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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度
(2009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系统处理安全生产问题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同类安全生产问题在公司系统的重复发生,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责任追究、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度(简称“结案制”),是指针对公司安全生产问题库管理办法(简称“问题库”)中所有安全生产问题,通过落实责任单位(部门)、责任人的方法,查清问题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重复发生、实现闭环管理的问题管理制度。
第三条 结案制坚持“问题(事故或事件)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应接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 “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按专业、分层次、程序化、责任制”管理。
第四条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生产考核办法及经济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处理结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考核;对发现和解决问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人身安全、交通、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结案,并负责公司结案制的归口管理。
(二)生产部:负责公司生产(含技术问题,下同)问题的结案。
(三)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基建工程安全问题的结案。
(四)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问题的结案。第七条 公司本部岗位职责
(一)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对其管理负总责。按权限根据事故调查组或专家及部门意见,批准公司级问题的结案。
(二)总工程师:协助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对有关技术问题负责。按权限根据事故调查组或专家及部门意见,批准重大技术问题的结案。
(三)副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安全生产问题的结案;涉及跨部门问题,当分管部门为牵头部门时,协调跨部门问题的结案。
(四)部门主任(总经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安全问题的结案管理负责;非生产部门可责成主管经理负责。负责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安全问题的结案工作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安全问题结案的审核及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五)各管理岗位(专业)职责:负责本岗位(专业)安全生产问题结案的具体管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全过程监督专业公司或区域公司(以下简称专业(区域)公司)和基层单位做好安全问题的结案工作,对结案报告提出专业岗位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八条 专业(区域)公司职责
(一)负责对所管基层企业公司级问题的结案及上报。协调、指导和督促基层企业级问题的结案。
(二)根据组织机构和岗位设定,按照大唐国际相关岗位职责的确定原则,确定和落实本专业(区域)公司各岗位职责。
(三)负责本制度在所管企业的贯彻落实。第九条 基层单位职责
(一)基层单位是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各级问题的结案工作。
(二)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和专业(区域)公司下达问题的结案;接受公司和专业(区域)公司的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组织机构和岗位设定,按照大唐国际相关岗位职责确定原则,确定和落实本单位各岗位责任。
(四)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问题结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问题管理机制。
第三章 问题的结案
第十条 问题结案分安全问题、生产问题、基建安全问题和其它安全(多种经营等)四类进行归口管理。问题结案从公司层面按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为公司级和基层单位两级;基层单位内部,可分为厂、车间(部门)两级、或厂、车间(部门)、班组(专业)三级。
第十一条 问题结案有专业(区域)公司的基层单位实行三级管理。公司级问题的结案由问题所在单位办理,公司审核结案;设专业(区域)公司的,先由专业(区域)公司结案,再到公司结案,或在具备结案条件后,跟大唐国际沟通与基层单位共同到大唐国际结案;基层单位级问题,由问题所在单位结案,报大唐国际备案。
第十二条 安全问题的分级。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事故、障碍、异常和差错四类。其中事故分为:特大、重大、较大(恶性)和一般四种,障碍分为:一类障碍和二类障碍两种,异常分为一类异常和二类异常两种。
第十三条 安全问题结案的分级管理。凡公司级的问题(或构成事故的事件),要由公司结案,其中重特大事故公司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电监会和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凡构成障碍的事件,对应人身事故的未遂和轻伤,由基层单位结案并报公司备案;异常及以下级安全事件由基层单位规定结案程序。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一般事故及以上的问题,由问题(事故)发生单位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按事件的性质及部门分工通知有关领导、部门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岗位按岗位责任组织、督促结案工作。
第十五条 问题的处理。问题一经发生或发现,问题单位就要按公司“问题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调查和处理,明确责任部门、负责人,制定措施、组织实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同时,做到“四不放过”。
第十六条 问题的结案。凡是问题,都应进行结案。结案的条件是:
(一)有正式的问题(事故、事件)的结案报告(事故附事故调查报告);
(二)问题(事故、事件)原因清楚;
(三)有对问题(事故、事件)责任者和相关领导、人员的处理意见;
(四)采取了防止类似问题(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措施或明确了措施完成的时间、单位和责任人;
(五)问题(事故、事件)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确实受到了教育。
第十七条 公司级问题结案的程序
(一)具备结案条件的问题(事故、事件),由基层单位向公司上报结案请示并附带完整的结案报告。
(二)公司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归口管理。有关岗位提出结案意见,部门主管提出审核意见,主管公司领导批准。需要报上级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办理。
(三)按要求应报安全监督管理局或电监局的事故,京津唐区域的,由大唐国际安全环保部负责;其他区域的,在经公司审核后由专业(区域)公司或基层单位报本地区相关机关。
(四)基层单位级安全问题由基层单位自行结案,结案结果每月报公司结案归口管理部门备案一次;公司主管部门要定期抽查专业(区域)公司、基层单位生产问题的结案情况,并进行考核和通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问题所在单位是安全生产问题结案的主体,对问题的提出、解决和结案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对于问题应积极解决,并建立健全结案台帐,按时履行结案手续。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内部生产问题的分级与管理,各单位按本制度原则和公司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等制度对问题整改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结案工作程序。第二十条 对于一时无法弄清原因,不能及时解决和结案的问题,要按公司“督办制”的要求纳入督办程序;由于条件所限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经过专家论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并创造条件加以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区域)公司、基层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代替《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制度(2006年版)》(大唐国际安环„2006‟1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