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报告_党建工作会报告

工作报告 时间:2020-02-26 07:22: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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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地一步明确党建工作责任,保证全系统党建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系统党建工作水平,推动全系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党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建工作责任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局党委委员、副科级领导干部、各党总支(支部)书记、组织委员。

第二章基本责任

第四条按分工负责和承担党建工作领导和指导责任。

党委书记:是全系统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对党建工作的部署,遵循围绕“中心”抓党建的原则。提出全系统党建工作的思路,组织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重点选好人,用好人。各党总支(支部)书记,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支部班子建设。认真执行议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党委议党工作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党委自身建设,指导和检查纪检、组织、宣传部门的工作,年内要组织召开党建工作会议。

党委副书记:对全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负具体责任。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选人用人标准。抓好全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对局党委,对组织、纪检工作的部署,并进行全面指导。

纪委书记: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省、市、县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完成县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抓好全系统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经常开展教育活动。及时查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抓好对“三公开”工作的监督。

党办主任:对全系统基层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贯彻党章以及党对组织工作的有关规定。完成上级组织部门安排的组织工作任务。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按照党委的要求,抓好基层干部的选拔、使用、教育和管理。抓好后备干部的队伍建设。对基层组织执行党的基本制度,开展党的各项活动以及政务公开、民主、管理

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对组织发展、党员教育和管理进行指导,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宣传委员:对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培训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负有直接责任。要认真落实党对思想宣传工作的指导方针,完成局党委和上级宣传部门安排的思想宣传工作任务。抓好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培训和基层党校建设。组织编写党课教材,建立健全学员教育培训制度,抓好党建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四条各支部领导对党建工作承担的责任

党总支(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要落实上级党委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部署。提出本支部党建工作思路,组织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基本原则。注意研究党建工作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执行议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支部的实际创造性地抓好党建工作。

组织委员:是本支部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要协助支部书记抓好本支部的党员思想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局党委部署的党建工作,落实好重点工作,特别是班子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后备干部培养,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党群共同致富活动和“三位双推”工作,组织发展党员教育及党费收缴工作。广泛开展好党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组织领导

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建工作责任的考核工作由局党委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纪检、宣传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考核内容

基本责任和帮扶所确定的工作内容,局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目标管理所规定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考核方法

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每年末要对履行党建基本责任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的考核,采取平时与年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责任奖惩

第八条未完成本制度所确定的党建基本责任的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向党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说明原因,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自我批评。

第九条年终党建目标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被确定为后进支部的,不能评为综合先进单位。党支部书记本人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工作者。组织委员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工作者。

第十条本责任制的具体落实工作由党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文件有关内容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如与局党委以住有关规定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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