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案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单县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为规范和指导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获证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促进无公害畜产品健康发展,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无公害农产品应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单县无公害畜产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单县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并及时控制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获证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促进无公害畜产品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单县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无公害畜产品污染,产地环境破坏,人身健康损害,并对无公害畜产品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质量安全事件。
1.4 工作方针
无公害畜产品应急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应对、信息畅通的方针进行有效管理。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四个级别。同一事件的分级依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2.1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
(2)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物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损害,事件危害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2.2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质量安全事件:(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2)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物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已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危及生命;
(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畜产品数占同类获证畜产品数的30%以上,且该行业属于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
(4)国家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严重社会影响;(5)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质量安全事件。2.3 较大质量安全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质量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2)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违规使用禁(限)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非食用物质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或因外源污染造成获证畜产品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畜产品数占同类获证畜产品数的5%以上;
(4)省级媒体予以披露,引起较大社会影响;(5)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质量安全事件。2.4一般质量安全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质量安全事件:(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2)获证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可能导致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不良影响;
(3)事件涉及到的获证畜产品数为同类获证畜产品数的5%以下;
(4)企业或消费者予以反映,尚未形成群体性影响;
(5)省内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抽查中发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信息已在小范围内通报。
(6)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质量安全事件。3 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3.1 应急管理指挥机构
成立单县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组 长:曹兆金 单县畜牧局局长 副组长:孟 秋 单县畜牧局副局长 贾成立 单县畜牧局副局长 成 员:孙广勇 单县畜牧局生产科技股股长
马业孔 单县畜牧局兽药饲料监察所所长
许 涛 单县畜牧局动检所所长 白 峰 单县畜牧局生产科技股副股长
3.2 日常管理机构
设在单县畜牧兽医局生产科技股。
单县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应在单县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县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3 县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县区内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4 专家工作组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承担为预防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获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并为获证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5技术支持机构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农产品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和山东省范围内通过“双认证”的农产品质检机构。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主动组织开展对本县区内无公害畜产品的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上报 至上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2 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专家,根据监测信息,按照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报告制度
遵循由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其隐患。
4.3.1 责任报告单位
(1)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获证单位;
(2)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农产品检测机构及有关科研院所和山东省范围内通过“双认证”的农产品质检机构。
4.3.2 报告时限要求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和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较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2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一般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地有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事件后1日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7日内做出总结报告。4.3.3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范围、危害程度、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4.3.4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4.3.5 总结报告
包括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
5.1.2 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5.1.3 较大和一般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决定。
事件发生后,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县区内获证同类产品认真开展自查,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事态发展。
5.2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其危害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终止响应。
5.3 应急终止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急机构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报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领导机构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5.4 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对在特别重大、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实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2 人员保障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积极配合,有效完成应急处置工作。6.3 资金保障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应急处置资金,工作经费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4 技术保障
无公害畜产品的技术保障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当发生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单县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及时提供检测结果。
6.5 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科学消费。同时,应加强对所有参与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7 附则
7.1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联系电话:0530-4602757。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