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皖政办秘〔〕14号)_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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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秘〔2009〕14号 【发布日期】2009-02-19 【生效日期】2009-0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皖政办秘〔2009〕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构成及职责预警级别与发布

3.1 预警级别

3.2 预警发布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信息发布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的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应急队伍灾后恢复重建附则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9.3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安徽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提高全省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以及我省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实际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发布与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预警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装备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1.4.2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行、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

1.4.4 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应对工作的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应对。

1.4.5 军地协同,社会联动。充分依靠和发挥驻皖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的作用,在紧急情况下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抗雪防冻救灾任务。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组成省政府设立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以及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以及省民政厅、省经委、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为: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办事处、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的负责同志。

2.2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2.1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研究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督促检查各市、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灾害防御和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情况请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驻皖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给予支持;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省内主流媒体对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信息报告和综合协调工作,在本预案Ⅱ级响应启动后,承担综合组工作。

(3)省民政厅:负责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安排方案,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倒塌民房重建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4)省交通厅:负责加强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调集人力和机械设备除雪铲冰,保障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畅通;指导国省道路沿线政府做好道路积雪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统计、报告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里程和公路、汽车站、服务区滞留人员数量。

(5)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期间全省煤炭的生产和调运;组织电力生产和供应,协调有关地方和单位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力抢修恢复,落实错避峰措施,实施有序供电;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融雪剂等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

(6)省商务厅:负责保证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7)省卫生厅:负责做好医护人员和救灾工作准备,组织协调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援。

(8)省公安厅:负责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的调度,对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车辆正常行驶时,采取限制车速、警车压速带道等多种措施,进行合理分流疏散;必要时,对省内高速公路交通实行限时封闭,需要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时,由省公安部门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部门意见,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清障施救;指导各地加强对国省干道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对车辆通行进行合理分流,维护正常交通秩序,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9)省财政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落实到位。

(10)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做好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工作。

(11)省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协助开展灾情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

(12)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保障城市供热、供水、供气、公交等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指导供水、供气等受损公共设施的抢修;动员各地组织力量打通城市主干道、立交桥等,尽快恢复城市交通;指导各市房地产部门组织开展危房鉴定;组织专家赴灾区提供技术服务,帮助指导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3)省农委: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赴灾区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14)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

(15)省林业厅:负责查核、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林农开展生产自救,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林农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尽快恢复林业生产。

(16)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

(17)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做好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做好教育部门灾情的核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18)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对处置工作。

(19)省粮食局:负责组织粮食、食用油的货源,确保市场供应。

(2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网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用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工作。

(21)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做好医疗救援工作。

(22)省工商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的市场管理。

(23)省物价局:负责开展灾区价格动态监测,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制定价格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24)省电力公司:负责加强对省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和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全力保障电网正常运行,保证企业和居民正常用电。

(25)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除雪铲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及时组织对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进行除雪铲冰,尽可能确保道路不积雪成冻;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对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事故的车辆实施救援;及时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及其设施,完善通讯、监控等管理系统;尽最大努力对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保障;积极协调中国石化股份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安徽销售分公司做好服务区的燃油供应工作。

(26)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办事处:负责组织省内铁路系统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做好救灾物资、滞留旅客的运输计划调度,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统计、报告火车站滞留人员数量。

(27)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机场除雪铲冰工作,及时发布航班延误信息,做好因航班延误滞留旅客的生活保障等工作;统计、报告机场滞留人员数量。

(28)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必要时,申请南京军区派遣部队支援我省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9)武警安徽省总队: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为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灾情信息、灾害发展趋势、应对工作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启动本预案Ⅱ级(含)以上响应后,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即成立综合组、生活救助组、交通工作组、煤电油运工作组、市场保障组、医疗卫生救助组6个工作组,处置重大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组: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信息报告、宣传报道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生活救助组: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3)交通工作组:省交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军区司令部、武警安徽省总队、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办事处、安徽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和客货空、陆运输保障工作,全力为高速公路上滞留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保障,指导受灾市、县做好县乡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做好城市公交系统的调度工作,确保城市公交系统正常运营。如遇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车辆堵塞和人员滞留,可报请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协调沿线政府组织群众为公路滞留人员提供食物、饮水等保障。统计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中断里程,统计交通滞留人员数量。

