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尔托海乡防洪防汛应急预案_乡镇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时间:2020-02-29 07:01: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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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托海乡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应对洪水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防洪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防洪应急工作实行乡人民政府行政一把手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条

防洪应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强化和规范政府对抗洪救灾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乡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乡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防洪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自身健康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以防为主,把预防洪水灾害作为防洪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洪水灾害的预防和防洪应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洪水灾害发生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果断处置,严防灾害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四)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辖区内局地暴雨、融雪性洪水、各中小河流洪水、水库、塘坝垮坝洪水等洪水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洪水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第六条 防洪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村、各部门在汛期尤其是有天气过程阶段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重点险工险段、重点防洪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和掌握重大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七条 萨尔托海乡洪水灾害应急工作预警中心设在乡政府值班室,对全乡洪水灾害事件统一收发预告、警报。

第八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快结合,逐级向上汇报。乡村两级防汛指挥得到洪水灾害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重特大洪水灾害发生后,乡人民政府要在半小时之内向市人民政府、市防办汇报。

第九条 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洪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雨情、水情、伤亡人数、损失程度、救灾情况及生产生活上急需解决的问题等。

第十条 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标准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

(一)一般(Ⅳ级):

各条河流、沟道出现小于十年一遇的洪水标准时,河道泄洪时会对沿线水利工程、村庄等地造成轻微影响,不危及人员安全的洪水。

(二)较重(Ⅲ级):

发生局地暴雨洪水,各条河流、沟道出现大于十年一遇小于二十年一遇的洪水标准时,河道泄洪时会对沿线水利工程、村庄等以及其他设施有威胁但不危及人员安全的洪水。

(三)重大(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各条河流、沟道出现大于二十年一遇小于五十年一遇的洪水标准时,河道泄洪时会对沿线水利工程、村庄等以及其他设施有威胁且有人员围困现象的洪水;

3、各村管辖各小水坝、河道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

4、乌伦古河、南北干渠、乡万亩食葵基地排洪区、乡机关所在地等沟道发生局地暴雨洪水或山洪,威胁农牧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

(四)特大(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各条河流、沟道出现超过五十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标准时,河道泄洪时会对沿线水利工程、村庄等以及其他设施受损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洪水;

2、发生局地暴雨洪水,河流、沟道洪水急涨,有人员围困、伤亡或房屋倒塌、村庄进水,并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乡人民政府成立萨尔托海乡防洪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由乡长任总指挥,副书记、副乡长、武装部部长任副总指挥,水管所、村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二条 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是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传递上级防洪救灾工作指令。

(二)及时了解掌握雨情、汛情、灾情和抗洪救灾应急工作情况,并上报县、乡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指挥部主要领导提出防汛抗旱决策参谋意见并具体实施防洪救灾的调度工作。

(三)组织协调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系,督促其履行各自防洪工作职责。

(四)组织开展防洪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

(五)督促各村和有关单位搞好蓄滞泄洪区安全建设和蓄滞泄洪区的准备工作。

(六)处理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防汛抗旱成员单位的职责:

防洪工作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各成员单位必须在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防洪抢险工作。

水管所:负责防汛工作的行业管理,收集提供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负责所辖各类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协调组织防洪抢险 工作及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财政所:根据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急需,筹措、调剂、保障防汛抗洪抢险救灾资金;

民政办: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核实灾情,负责灾民的安置、救济,负责救灾物资的筹集、管理、发放;

卫生院:负责灾区伤病员抢救及灾后灾区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确保灾区医疗、预防控制药品供应和疫情监测统计、分析、上报;

武装部:制止和打击破坏防洪工程、水文、通讯设施、盗窃防汛物资的行为,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如遇紧急汛情,负责组织群众撤离灾区;

广播站:按照抗旱防汛指挥部的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工具,实事求是地报道发生的洪水灾害,宣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其它有关部门在汛期均应根据市抗旱防汛指挥部的抢险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防汛抢险任务。

第四章 抗御洪水应急方案

当洪水灾害发生后,根据不同预警标准,启动相应的防洪预案,并采取积极的应急措施,抗御洪水。

第十五条 一般(Ⅳ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一)受灾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乡人民政府的防洪预案,由水管所及时给各个相关单位通报水情,由上游河系水管站协助乡、村组织安排灌区群众开展引洪、排洪工作。

(二)根据气象部门预报的天气变化,遇可能发生(或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通知同级防汛指挥部门;各级防汛指挥部门接到灾害性天气通报或发现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受威胁区群众发出警报,通知做好避险准备,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抢险队员进入待命状态。

