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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
常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简本)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主导、专家支持、群众参与的应急救援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我市地震灾害发生后,市、辖市(区)政府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自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
快速反应、协调高效。加强现有各类资源整合,形成共享平台和协调一致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地震应急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平震结合。全面落实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监测、预警、预防工作。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水平。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培训和演练。组织体系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
市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主要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局、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地震应急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急工作,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发生地震灾害时,经市政府批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组。
2.1.2 市地震局
市地震局是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身职责,负责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的管理;负责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协同省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预报、汇集灾情速报、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地震发生后,及时向市政府建议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助辖市(区)政府做好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辖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辖市(区)政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先期组织指设立的抗震救灾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善后和灾后重建等工作。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各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前的微观异常信息进行监测、存储、处理、分析和报送;群测群防网对地震前的宏观异常进行观测并及时上报。
市地震局组织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汇集、存储、质量监控、异常落实、分析处理,并组织震情会商,对重大地震异常信息和预测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及时上报,并与邻市地震部门沟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年度地震趋势会商
市地震局组织召开年度全市震情会商会,提出“常州市年度地震趋势研究报告”,市政府根据市地震局提供的“江苏省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报告”,研究、部署防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落实应急预案。
3.2.2 短期防震准备
省政府发布我市短期地震预报后,市政府及时做好危房、生命线工程、避难场所等检查及物资储存等方面的防震准备工作。
3.2.3 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我市临震预报后,本市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及时组织召开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研究、部署防震工作,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发布避震撤离的公告或避震疏散指令;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如发现明显的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省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防御工作。4 灾情分级
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分为四级。
4.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4.0级以上地震、其他地区5.0级以上地震、周边地区6.5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0—4.0级地震,或其它有感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I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先行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决策;派出抢险救灾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和次生灾害防御组等全市各应急组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
省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靠办公室全体成员,配合省现场指挥部及时研究提出抗震救灾对策措施和建议;协调组织灾区应急救援工作,处理好各级应急事务。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按照省现场指挥部部署和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对灾区支援,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应急预案,先期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5.1.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并向市政府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运作,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先行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依据灾害程度和灾区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决策;派出抢险救灾组、工程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和次生灾害防御组等全市应急组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等工作。省政府根据我市的震情和灾情,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地震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挥地震应急工作,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5.1.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报告震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市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在省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本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规模,迅速组织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依据灾害程度和自我恢复能力,确定应急决策,派出相关应急组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抢险和工程抢险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依靠办公室全体成员,配合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判断地震灾害趋势,提出震后地震趋势估计,开展震灾评估、科学考察、社会调查等工作,协助政府做好地震应急和安定民心工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先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5.1.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
一般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局迅速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震情。市政府根据地震部门所报的震情和了解的灾情及应急需要,决定启动IV级响应。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工作,组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依据灾害程度,确定应急规模和应急决策。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等工作。同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协助市政府做好稳定社会、安定民心等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社会影响情况,迅速收集有关地震前兆资料,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协助开展应急工作。
灾区辖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辖区地震应急预案,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派出地震现场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震情和灾情,做好现场紧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
5.2 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在地震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在地震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公告,此后,适时组织后续公告。公告可根据需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的形式发布。
5.3 指挥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先行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全市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请求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省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震应急Ⅲ级、IV级响应启动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和安定民心工作。灾区辖市(区)政府先行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非灾区辖市(区)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对灾区全力支援。
地震现场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防御、重要目标警卫、灾民转移安置、地震监测、灾害损失评估、呼吁和接受外援等工作遇到困难时,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尽快协调解决现场的救援问题。5.4 紧急处置
地震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尽快沟通和汇集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并及时上报;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的安全鉴定;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5.5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根据震灾情况,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部队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市公安消防部队扑灭火灾,参与抢救被压埋人员;医疗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各种专业工程队伍抢修被破坏的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5.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震损的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等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范围等并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坍塌等灾害,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5.7 群众的安全防护
震灾地区政府要及时制定具体的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并分区分片落实到位。
5.8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事故;水利、建设、通信等部门帮助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坝、生命线工程、通信等设施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并加强监控;环保部门组织力量帮助灾区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监测和控制;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帮助灾区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和预防;发改委、安全监管等部门督导和协助灾区对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生产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9 地震现场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向地震现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和分析预报队伍,布设和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加强震区与省地震局、相邻市县地震部门之间震情监测的沟通与联系,对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5.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发生后,灾区的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通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根据需要,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5.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地震局组织力量赴地震现场开展地震烈度、影响范围、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确定发震构造,并全面调查收集房屋建筑、工程设施、设备、物品等方面的破坏情况及地震社会影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下,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震灾损失评估。
