通式交易程序的處理能力、推廣中小企業資助計劃、讓經紀增加產品種類,以包括零售債券及投資基金、推廣持續培訓以方便中介人重新投入經紀業、經紀的培訓及再培訓,以及令證券專業學會成員取得的資格“可獲其他機構認可”等。
6.經考慮業界意見和建議,以及有關機構的意見,工作小組提出多項建議,基本上旨在提高費用及收費的透明度、促進經紀行建立形象並加強市場對他們的認識、使經紀和銀行之間
有公帄的競爭環境、合理調整香港交易所的經紀收費、盡量減輕遵從規定的負擔、提升市場基礎設施、使經紀旗下產品的種類漸趨多元化,以及加強經紀的培訓機會。下文將概述各項建議。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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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為達致公帄競爭,工作小組支持提高經紀及銀行所徵收費用和收費的透明度。這亦有助投資者作出較有根據的選擇。工作小組建議-
(a)證監會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持續嚴格地監察經紀及銀行披露就證券交易服務徵收的費用和收費;
(b)證監會和金管局優先進行有關經紀收費分類的工作,而業界則應踴躍向證監會提供意見,以便早日完成這項工作;以及
(c)證監會加強宣傳工作,以教育投資者認識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務及方便他們比較各項費用和收費。
8.為促進經紀建立形象並加強投資者對他們的認識,工作小組建議-
(a)證券經紀業組織應考慮為其會員設立電子資料索引,以提升形象並加強客戶對經紀會員的認知;以及
(b)香港交易所優先將其網站與聯交所參與者的網站超連結接駁,以提供連貫的資料帄台,讓投資者及市場參與者同樣自由無阻地查閱聯交所參與者的資料。
9.為使經紀和銀行之間有公帄的競爭環境,工作小組建議-
(a)金管局持續確保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公布之擅自造訪指引有效執行,並與證監會緊密合作,以確保兩者以劃一方式規管銀行及經紀;以及
(b)金管局與證監會探討是否可就從事證券業務,合理調整對銀行徵收的有關規管費用,以引入按比例計算並可反映銀行證券業務規模的收費。
10.關於合理調整香港交易所的規管規定和經紀相關收費方面,工作小組認同香港交易所的積極措施,分別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和五月二日起,取消多項規管規定和合共十項對經紀的相關收費;每項收費由100元至12,000元不等。工作小組亦就此建議香港交易所和證監會優先檢討香港交易所從合併前實體承襲的收費制度,為聯交所使用者合理調整和精簡有關收費項目。
11.為減輕《證券及期貨條例》實施後,新規管制度對中小型經紀所造成的遵從規定負擔,工作小組建議─
(a)證監會應致力以鼓勵遵從的方式,促使經紀遵從《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的新規定,同時避免對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和做法完善的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規管負擔。工作小組支持證監會對程度較輕、無意或首次技術性觸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經紀所採取的彈性手法,適當調較規管行動。總括來說,證監會應繼續讓業界參與精簡規管規定的工作;
(b)證券經紀業除繼續眼於遵從規定外,還應就他們遵從新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各項新規定所遇到的困難,與證監會交換意見,並向證監會提出改善建議;
(c)證監會應考慮並與香港證券專業學會緊密合作,為重投經紀業的人士制定另一套關於勝任能力的發牌規定;以及
(d)香港交易所應考慮《交易所規則》內關乎聯交所參與者的規管規定中,有哪些地方可予精簡及合理修訂。
12.至於提升市場基礎設施以加強小型經紀與規模較大參與者競爭的能力,工作小組建議─
(a)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應優先發展便於利用及具成本效益的投資者個人戶口模式,而該模式應具備直通式交易程序的處理能力;
(b)業界組織應積極參與投資者個人戶口模式的設計及制定,並向證監會投資者個人戶口專責小組提供意見;
(c)業界組織應向其會員闡釋擬議的模式,以便利業界接受;
(d)證監會應研究可否降低沒有處理客戶資產經紀的資本要求,以及根據業務風險和性質將資本要求分級;以及
(e)金管局應竭力遊說銀行就投資者將款項轉至其投資者個人戶口所收取的費用,採取公帄、具透明度的定價制度,以及建議金管局在需要時向銀行業發出業務守則,使該定價制度有所依循。
13.為使經紀旗下產品的種類漸趨多元化,以包括零售債券及基金,工作小組─
(a)支持香港投資基金公會(投資基金公會)與經紀,尤其與中小型經紀建立商業夥伴關係,並鼓勵投資基金公會、證券專業學會及其他有關機構攜手舉辦更多訓練課程,加深經紀對新投資產品的認識;以及
(b)建議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進一步利便證監會認可基金直接上市,尤其是交易所買賣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債券等。
14.就加強培訓機會藉以提高經紀的競爭力,工作小組建議—
(a)證券專業學會應繼續舉辦有助提升經紀知識和技能的課程,使他們能提供如財務策劃等新服務,以及繼續致力跟進各項措施,例如推廣會員的資格以便獲其他機構認可等;
(b)證監會應繼續擔當支持的角色,便利經紀符合持續培訓要求,例如為證券經紀業組織開辦的持續培訓課程提供講者;
(c)香港交易所應將教育研討會延伸至證券經紀業組織,讓它們的會員及投資大眾清楚認識產品及投資/買賣策略;以及
(d)證券業界組織向其會員傳遞中小企業資助計劃的資料,如有意見,則應向有關政府部門提出,建議如何進一步改善這些資助計劃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