(三)水管部门要做好水情测报、预报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水情信息。

第十六条 较重(Ⅲ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乡人民政府防洪预案,组织抢险工作组赶赴有险情地段开展救护工作,对险工险段实行严防死守。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险情和抢险进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三)险段所在区域要严密监视河流水情,加强与防办、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河流洪水情况。水管部门要做好水情测报、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做好气象预测预报服务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气象、水情信息。

(四)乡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人员24小时对险工险段、进行巡查,发现险情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每30分钟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一次,直到汛情和抢险工作结束。

(五)各防汛单位做好防汛物资、防汛抢险队伍、机械的整装待命工做,有情况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专业与常备相结合。

第十七条 重大(Ⅱ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一)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防洪预案,组织民政、水利、卫生等部门组成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如发生人员被困的险情和灾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在接到灾情报告十五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

(二)各级气象部门要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遇可能发生(或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通知同级防汛指挥部门;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在接到灾害性天气通报或发现灾害性天气,要及时向受威胁区群众发出警报,通知做好避险准备,当地村委会要组织抢险队员进入待命状态。

(三)水文部门要做好水情测报、预报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水情信息。

(四)各小水库、堤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抢险队伍全力抢堵或疏导,组织群众撤离,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五)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抢险和 救灾工作进展,抗旱防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六)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指挥部要加强与下游受威胁村组的联系,通知下游村庄进入24小时值班状态,组织群众做好迁移准备工作,并组织最危险区群众先行撤离;乡政府要安排好撤离群众的生活。

第十八条 特大(Ⅰ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一)全面落实县、乡人民政府防汛工作行政一把手目标责任制,乡人民政府和抗旱防汛指挥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乡级防洪预案,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分析洪灾情况发展动态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阶段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应急工作,并发出抗洪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同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 8 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传达上级对防洪救灾工作的指示,请求上级的支援。

(二)当乡域内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发生局地暴雨洪水,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

1、受灾乡防汛抗旱指挥部立即启动当地防洪应急预案,组织民政、水利、卫生等部门组成抢险工作组赶赴灾区抢险救灾,安排灾民生活,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上报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2、当洪水偎堤或聚集高等级公路,且上游来水继续上涨时,立即向险区群众发布第一次水情警报,各撤离牵头组织单位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动员能在本区域投宿亲友的险区群众先行撤离;各区域抢险物资运到险工现场,加高加固重点险段,并组织向险区运送抢险物资;民政、卫生部门要组织好救灾物资和医疗救护队伍,开赴灾区进入待命状态。

3、当洪水继续上涨超过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时,立即向险区群众发布第二次水情警报,灾区实行交通管制,无防汛抢险通行证的车辆一律禁止通行;通知各撤离牵头组织单位按计划组织群众撤离;抢险队伍全部调到抢险现场,按照抢险需要,乡抗旱防汛指挥部在全乡范围内就近组织调运防汛抢险物资;各级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抢险队伍;民政办立即组织向灾区调运帐篷、面粉、衣物等生活用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安置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4、乡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组织抢险各工作组于第一时间之内赶到抢险现场,各负其能组织开展抢险工作;乡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全力以赴配合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坚持实行行政首长防洪安全责任制。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的原则,汛前落实水库、村组、主要河段、公路、通信设施等防洪重点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领导责任制,分级、分部门、分项目落实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保安责任书,并分级公示,归档备案。山洪灾害多发区要以村庄和群众防洪安全为目标,落实村组社区防洪安全责任人,分级明确责任,签定防洪安全责任书,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条

坚持搞好防汛安全检查工作。防汛安全检查是发现工作疏漏和问题,消除防洪隐患,督促落实防洪保安措施的重要手段,各级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坚持搞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工作,特别是汛前大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把每年3月份、6月份作为“汛前大检查月”,防汛责任人要亲自带队,对安全度汛的各项工作和防洪设施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责任落实、查预案制定、查物资储备、查通讯保障、查隐患消除,对水库坝体、泄水闸门、河道险段、备用电源、通讯设备、防汛物资等重点防洪设施,按照逐项察看、登记备案、负责人签字等程序进行细致检查,发现问题、10 现场处理,及时把隐患消除在汛期到来之前,做好防御特大洪水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切实做好抗洪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抗大洪、抢大险,全面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要认真分析河道、险段、局地暴洪多发区可能发生的险情,根据抗洪抢险的实际需要,组织落实好常备抢险队伍,储备好抢险物资,保证抢险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防汛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村委会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详细的防洪应急预案,并报乡抗旱防汛指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根据防洪实际需要进行补充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乡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审核签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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