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防台风应急预案_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时间:2020-02-27 07:41: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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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录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海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2.2 区防指组成 2.3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

2.4 区防指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5 办事机构

2.6 镇(街道)、园区、大工程单位组成机构 3 台风预警分级 3.1 特别重大(Ⅰ级)3.2 重大(Ⅱ级)3.3 较大(Ⅲ级)3.4 一般(Ⅳ级)3.5 预警发布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4.2 水利工程巡查 4.3 水库巡查制度落实 4.4 防台检查

4.5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相应级别 5.2 Ⅰ级应急响应 5.3 Ⅱ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Ⅳ级应急响应 5.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7 突发性灾情的处理 5.8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治安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电力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医疗卫生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后勤保障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水毁工程修复 7.3 治安管理 7.4 交通运输 7.5 救济救助

7.6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7.7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8 灾后重建

7.9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解释部门 9.3 实施时间 10 附件

10.1 镇海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10.2 镇海区防汛防旱成员单位应急分队明细表 10.3 镇海区防汛防旱应急物资设备情况表 10.4 镇海区防汛防旱成员单位应急车辆明细表

镇海区防台风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做好预防和处置台风带来的各种灾害,进一步完善我区防御台风(热带风暴)工作,建立防台抗台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响应机制,保证抗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宁波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等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台风灾害包括:由台风引起的江河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台风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暴潮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水利工程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台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按照“不漏一处,不留死角”的方针,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台风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防台行为,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各有关局、镇(街道)、宁波化工区管委会、镇海新城管委会及驻镇大工程单位应急抢险小分队联合行动、快速响应,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5)抓好“四进”,加强基层。坚持防台应急管理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的方针,加强基层防台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能力。一切部门和单位都要服从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1.5 工作重点

(1)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2)组织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

(3)水库、水闸、江(海)塘等水利工程设施的保安;(4)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5)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保安,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6)风、雨、潮的预报预测和预警,并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镇海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

镇海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2.2区防指组成区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农业局局长,人武部部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单位由人武部、农业(水利、海洋)局、城管局、民政局、贸粮局、供销社、卫生局、区委宣传部(文广局)、财政局、围垦局、发改局、建交局、公安分局、电信局、供电局、气象局、国土局、安监局、教育局、氵解浦镇、九龙湖镇、招宝山街道、蛟川街道、庄市街道、骆驼街道、镇海新城管委会、宁波化工区管委会、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3 区防指的主要职责

在区应急委员会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的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部署防台抢险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防台(汛)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编制完善防台预案;协调部门、上下之间的工作,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防台(汛)准备工作;组织开展防台(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台(汛)安全的有关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或组织河道清障工作,提高防洪能力;负责发布全区汛情通告,宣布进入和解除台风警报;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完善防台(汛)指挥自动化系统,不断提高决策指挥水平,逐步实现防台(汛)规范化、现代化。

2.4 区防指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人武部:负责组织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抗台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同时做好驻镇部队参加防洪抗台抢险的协调工作。(2)农业(水利、海洋)局:负责农业防台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提供农情和灾情,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提供水情预报;负责洪水、水资源的调度工作;提出抗台抢险方案,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当好区政府防台工作参谋;负责台风影响前后的出海渔船避风和养殖人员转移,以及渔业生产的保护工作,提供海洋养殖和渔船损失等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3)城管局:负责城区防台工作;对城市和重要城镇的排水、排洪系统要在汛前组织力量疏浚,确保城市排水、排洪畅通,对因城市建设而可能造成的内涝,要及时解决落实;做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广告牌、高空挂物、行道树等的防台工作;负责沿江景观带的防台抗台工作。

(4)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的救助、救济和救灾工作,管理、分配上级部门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款等工作;及时负责接收、拨放救灾捐赠款物,安排好灾民生活。

(5)贸粮局:负责救灾食品、粮食的储备和供应。(6)供销社:负责有关防台抢险物资、设备、器材的组织储备、调动和供应,以及负责协调防台物资的供需矛盾。

(7)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8)区委宣传部(文广局):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等单位,根据本级和上级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做好防汛防台工作的宣传和灾情的摄录及防汛抗台先进事例的报道。

(9)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防台抗灾经费并监督使用。

(10)围垦局:负责沿海海塘包括一线海塘和二线海塘的监督工作,督促海塘各业主单位对海塘的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组织各海塘业主单位的抗台抢险工作。

(11)发改局:负责协调基础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12)建交局: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负责抢险物资运输车辆调度落实工作;负责城乡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轮客渡码头的防台抗台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汛期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负责水毁公路、桥梁抢修工作,以及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信息提供建设系统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13)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反犯罪行为;负责处理破坏防汛防台设施案件和灾区的治安工作,随时掌握并向区防指提供道路通行情况,为领导和抢险救灾车辆引路,并确保畅通,同时要加强对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在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4)电信局:保障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通讯的畅通,确保政府首脑机关、区防指、人武部、公安、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

