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先进事迹(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先进事迹题目”。
第1篇:某优秀公诉人先进事迹
先进事迹材料
努力地工作、简单地生活,拥有一份执着、秉承一份坚持,这就是我对工作的态度。自2007进院工作以来,我工作的轨迹便围绕着宿舍、单位、法庭、看守所展开,生活得简单而充实。我是一位80后,工作忠于职守、勤于奉献,在平凡的岗位上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女检察官。自进院以来,独立办理各类刑事案年100多件,把我的青春热血奉献给无比衷爱的检察事业。
2007年我毕业于xxxx学院法学专业,通过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来到xxxx市人民检察院。进院伊始,我便被分配至业务性强,涉及面广的业务部门公诉科。在工作中,我除了承担办案任务外,还多承担了一项内勤的工作。内勤工作不但繁琐而且工作量大,但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报表的填录工作,保证公诉工作情况得到准确、全面的反应,让上级院业务部门及时了解我们的工作开展情况。正是多做了一份内勤的工作,使我多了一个学习机会,让我较为全面的掌握了公诉科各项工作知识,对公诉业务有了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自2010年开始,我又多了一项工作任务,担任科室新进人员的职业导师,帮助新进人员快速的掌握公诉工作。
众所周知,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业务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的业务部门。且在当前无罪推定的司法体制下,庭审中的较量是十分残酷的。许多人钦佩和艳羡公诉人在庭上威风凛凛、光彩照人的精彩,殊不知,这威风、神气的背后却凝结了无人知晓的艰辛和努力。有人非常形象的比喻“公诉工作就像长流的水不断线”,年复一年
1的重复性劳动,难免有疲惫的感觉,再紧的螺丝也有松懈的时候,然而公诉工作因为直接关系到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处罚,决不容半点懈怠。我是一名公诉新兵,为了能将每一件案件办好、办扎实,我总是慎重对待每件案件,从不因案小而掉以轻心,也不因案件疑难复杂而畏难。在科室里一批优秀公诉人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地努力,刻苦钻研业务,我已逐渐成为科室的业务骨干。近几年,先后办理了一批大案、要案,如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的xxxx市地方海事处鲁某某、行政执法局李某贪污贿赂案、省院交办的原xxxx县公安局副局长胡某某受贿案,每一个案件经过积极的庭前准备,庭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客观公正的发表公诉意见和有力、有理、有节的指控和论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个人的努力也得到了院领导的肯定,先后被院里评为先进个人和办案能手。日常办案中,每办理一个案件,我都当做一次学习的机会,都做一次深刻的总结,熟悉同类案件的特点,以备遇到同类案件能够快速办理,提高办案效率。我通过不断啃读“乏味枯燥”法律理论书籍,结合自身的办案经历,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不断的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
作为承办人,我要对办理的每一件案子负责,审查起诉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争取让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办案过程中,我对每一件案子都千百倍的谨慎,不容半点马虎。作为公诉人要凭良心办案,凭事实办案,凭法律办案。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牢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宗旨,做到秉公执法、文明办案、廉洁执法。
在工作之余,我亦积极参加院里的各项文化育检活动,例如参加女子健身操比赛、休闲吉特巴双人舞表演,羽毛球、乒乓球比赛。努力工作是本职,锻炼身体,团体协作才能更好的服务于工作。
回首过去的四年,我通过自己的艰辛努力,品尝到了收获的喜悦,同时也深深意识到作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需要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敏捷缜密的思维,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伶俐的口才,而这些决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达到的,前面的道路还很漫长,真正成为一名优秀公诉人,我还需付出更多的努力……
第2篇: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优秀公诉人>事迹材料
边军同志,女,1975年6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辽宁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学士学位,2007年3月通过辽宁省检察机关招录公务员考试进入西丰县检察院。
先后在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公诉科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2011年3月起担任公诉科副科长,2013年8月担任检察技术室主任兼公诉局副局长。
连续多年被院里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公务员,2007-2008年度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2年度被西丰县妇联评为'十大女杰',2011-2012年度被西丰县机关工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013年度被铁岭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先进个人。
2014年被评为铁岭市优秀志愿者、铁岭市普法先进个人、铁岭市检察机关第四届'优秀检察官'、铁岭市检察机关第二届'优秀公诉人'.荣记个人三等功三次。
强化自我,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
边军同志在政治上一直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深刻领会党在新时期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执法为民思想。
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活动,认真写读书笔记,认真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政治上始终与党保持高度一致,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
坚持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边军同志坚持利用业余时间不断学习,2007年9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其以后的办案工作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2007年12月,边军到公诉科工作以来,她从填写一份份告知书开始,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写起诉书、开庭支持公诉,所承办的案件也是从最初简单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逐渐转向一些比较棘手的案件,如经济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等。
在这期间,她边学边干,勤思善学,一点一滴积累经验,现在已经成长为科内办案主要力量。
