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一 总 则
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效地处理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确保我乡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xxx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xxx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
2、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综合性防控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
二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1、应急组织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指挥机构由乡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设在乡党政办。
总指挥:xxx 乡党委书记
副指挥:xxx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危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疫点内禽类的扑杀和禽类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农技站:负责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技术攻关的投入,做好防控技术储备。派出所: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和加强扑杀工作。
惠民办: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财政所: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的购置、扑杀、监测、消毒处理等经费的安排,并加强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卫生院: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做好人群的预防工作。办公室:负责全乡重大动物疫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三 预警和报告制度
1、重大动物疫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动物疫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细菌、结合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一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国家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Ⅲ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州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州内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州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州内5个以上县市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州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Ⅳ级)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疫情在州内1个县市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州内1个县市暴发流行。
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标准,进行确认并上报卫生部。
2、启动预案
根据专家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化验结果为阳性、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对疫点实行封锁,怀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对密切接触人员实行隔离。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指挥部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发生Ⅰ级、Ⅱ级疫情时,积极配合国家指挥部、省指挥部和州指挥部开展疫情扑灭工作;发生Ⅲ、Ⅳ级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3、基本原则
(1)坚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的原则。
(2)坚持“早、快、严”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5)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五 控制措施
1、隔 离
1.1、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指导下,采取隔离措施,将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禽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
1.2、隔离措施要求
(1)隔离场所的选择:隔离场所应选择不易散布病原体,方便
止染疫、疑似染疫、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禽类进入疫点;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经营活动。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对疑似染疫的禽类进行隔离,初步诊断后进行扑杀;饲养的禽类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经营活动。受威胁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并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保护带;确定人员监测疫情;禁止从疫区购进易感染禽类及其产品。
2.5、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的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染疫动物,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3、扑杀
初步诊断为重大动物疫病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下立即对疫点内所有的染疫离及同群禽进行扑杀并按规定分类登记造册。
4、无害处理
6紧急免疫
6.1、在全面查清疫情的前提下,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强制性的紧急免疫接种,做到不漏户、户不漏禽,建立免疫保护区。
6.2、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免疫接种。
6.3、登记免疫接种的禽群及养殖场(户),建立免疫档案。6.4、免疫后,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7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待疫情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度。
8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9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方式、各种场合和各种手段普及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提高公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了解程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配合,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稳定城乡居民的消费心理,保证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同时,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在疫情的宣传上做到不抢先、不猎奇、不炒作,以免加剧公众的恐慌心理,造成1任。
3、在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不服乡指挥部调度的,或不履行保障职责的,或对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它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八 有关说明
1、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做出的规定。
2、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脱。
3、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防控技术要求,按照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的标准,防控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执行。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