5.12 信息发布
根据有关地震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的规定,组织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5.13 应急结束
(1)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由省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省现场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
(2)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相关小组和省地震现场工作队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达到以下条件: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清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应急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终止应急状态。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区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和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征用物资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开展捐赠和救助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
6.3 保险
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款及时实施理赔。参与地震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各自应急工作的总结并逐级上报。
6.4 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局配合上级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地震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7保障措施 7.1 通信保障
市各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地震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通讯录并定期更新。
地震系统内部各有关单位采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信手段传递信息。若震区公共通信系统破坏中断,市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与震区的通信联络。
7.2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建立地震救援装备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制度,对陈旧老化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有计划地改造和更新,确保有效使用。
7.3 应急队伍保障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人员抢救、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震现场应急、建筑物安全鉴定等类别进行配置和管理。有重点地发展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专业队伍与群众性队伍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并配备先进救援装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7.4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使用状态等。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市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依法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以及社会交通运输设施和装备,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7.5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制定电力应急保障方案,以便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的电力供应。
7.6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部门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卫生保障,及时提供现场创伤医疗救治的基本设备保障,建立应急医疗队梯队,并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卫生防疫机构要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7.7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震区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保障工作。
7.8 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经贸委、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7.9 经费保障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政府财政分级予以保障、负担。7.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建立应对灾害的社会动员机制。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及时、主动地参与应急处置。
7.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平震结合的原则,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规划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旷地建立紧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配备供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维护。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地震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聘请地震、工程、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地震灾害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市地震局建立、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市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不断提高地震前兆信息监测、灾害预防、预警和应急指挥的技术水平。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和教育
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宣传防灾减灾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民众防震减灾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8.2 培训
防震减灾教育培训应纳入各级领导和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内容,举办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班,开设综合防震减灾、紧急处置及防灾救灾组织指挥课程。地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地震部门负责组织培训。
8.3 演习 市、辖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地震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生命线设施: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电力、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热力、燃气、输油等系统及公用设施。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泥石流、滑坡、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资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含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报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备案,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时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或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各辖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和市地震局备案。
9.3 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9.4 制定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简本
陕西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简本)
(送审稿)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1)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2)重大通信事故;
(3)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1.4工作原则
在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省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通信管理局设立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
各基础电信运营省级企业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省级企业受省通信管理局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的双重领导。
3预防和预警机制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各基础电信省级运营企业应从制度、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的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各基础电信省级运营企业在网络规划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的各项工作要求,合理组网,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对电信网络的安全监测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通信重点保障目标的安全防卫;做好各基础电信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基础电信省级运营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3.2预警监测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及各基础电信省级运营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某通信网上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机构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3.3预防预警行动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提请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通知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基础电信运营省级企业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4预警分级和发布 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Ⅱ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的情况。
Ⅲ级: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情况。
Ⅳ级: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情况。
Ⅰ级预警信息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Ⅱ级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省政府应急办负责对省有关部门、涉及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电信行业内部的信息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确认并发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应急办、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保障的应急响应坚持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情况,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根据上级要求或需要我省先期处置时,启动本预案。
Ⅱ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我省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或省政府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Ⅲ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工作办公室。
Ⅳ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我省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时,由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