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公诉工作是检察院的主要基础业务,其任务是贯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在工作中,边军同志始终做到以服从大局、服从领导,树立执法新观念,坚持不断加强学习各项业务知识,秉公办理案件,不枉不纵,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用'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彰显着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公诉原则,努力增强公诉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作到执法为民,作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检察机关在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兢兢业业、勇挑重担
多年来,她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审查卷宗1000余册,每年办案数量都是全科第一。公诉科一直都是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案件质量,边军同志经常加班加点,放弃了许多个双休日。别人都说公诉工作很辛苦,但边军同志说:'公诉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是很有挑战性,做久了,就会沉浸其中,已经习惯了。'
2009年,我院受理了一起市院指定管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此案系宽甸逄世成功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省公安厅列为'5.15'专案,其中涉及铁岭地区的案件指示由铁岭市公安局侦查。卷宗多达71册,犯罪嫌疑人16名,而且涉案被害人近千人,边军同志加班加点,认真核对被害人陈述与相关票据,确保案件准确严谨。
同时因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因为不懂法,他们不仅帮助'逄世公司'吸收了众多被害人的存款,使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他们自己也投入大量资金,造成了巨大损失,许多人对于自己构成犯罪很不理解,边军同志耐心地向他们讲解法律规定,分析他们的犯罪构成,最终使他们心服口服,低头认罪。此案成功起诉13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刑罚,受到了被害人的一致好评。
2012年,公诉科先后受理了两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分别是马永强、阎立新等八人以>投资西部大开发连锁业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以及曲道明、李世明等八人以投资'SIQO环球创富组合基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由于科内人员少,其他年轻同志经验不足,这两起案件都落到了边军一个人的身上,但边军同志没有任何怨言,认真审查、审阅每份证据,通过网络查找相关案例,仔细研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点和犯罪构成,及时准确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边军同志通过有条例的讯问、举证,有针对性的答辩,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法院做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认真细致、临危不惧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诉生命线,边军同志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诉讼监督能力,办理案件细致认真负责,忠于事实和法律,承办了多件重大、复杂的案件。
例如2010年边军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涉嫌诈骗一案,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朱德全涉嫌诈骗作案8起。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明其中一起诈骗犯罪事实的证据除犯罪嫌疑人朱德全供述外,只有一台赃物摩托车,而无被害人陈述,相关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因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朱德全时,边军同志多次核实了这起犯罪事实,朱德全最终供述了该摩托车系其伙同付德玉盗窃所得,并主动交待了另有其他盗窃犯罪事实,经过补充侦查,我院在起诉书中追诉了三名涉嫌盗窃犯罪的被告人付德玉、刘万金、何长海,追诉了八起盗窃犯罪事实,最终法院在判决书中均予以认定。
边军同志虽然是位女性,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有一颗坚定勇敢的心。
不枉不纵、秉公办案。
曾经也有人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边军,请她在办案中网开一面,她总是严词拒绝,秉公办案,不为利所惑、不为诱所动。
例如我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因致被害人重伤而起诉到我院,边军同志认真审阅了卷宗材料,发现法医鉴定书中被害人鉴定所依据的条款中规定的是'瘢痕长度',而被害人照片上伤口并未结痂,与鉴定结论不符,边军将此情况向科长汇报后,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经过鉴定被害人的伤只为轻伤,未达到重伤程度,因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撤案的处理决定,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2013年10月,边军办理了一起张某等十人敲诈勒索的案件,其中一个犯罪嫌疑人通过关系找到边军,否认自己参与犯罪的事实,请求对其做出不起诉的处理,边军同志断然拒绝了,她说:'没有证据,我不会认定任何一个人犯罪,但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我也不会违法办案的。'最终,经过审判张某等十人均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
团结同志,真心待人
边军同志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经常帮助单位的其他同事,她毫无保留将工作经验传授给新来的同志,与科内同志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齐心协力做好检察工作。
公诉工作辛苦繁重,边军同志不仅业务精通,是公诉骨干,同时她也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作为西丰县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队队长,她经常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到社区、乡下从事法律宣传、义务劳动等志愿服务活动,以'服务检察,奉献社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培育爱心'为宗旨,以'普法惠民,共筑和谐'为>口号践行着志愿者精神。
2014年6月28日,边军同志带领志愿服务队的同志放弃了休息日,参与到县里组织的党员进社区活动,向社区居民发放法律宣传书册,并给三位贫困户送去了米、面、油,受到县里领导和百姓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西丰检察的良好形象。
边军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也影响着身边的人,年轻同志都喜欢把她当成榜样,她也特别有亲和力,谁有困难时她总是会伸出援手,尽自己最大努力帮助别人,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第3篇:公诉人出庭规范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指控、揭露和证实犯罪,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同时结合案情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第二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正确履行公诉职责。