(15)供电局:负责抗台、排涝用电的供应;及时调度解决抗灾电力,抢修灾损电力设施。同时,要确保政府首脑机关、区防指、公安、电台、电视台等重要单位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用电;提供电力系统台风灾害的损失情况。

(16)气象局:做好天气预报,及时向区政府及区防指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参加防汛会商。

(17)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的检测预报和地质灾害影响地区的人员转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灾避灾业务指导工作。

(18)安监局:负责全区重点化工企业在防台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及防台工作,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9)教育局:负责学校的防台抗台工作,加强对校所危房的检查,特别是要注意做好台风期间师生的安全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台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台意识和自救能力。

(20)各镇(街道):围绕“不死人,少伤人”这个目标,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本预案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防汛抗台预案,严格落实责任制,积极做好辖区内群众的撤离疏散工作,明确撤离地点和撤离路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1)镇海新城管委会:负责镇海新城开发地段的防台抗台工作。

(22)宁波化工区管委会:负责抓好园区及区内各企业的防台抗台工作,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23)保险公司(人保、太保、人寿):及时做好受灾投保单位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台风来临之前,督促投保单位做好器材物资的防洪防淹工作,并积极开展防洪保险工作。

2.5 办事机构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负责区防指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5.1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指的政策与指令,拟订防汛工作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办法等。

2.5.2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汛工作中的长期规划和计划。

2.5.3组织防汛大检查,督查防汛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2.5.4掌握防汛动态,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工作。

2.5.5负责防汛值班,掌握水情、雨情、工情,为区防指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5.6负责水库、河道洪水的调度工作。2.5.7 组织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做好防汛责任制、技术措施、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的落实工作。

2.5.8 承办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6 镇(街道)、园区、大工程单位组成机构 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宁波化工区管委会、镇海新城管委会和驻镇大工程单位,设防汛领导小组,明确人员职责,按照区防指的指令和预案,负责本行政或本单位的防台抢险工作。台风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部门预报,将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分别代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3.1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警)

6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12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 重大(Ⅱ级,橙色预警)

12小时内可能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3.3 较大(Ⅲ级,黄色预警)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风暴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影响,平均风力达到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3.4 一般(Ⅳ级,蓝色预警)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热带低压可能影响我区,平均风力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3.5 预警发布

台风预警等级信号根据气象局发布。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台风及次生灾害监测

气象、农业(水利、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级山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向区防指提供台风、降雨、洪水、风暴潮的实时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4.2 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和其他险工险段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

4.3 水库巡查制度落实

在气象局发出Ⅲ级预警时,区水管中心加强对十字路水库、郎家坪水库、三圣殿水库和小洞岙水库的水库巡查力度;镇海炼化有限公司负责岚山水库巡查工作;其余山塘、水库巡查工作由九龙湖镇和氵解浦镇负责。

4.4 防台检查

4.4.1区防指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4.4.2 建交、电力、城管、通信等部门加强市政、电力、通讯、交通、广告牌、建筑工地、堤防、排水涵洞、排涝站等设施的防台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

4.4.3 建交、农业(水利、海洋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危房和船只、病险水利工程等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区防指备案。

4.5 台风及次生灾害预警 4.5.1 台风影响预警

气象部门加强台风监测和预报,及时对台风影响情况进行预警。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区防指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发布。

4.5.2 降雨实时预警

加强降雨监测,区防指在收到气象部门的强降雨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镇(街道)和单位发出警报。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得到强降雨警报后,立即向有关地区发出处置预警。

4.5.3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在台汛期坚持巡查制度,强降雨期间,加强观测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镇政府或区防指。

4.5.4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位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向下游发出预警。

(2)区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4.5.5 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或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区防指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做好群众转移的有关工作。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级别的确定,以气象部门台风预警、预报为主要依据,综合海洋、水文等部门的预警、预报,充分考虑台风的影响程度、危害程度及防御能力等因素,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为最低级别响应。较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包含较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5.2 I级应急响应

5.2.1防指全体成员参加由市防指主持的会商会议,各单位认真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5.2.2区防办领导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发布人员梯度转移命令;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向重点地区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组织指挥重大险情的抢险救灾工作。

5.2.3农业(水利、海洋)局密切监视台风发展变化和雨情、水情、工情,掌握人员转移和船只回港避风情况,根据水库蓄水情况和内河水位,做好水库及河道的调度工作;调配区级防汛抢险物资,联系驻镇部队及民兵支援抢险救灾;做好灾情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

5.2.4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做好相应工作。

5.2.5区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灾情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和市防办。

5.3 Ⅱ级应急响应

5.3.1气象、农业(水利、海洋)、国土资源等局加大监测力度,加密预报次数,随时将最新信息报告区防指及有关部门。

5.3.2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系统,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农业(水利、海洋)、气象、建设交通、国土资源、城管、教育、电力、人武部、各镇(街道)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部署落实防台抢险工作,落实防台各项措施。

