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司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肥政办发„2010‟92号
关于印发肥城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肥城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肥城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1.5指导方针 2 启动条件 2.1自然灾害 2.2破坏性地震 2.3突发事件 2.4特殊情况
2.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市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3.2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3.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3.4驻肥部队职责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4.4救灾装备准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6预案及演练 4.7社会动员准备 4.8宣传、培训和演习 5 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等级划分 5.3灾害分级管理 5.4灾情报告 5.5灾情核定 6 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2应急响应行动 6.3应急响应程序6.4四级响应 6.5三级响应 6.6二级响应 6.7一级响应 6.8信息发布
6.9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恢复重建
7.3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8 附则
8.1预案更新及管理肥城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
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2.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1.3 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以及国家、省、泰安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1.4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强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5 指导方针
1.5.1 救灾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
1.5.2 市政府、镇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将抗灾救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资金和物资,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和广大民兵等快速反应力量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2.1 自然灾害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强雷电、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2)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2.2 破坏性地震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因灾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2)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2.3 突发事件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 特殊情况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2.5 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3.1 市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肥城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如图1所示),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救灾工作的原则、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当地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市抗灾减灾工作。
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市减灾委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审计局、环保局、外侨办、统计局、林业局、安监局、粮食局、人防办、供销社、地震局、气象局、红十字会、科协、供电公司、市人武部、武警肥城中队等部门(单位)分工负责人。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3.2 市减灾委办公室职责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其职责是:
(1)承担减灾及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综合协调工作;(2)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协调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听取灾区关于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汇报;
(3)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情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协调、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3.3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展改革局: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铁路、邮电、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和生产工作,协调通讯运营单位,组织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市教育局: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校舍,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有关减灾救灾科研项目。市公安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做好灾区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位、救灾物资等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储备、调拨救灾物资;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工作。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市民政局申请上级救灾应急资金,管理、分配、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对重大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处理;制定灾后重建用地规划和优惠政策。
市住建局:做好被毁坏的供水、供气、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参与震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估鉴定,开展震后工程灾害调查;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市交通运输局: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桥梁、涵洞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干线公路畅通;协调、组织营运车辆,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
市水利局: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做好灾区生活、生产用水调度,确保用水供应;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农业局:预测预报农作物灾害;参与农作物灾害的灾情评估;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配合财政部门落实灾害减免政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市卫生局: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市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市统计局: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市外侨办:协调处理抗灾救灾涉外事务。
市林业局:参与相关灾害评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市安监局:组织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灾区企业做好恢复生产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人防办:利用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为防灾救灾提供指挥场所和指挥手段;利用人防工程以及疏散体系,为居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利用人防专业队伍,参与城市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害警报信号;利用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体系,普及防灾减灾知识。
市粮食局:做好灾区口粮供应工作。
市供销社: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工作。市地震局: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 12 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视;组织有关部门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等工作。
市气象局:发布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及短期气候趋势预测信息,提供实时气象资料;对干旱、大风、冰雹、暴雨等气象灾害开展动态监测;参与气象灾害调查、评估;与有关部门联合对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衍生灾害进行监测、评估。
市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科协: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研究工作。供电公司:指导和组织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3.4 驻肥部队职责
人武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驻肥部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 13 危险地区的群众。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下达泰安市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镇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 各镇政府应确保救灾经费投入,将救灾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好本级救灾业务工作经费。
4.1.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 物资准备
4.2.1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救灾应急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
4.2.2 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包括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物资;街镇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4.2.3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4.3 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讯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市、街镇、村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以市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逐步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市民政部门及街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4.5 人力资源准备4.5.1 加快各级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
4.5.2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3 组建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卫生、气象、科技、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预案及演练
4.6.1 镇政府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救灾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 救灾应急预案制定后报市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16 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7.2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每年组织一次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开展对街镇级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8.3 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在自然灾害来临之前,市气象、科技、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预警信息。
5.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 17 出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有关部门和街镇应做好应急工作。
5.2 灾害等级划分
5.2.1 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5.2.2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全市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全市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5.2.3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全市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全市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5.2.4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全市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全市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5.2.5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较大灾害标准的均为一般自然灾害。
5.3 灾害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处置;重大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管辖;较大自然灾害由泰安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一般自然灾害由市人民政府管辖。
5.4 灾情报告 5.4.1 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街镇、村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借住房屋人口、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伤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4.2 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镇政府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以内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泰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3)灾情续报