(4)煤电油运工作组:省经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电力公司、上海铁路局蚌埠铁路办事处为成员单位。负责煤、电、成品油、燃气、供热、公共交通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调度,全力做好保障工作。

(5)市场保障组:省商务厅牵头,省粮食局、省农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组织和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6)医疗卫生救助组:省卫生厅牵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监管和供应、因灾卫生监测报告等工作。预警级别与发布

3.1 预警级别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3.1.1 Ⅰ级预警

全省出现持续1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2/3以上县积雪深度超过3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15毫米以上,省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3.1.2 Ⅱ级预警

全省出现持续10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1/2以上县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局部地区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省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3.1.3 Ⅲ级预警

全省出现持续5天以上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1/3以上县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省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橙色以上预警信号。

3.1.4 Ⅳ级预警

全省部分地区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10个以上县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省气象台发布上述地区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或暴雪黄色以上预警信号。

3.2 预警发布

省气象局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单位以及通信运营企业,省高速公路总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报和转发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省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省境内2/3(里程)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48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民航机场滞留人员4万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2万人以上;

(3)因灾死亡25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6万间以上。

4.1.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根据相应灾情,向省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省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 响应行动

(1)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报告,请求支持。

(2)省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指挥全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6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4)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

(5)相关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报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4.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向省长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由省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省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省境内1/2(里程)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民航机场滞留人员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12万人以下;

(3)因灾死亡15人以上、25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4万间以上、6万间以下。

4.2.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根据相应灾情,由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1)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6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3)相关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向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4.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省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省境内1/3(里程)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

4.3.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由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1)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

(2)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市、县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省民政厅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报告工作,并对受灾较重市、县的救灾工作进行指导。省经委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生产、调运和电力供应。省交通厅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时除雪铲冰,保障全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畅通;指导受灾市、县做好国省道路的除雪铲冰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加强对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的调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省商务厅负责做好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石油生产企业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省卫生厅负责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救灾药品器械供应,指导受灾市、县开展救治工作。省电力公司加强对电网的维护,组织专业人员及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组织专业力量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4)相关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

(5)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市、县可向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报告,由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请求驻皖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4.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省民政厅厅长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省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省境内1/5(里程)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2万间以下。

4.4.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由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工作副厅长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4.4.3 响应行动

(1)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省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较重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3)相关市、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4.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分管救灾工作副厅长宣布终止Ⅳ级响应。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雪防冻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2 灾情发生后,省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将灾情、灾害发展趋势、路况信息、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组织安徽日报、省电台、省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灾情报告和评估

6.1 灾情的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各级政府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各级民政、交通、经委、商务、卫生、建设、农业、水利、林业、粮食、旅游、气象、通信、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

6.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迅速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6.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等。救灾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预备费,一旦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抗雪防冻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2 物资保障

民政部门要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交通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经委、电力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生产、调运和电力供应,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管理。

商务、粮食部门要做好猪肉、鸡蛋、蔬菜、粮油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卫生部门要做好救灾药品保障工作。

7.3 应急队伍

民政、交通、公安、建设、电力、通信、卫生、农业、水利、林业、民航、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种应急方案,确保抗雪防冻救灾工作顺利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1)受灾地区政府要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情况的统计工作,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2)省民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受灾地区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及时下拨灾区。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指导灾区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并在省抗雪防冻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附则

9.1 奖励

(1)各级政府对有效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9.2 责任追究

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不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解释与实施

(1)本预案是省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制定雨雪冰冻灾害应急行动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4)本预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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