4.2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相关企业和单位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时,相关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信息产业部和省政府应急办。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需要信息产业部进行协调的,应立即上报信息产业部。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办公室应提前或同时启动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在处理Ⅰ级、Ⅱ级突发事件过程中,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指导和督促各级通信应急保障部门和单位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汇总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书。各单位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传达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时,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下达任务书。有关单位接到任务通知书后,立即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发生Ⅲ级、Ⅳ级突事件时,由相应基础电信省级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机构下达任务,启动本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收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对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特大通信事故的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按信息产业部的布置进行。
发生Ⅱ级突发事件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发生Ⅲ级、Ⅳ级突事件时,由电信运营企业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5后期处置
5.1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应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总结经验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2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应急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6.2物资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必备资料
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与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在平时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方案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6.6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6.7需要其他部门保障的工作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迅速抵达事发地点,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在执行通信保障应急任务时的交通指挥和人员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提供应急通信物资及设备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以保证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突发事件发生时,省电力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国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陕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1)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2)特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3)重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省内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故障等情况;
(4)各基础电信运营省级企业是指陕西省电信公司、陕西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中国网通陕西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陕西分公司、中国卫通陕西省分公司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更新,由省通信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启动。预案坚持周期性的评审原则,每年一次,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7.3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3篇:常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简本
警应急预案简本
2020年4月19日
常州市气象灾害预常州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简本)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全市气象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1.2 气象灾害的概念和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气象灾害是指由台风、暴雨、大风、雷电、龙卷风、冰雹、大雾、高温、干旱、寒潮、低温、大雪、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根据《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1.2.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镇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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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3)在其它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1.2.2 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1.2.3 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1.2.4 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以及邻市发生但对常州产生重大影响的)严重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处理等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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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4.2 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1.4.3 坚持防灾与抗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
1.4.4 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做到分工合理、执行顺畅、运转高效,形成应急处理合力。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
设立常州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由相关职能单位组成。2.2 办事机构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气象局。2.3 辖市(区)级机构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市气象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工作。3 预测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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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综合监测
市气象局组织建立全市天气、气候监测网,负责本行政区内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测预警、灾情评估工作。3.2 信息报告
(1)市、辖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预测预警信息报本级政府,同时向上级气象应急机构报告。
(2)各成员单位所属监测机构的预测预警信息,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通报。
(3)属于一般气象灾害(Ⅳ级)预警信息的,辖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市气象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当地政府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4)属于较大气象灾害(Ⅲ级)预警信息,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5)属于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预警信息,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上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上报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时间均不得超过1小时。3.3 风险评估
市、辖市(区)气象应急指挥部收到气象形势报告、天气实况、灾情信息和气象灾害警报等预测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汇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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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3.4 预警级别
按气象灾害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范围,气象灾害预警分四个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能够升高、降低或者解除。3.5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能够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该信号只作为政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的依据之一。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不同等级的应急响应,以政府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等级为准。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分级响应
根据不同气象灾害预警等级,各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各级政府宣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分级响应。
气象灾害引起的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道路(铁路)交通事故、内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等次生和衍生灾害,由相关应急指挥部按权限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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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响应内容分为气象响应行动、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等方面。4.2 指挥协调
气象灾害Ⅰ级和Ⅱ级预警,在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下进行处理,市政府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成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主要领导、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担任。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在市政府指导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所在地辖市(区)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当地气象灾害应急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4.3 气象响应行动
市、辖市(区)气象部门按分级、分类的原则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信号发布、现场处理等应急响应行动。4.3.1 Ⅳ级响应行动
所在地的辖市(区)气象部门:
(1)所在地辖市(区)级气象部门应急岗位工作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值班和待命状态;
(2)实行主要负责人24小时带班制度,负责签发重要天气公报和决策服务材料,签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亲自向当地党政领导报告情况;
(3)开启市、辖市(区)电视会商系统,加强与市气象台天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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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按照市气象台的指导意见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和跟踪预报服务工作;
(4)经过电视游动字幕、电台广播、“96121”电话、短信、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
(5)及时将本地气象信息、灾害信息向上级气象部门和下游相关地区气象部门通报,实施天气联防;
(6)根据气象灾害类型,气象部门应急工作小组进入待命状态。一旦出现重大灾情,现场应急工作小组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鉴定灾害类别、监测实况、收集灾情,并及时报告情况。4.3.2 Ⅲ级响应行动
所在地的辖市(区)气象部门:
除按Ⅳ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外,重点开展气象灾害现场的先期处理工作,按照市气象局的要求做好灾害鉴定、实况监测、灾情收集和情况报告等工作。4.3.3 Ⅱ级以上响应
市、辖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除了按Ⅲ级响应行动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外,还应做到:
(1)每小时向政府提供一次天气形势图,雨情、水情、灾情态势演变图;
(2)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必要时直接与中央台进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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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接收上级气象部门的技术指导;