5.3.3农业(水利、海洋)局加强水库、海塘、堤防等巡查,做好洪水调度工作;渔船就近避风,船上人员撤离上岸。

5.3.4各镇(街道)、有关单位对危险地区的各类人员实施分批转移。5.3.5农业(水利、海洋)、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局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督促和指导防台救灾工作。

5.3.6各类抢险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抢险救灾。5.3.7区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和市防办。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气象、农业(水利、海洋)等局加强风情、雨情、水情、灾情的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汇报。

5.4.2防指副指挥或防办主任主持会商,气象、农业(水利、海洋)、国土、建设、城管、各镇(街道)等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参加,明确防御重点,落实防御对策,进一步落实防汛物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必要时,对其中的老弱病残孕先行转移。

5.4.3各类检查指导组、抢险救灾队伍等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4.4农业(水利、海洋)局重点做好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工作,做好洪水调度方案,加强对水库、海塘、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检查;做好海上渔船避风及海上渔业等设施的加固工作。

5.4.5国土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监测、预警工作。

5.4.6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部门预案做好防御工作。

5.4.7区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5.5 Ⅳ级应急响应

5.5.1气象、农业(水利、海洋)等局领导进岗,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各自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5.5.2区防指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5.5.3农业(水利、海洋)局重点做好水库、河网的洪水承载能力分析、研究,制定预排预泄方案,组织做好水库、海塘、堤防等防洪工程的检查做工;做好海上船只和沿海作业等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5.5.4国土资源局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检查工作。

5.5.5其它防指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5.5.6区防办及时将有关防台信息报告区防指领导。5.6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6.1 防台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6.2 一般防台信息包括汛情、工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的有关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发布;汛情动态涉及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涉及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时,由区防指报区政府审核后发布。

5.6.3 新闻媒体须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防汛、气象、水文、海洋、地质等相关信息,报道内容须经区防指办审核。5.6.4由区新闻办牵头,组织全区新闻媒体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生产及先进事例的报道宣传工作。

5.7 突发性灾情的处理

当发生水库垮坝、江海堤防决口,山洪暴发、山体坍塌等突发性灾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区防指要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紧急抢险救灾措施。

5.7.1报警。当出现突发性灾情时,不论是工程管理单位、镇和街道要直接向区政府或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报警,报告当地出现突发性事件的主要问题或求援的要求。

5.7.2研究对策,发出指令。区政府或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突发性灾情报警后,立即由主要领导紧急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制订对策,适时下达指令。一是向出现灾情地区发出撤离转移的紧急警报;二是由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现场,指导抢险救灾;三是与驻镇部队联系,请部队做好抢险准备;四是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救护准备。

区长通过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等分布紧急指令,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7.3组织抢险、救护。根据指令,抢险救护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长的指挥下,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斗争。

组织群众转移,千方百计救护被困人员,在可能情况下,也应积极帮助财产转移。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力量抢修出险工程,尽可能避免灾情扩大。

全力抢救伤员,积极开展灾区防疫工作,以防流行性疫病发生。

随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现场情况,区政府和区防指要根据情况及时发出指示,或增派抢险救灾力量及物资。

5.8 应急结束

当台风过境,洪、涝、台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电信、移动等通信运营部门负责保障防台抗灾中政府首脑机关、区防指、公安、新闻媒体等重要单位的通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充分利用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1.2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防台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台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1.3水利、水文部门做好水情采集系统、水情、雨情、风情和报汛信息实时显示预报系统的记录、备份工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洪的义务。在抗洪抢险期间,人民政府和区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6.2.2应急队伍调动:一是区防指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区防指负责调动;二是市防指管理的应急抢险队伍,由区防指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调动。

6.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 物资保障

6.4.1防汛防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6.4.2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区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抢险所需的各镇、街道或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向区防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指办向代储单位下达调令。

6.4.3水库、水闸、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6.4.4防汛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

6.4.5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 资金保障

区财政、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

6.6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防台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8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众场所消毒工作。

6.9 技术保障

6.9.1 建立和完善区防指与市防指之间的远程会商系统。

6.9.2 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旱指挥长提供决策依据。

6.10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时,各职能部门负责抢险物资、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善后工作 7.1 救灾

台风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 水毁工程修复

7.2.1 农业(水利)局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供水工程尽快恢复功能。

7.2.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等设施,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 治安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水害灾区的治安管理工程,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7.4 交通运输

建交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7.5 救济救助

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补助。及时调配救灾物资,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6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7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8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9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区防指及时总结防台抗洪抢险的经验教训,改进和加强预防洪涝灾害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及时掌握抗台救灾情况,统计灾情,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1 宣传

区防指和新闻机构要加强防台抗灾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8.1.2 培训

区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工作,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区防指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应急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8.2 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报请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防指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

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防台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区防指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台应急预案,报区防指批准后执行,同时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台预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水闸等防洪工程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报区防指批准备案。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防御台风(热带风暴)暴雨工作预案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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