第三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第四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除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发言时应做到用语规范,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声音洪亮。
第二章 庭前准备
第五条 公诉人在出庭前应进一步熟悉案情,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以及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认真做好出庭预案,熟悉讯问、询问、举证、质证和答辩提纲。
第六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备齐出庭所需的案件卷宗、出庭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示证所需的设备。
第七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服装管理规定(试行)》中的规范要求着装,佩戴胸徽和制式领带。做到仪表整洁,举止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挽袖子、卷裤腿、穿拖鞋;(二)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涂彩色指甲;(三)不得戴耳环、佩项链及其他饰物,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蓄胡须;(四)不得佩带除检察胸徽以外的徽章;(五)不得有其他与公诉人形象不符的服饰、发型和举止。
第三章 出席法庭
(一)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诉人出席法庭应携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统一制发的出庭文件夹。法庭书记员宣布“请公诉人入庭”后,公诉人应手持出庭文件夹精神饱满步入法庭,并向旁听席露出文件夹上的检察徽章。多名公诉人出庭的,应按顺序进入法庭,第一公诉人坐在靠近审判席的一侧。如案件材料较多,可将有关材料先行放到公诉席上。
第九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尊重审判人员,尊重审判长依法进行的诉讼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离开法庭。确实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经审判长同意或提请法庭休庭。
第十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分别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统称“合议庭”。向法庭提出要求时应当称“审判长”;当某阶段活动完毕或发表公诉意见时应当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多名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一名被告人聘请两名辩护人的,应当称“被告人XXX的第一辩护人”、“被告人XXX的第二辩护人”。
在讯问中,对被告人应当称“被告人XXX”,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称“你”。
公诉人作上述称呼时,应当正视上述人员。
公诉人可以自称为“公诉人”或者“本公诉人”。
第十一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发现法庭审理案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或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在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并根据需要提出意见。但是如不当庭指出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审判或者可能造成难以弥补损失的,公诉人可以当庭指出并于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二)法庭调查 第十二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应保持姿势端正。宣读起诉书应从“XXX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开始至“检察员XXX”结束。宣读完毕后,应面向审判长告知:“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第十三条 讯问被告人,应首先告知其应当如实回答讯问。询问被害人应当告知其应当如实陈述和有意作虚假陈述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分别进行。必要时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第十四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讯问或询问提纲以及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当庭供述或陈述,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及时调整讯问或询问内容。
第十五条 公诉人当庭讯问被告人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应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围绕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讯问;(二)应具有针对性,目的明确,有利于公正审判;(三)同一事实,一般不应重复讯问,但确需强调的除外;(四)不得使用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进行讯问;(五)不得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讯问。
第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结合被告人庭审前的供述,对不一致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也可以在示证阶段宣读或出示被告人在庭审前的供述或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遇有下列情况,公诉人应根据情况自己或提请审判长制止,或者建议休庭: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案件无关或答非所问的;(二)被告人使用污言秽语,或者攻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其他公民的;(三)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采取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提问的;(四)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提问与案件无关的;(五)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可能泄露与案件无关的国家机密的;(六)辩护人越权为同案其他被告人辩护的,但该辩护有利于从轻、减轻或免除自己当事人刑罚的除外。
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制止的方式可以是:“反对。审判长,刚才„„(例:辩护人向被告人提问是诱导性的。)”或:“审判长„„(例:被告人当庭使用污言秽语,有损法庭庄严的形象,应予制止。)”
第十八条 讯问暂时告一段落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 “审判长,对被告人XXX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十九条 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需要继续对被告人讯问的,应当向审判长申请:“审判长,公诉人需要补充讯问被告人XXX。”得到准许后再讯问。前述申请不得打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正在进行的提问。