(3)配合上级气象部门应急工作组在本市区域内开展工作,做好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工作。4.4 部门联动
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气象灾害应 急指挥部迅速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监测、预测、防灾、抢险、救灾、处理善后等应急联动行动。Ⅰ级和Ⅱ级预警期间,成立应急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调动本部门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4.5 社会响应
预案启动后,根据气象灾害的预警级别和类型,由市气象灾害指挥部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众防灾抗灾引导信息,动员社会各界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联动部门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向社区、学校、建筑工地、车站港口、水电气供给部门和广大市民发布防灾避险警示,或有组织地开展人员撤离、财产保护、设施加固等行动。4.6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气象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各级政府根据权限,决定或请示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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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部门是气象灾害基本救援队伍。加强气象应急队伍建设,各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专业抢险队伍建设,积极组织群众抢险队伍,必要时动用驻常部队、武警官兵等组成抢险队伍。重大和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时,指挥部成立各 应急工作组分头开展工作。5.2 技术保障
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1)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集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一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
(2)建立和完善气象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中心,改进气象灾害预警播发系统,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能力和社会响应能力;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环境、灾情等信息资源共享。5.3 通信与装备保障
(1)以现有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2)实现与市政府及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宽带网络的互连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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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实现信息共享;
(3)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4)根据需要,组织市、辖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指挥和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抗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5)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5.4 交通运输保障
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配。必要时组成专业运输队伍,征用车辆、船只确保抢险抗灾物资和人员的及时运输。5.5 治安保障
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备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好灾区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5.6 物资保障
各专业部门、物资供应部门、易受灾害单位和部门按规范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及时更新、调整储备物资品种,做到有备无患。5.7 资金保障
用于气象灾害应急系统建设、系统和工作机制日常运作、综合监测和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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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应保证修复因气象灾害受损的防灾设施、工程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对其使用情况给予监管。5.8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职责范围有效实施社会动员;必要时行政首长要发表讲话,靠前指挥;各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社会动员中发挥关键作用。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发生气象灾害的相关辖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必须品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质供应、社会治安、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等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动员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发动社会、机构和个人开展社会救援工作;尽快修复城市生命线工程和被气象灾害损毁的防灾设施和工程,及时补充防灾抢险物料。6.2 调查评估
市气象部门会同民政、水利、农业、安监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分析灾害成因和防御措施效果。气象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在灾后15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6.3 总结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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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应急处理过程中的工作得失,提出应对气象灾害的措施和建议。应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报本级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6.4 灾害鉴定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气象灾情信息的证明等工作。7 管理、监督 7.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政府和气象、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经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应急成员单位进行气象灾害专业应急技能的培训,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理知识以及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它常规性培训工作纳入总体防灾、减灾、应急处理的培训内容。7.2 演习演练
各级政府应当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由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应急合练。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移动气象台和移动气象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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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应急需要时及时、有效发挥作用。7.3 责任与奖惩
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履行有关职责的;
(2)因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3)其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牵头制定,报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时组织评审,作出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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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报市政府批准备案。8.2 部门预案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部门预案。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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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
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简本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臵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铁路、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
(3)火灾事故灾难。
(4)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5)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6)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7)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造成的事故灾难。
1.4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达到Ⅱ级响应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州(市)人民政府应急处臵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州(市)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信息共享,资源整合。
(3)专业管理,部门协作。
(4)常备不懈,平战结合。
(5)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省安委会是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我省安全生产事故的处臵工作。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
2.3 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有关应对工作。
2.4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省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臵,防止事故扩大。
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时应建议省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Ⅰ级响应为国家预案、Ⅱ级响应为本预案、Ⅲ级响应为州(市)级预案、Ⅳ响应为县(市、区)预案。应急行动 5.1 省安委会行动
确定应急工作组,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应急行动动员会议,下达应急行动命令。
5.2 各应急工作组行动
立即召集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指挥部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应急终止
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书面向省安委会报告。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的州(市)政府。后期处臵
当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臵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搞好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和补偿、重建、保险理赔以及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工作;做好事发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臵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保障措施
8.1 制定各级应急预案
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8.2 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区组织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各州(市)应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大型企业集团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省安全生产应急处臵指挥部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其他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8.3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省安全生产应急处臵指挥监控系统,逐步建立省、州、县三级指挥监控系统。
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确保通信畅通。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开发“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设备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
8.4 技术保障
建立应急处臵专家技术档案,为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
8.5 资金物资保障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应急救援建设规划,省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省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臵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8.6 宣传、培训和演习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8.7 监督检查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的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