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方案_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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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王政发„2012‟101号

王磨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

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牧厅、监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甘农牧字„2012‟80号)转发你们,请结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О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以群众代表为主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中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推选产生,其成员数依村规模和理财工作量大小确定,一般为3至5人;村干部、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

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6、收益分配计划;

7、误工补贴标准;

8、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9、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10、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 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 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8.救济扶贫款项; 9.社会捐赠款项; 10.资产处置收入; 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村组(社)干部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5.成员分配数额;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重大事项应当逐项逐笔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收、占用补偿费收入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六)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其他事项;

(八)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中,应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集中答疑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信息。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公开一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季度或每月结束后10日内公开集体财务。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将否决事项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及时向有关人员反馈委托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的情况和结果;

(五)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反映查实后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向上一级机构反映有关财务管理和公开中的问题。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应当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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