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师范大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学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2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海口市琼山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内的生产、经营、交通、运输、基本建设或其它活动中,由于有关人员过失或自然灾害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者3—30人中毒,或者需要紧急疏散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遵循保护人员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等“三优先”的总体目标,把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2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断改进应急预案的全面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4.3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4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防范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正常状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质准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4.5 反应快速,运转高效。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学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处置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长由分管后勤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学生处、团委、教育工会、宣传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处置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治理办公室。现场控制评估组等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各应急救援小组在处置工作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和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组成,牵头单位为学校办公室;责任人为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对有关情况进行汇总、传递和向上级报告,协助处置工作组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事故处置组。牵头单位为事发单位,责任人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根据处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达命令,组织处置,抢救伤员,排除险情,控制事态,调查事件。
安全保卫组。牵头单位为保卫处,责任人为保卫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护现场。
医疗救护组。牵头单位为校医院,责任人为校医院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后勤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后勤管理处,责任人为后勤管理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食品供应、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员疏散组。由学生处、团委、教育工会组成,牵头单位为学生处;责任人为学生处、团委、教育工会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
新闻报道组。牵头单位为宣传部,责任人为宣传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现场检测评估组。牵头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处,责任人为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事故发生趋势,预测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应急处置工作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行动终止。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学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责成有关部门负责学校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保证学校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综合治理办公室要依法组织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依据“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得到追究不放过),查-67(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海师办[2007]20号文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