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政府每天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市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向泰安市民政局报告情况。
(4)灾情核报
灾情稳定后,镇政府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上报泰安市民政局和市政府。
5.4.3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5.5 灾情核定
5.5.1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5.2 部门会商核定。市民政局应协调农业、水利、21 科技、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5.3 市民政局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5.4 市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员、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员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市有关部门及灾区街镇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6.1.2 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2)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泰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5)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6.1.3 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省、泰安市政府规定,市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6.2 应急响应行动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行动包括:
(1)灾情监测、收集、报告与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深入灾区,对灾害损失及其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救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应急保障。保障救灾应急所需资金;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饮用水、衣被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
以及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为参加抢险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准备必要的专用物资、器材,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紧急救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发生和蔓延;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预防次生、衍生灾害。
(5)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紧急支援。
(6)视情组织救灾捐赠。(7)恢复重建因灾毁损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修复因灾毁损的交通、通讯、水利、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
(8)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6.3 应急响应程序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级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二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三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四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4 四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强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6.4.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2的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向泰安市民政局报告灾情;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的民政局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街镇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街镇开展救灾工作。
(4)受灾街镇每日8时前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灾情动态,直至灾情稳定。
(5)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灾区街镇申请,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送泰安市民政局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报告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
6.5 三级响应 6.5.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强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5.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3的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6.5.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泰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街镇的情况汇报;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市减灾委领导带队的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街镇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街镇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必要时,市民政局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泰安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街镇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提出对策。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灾害发生48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泰安市民政局和市委、市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5.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确定三级响应终止,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
6.6 二级响应 6.6.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倒塌房屋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6.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4的工作流程,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6.6.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受灾街镇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泰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街镇的情况汇报;
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投入救灾工作。市民政局通信系统保持与泰安市民政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领导率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街镇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泰安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政府向泰安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街镇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5)视情组织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12小时与灾区街镇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泰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并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6.6.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6.7 一级响应 6.7.1 灾害损失情况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强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6.7.2 启动程序
按照如图5的工作流程,市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向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由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市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6.7.3 响应措施
由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受灾街镇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泰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以市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与泰安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街镇的情况汇报; 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市民政局视频通信系统保持与泰安市民政局的畅通。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长或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0时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市政府向泰安市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市
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立即向泰安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根据灾区街镇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每2小时与灾区街镇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迅即编发《新灾快讯》,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灾情发生24小时内编发《新灾情况》,报送泰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同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报泰安市政府批准后,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6.7.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6.8 信息发布
6.8.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6.8.2 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市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市防指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地震灾情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灾情及灾害救助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6.8.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6.8.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8.5 地方信息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地方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市防指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9 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其他突发事件参照自然灾害响应等级实行应急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春期间灾民往往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对缺粮面比较大的灾区要组织对口支援,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抗灾自救能力。对既缺粮又缺
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在粮源充足、群众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地区,要组织好开仓借粮工作,动用地方库存粮解决受灾群众口粮。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
7.1.1 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街镇民政部门在9月31日(12月31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7.1.2 市民政局不定期组织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 制定冬令(春荒)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方案。7.1.4 市民政局应根据各街镇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泰安较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市财政配套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7.1.6 向社会通报各街镇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7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开仓借粮。
7.1.8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困难。
7.1.9 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害减免政策,粮食部门应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受灾街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 开展灾情评估,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市民政局根据各街镇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下拨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4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街镇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7.2.6 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7 市教育、财政、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卫生、文广新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和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3 灾害救助工作评价
市、街镇民政部门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附则
8.1 预案更新及管理
8.1.1 各镇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
8.1.2 随着灾害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和修订。
8.1.3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