第二十条 公诉人举证、质证、答辩时应参考举证及质证提纲,并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诉人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合理安排举证顺序,遵循一事一证、证明同一事项的证据同组出示的原则,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特殊情况下,公诉人可以按照有利于指控犯罪的原则排列举证顺序。
第二十二条 公诉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要求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情况的,应说明将要证明的内容,提请合议庭传唤或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诉人当庭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或负责侦查的人员,适用本规范第十五条关于讯问被告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当庭作虚假陈述,足以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可以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陈述或证言笔录,并结合具体案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或在举证、质证时出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十五条 公诉人举证,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该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书证、物证宣读或出示完毕后,应提请法庭交由法警让当事人、证人辨认。
(二)未到庭被害人、证人的证言笔录、陈述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由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自己宣读,未到庭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公诉人可以直接宣读。
(三)每出示、宣读或播放一份(组)证据后,应说明“XXX证据出示、宣读或播放完毕。”也可以根据案情在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后再向法庭说明。
(四)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可以全部出示,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作扭曲原意的删减、概括。
(五)出示的证据一般应当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原物不易搬运、不易保存或已返还被害人时可以出示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获取书证原件有困难时可以出示书证副本或复制件。
(六)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公诉人应向法庭简要说明该示证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需要,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应说明理由及证明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应向审判长说明:“审判长,本案的有关证据现已全部出示完毕,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请合议庭依法采信。”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交的证据,公诉人应认真审查。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或关联性的,应当及时向法庭提出。
前述证据如果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当庭难以准确判断,符合延期审理条件的,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三)法庭辩论
第二十九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应参考出庭预案,结合庭审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概述法庭质证情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得到充分证明。
(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意见。
(三)根据法庭情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量刑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公诉人应告知审判长:“审判长,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第三十二条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应根据庭前准备的答辩提纲,结合庭审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有针对性地答辩。答辩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说理充分,论证严谨。
第三十三条 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公诉人必须答辩。答辩前应先向审判长表明坚持公诉意见的态度,同时表明将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答辩。第三十四条 公诉意见已经阐明,但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仍重复公诉人已经答辩过的意见时,公诉人应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论辩中作出答辩,鉴于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作重复答辩”。
第三十五条 对于控辩双方认识基本一致,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与案件无关时,公诉人可以不辩论或者只做简单说明。
第三十六条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参照前述规范进行答辩。
第三十七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认为需要恢复法庭调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还有新的答辩意见,而审判长未征求公诉人意见即结束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应向审判长19 提出:“审判长,公诉人的答辩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请恢复法庭辩论或者允许公诉人补充进行答辩。”
(四)延期审理及宣判
第三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的情况,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审判长,鉴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特提请法庭延期审理”。
第四十条 宣告判决时,公诉人和书记员应当按照法庭要求起立。
第四十一条 宣告判决后,公诉人一般不发表意见,如果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可以回答:“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本院将依法对本案的判决进行审查,如有意见,将由本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式提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对于人民法院按照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二审程序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范。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