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_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8 20:50:0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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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培养计划

第一条 名师发展工程培养目标:2011年到2020年期间,从北京市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中选拔500名左右师德高尚、专业素养较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中青年教师进行重点培养,努力将其培养成为掌握国际国内前沿理论,在学科专业、教改实践中具有突出的教学和研究能力,能参与国际教育交流,在北京基础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

第二条 名校长发展工程培养目标:2011年到2020年期间,从北京市优秀中小学校长中选拔100名左右爱岗敬业、专业素养较强和发展潜力较大的校长进行重点培养,努力将其培养成为具有国际视野,掌握系统的学校管理理论,具有先进的办学思想和较高研究能力,在北京基础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校长。

第三条 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学习年限为2年,共计200学时。第四条 名师培养对象学习内容

(一)通识性课程(80学时):即教育与心理学课程。包括教育学与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前沿专题、课程改革中热点与难点专题、教育名著经典选读、教育教学典型案例专题、学科前沿专题等。

(二)课题研究。论文撰写、研究报告撰写、教育教学案例研究、调研观摩、学术论坛、思想研讨等。

(三)实践学习。在实践导师指导下,改进实际教学工作等。第五条 名校长培养对象学习内容

(一)通识性课程(80学时):即教育、心理与管理学课程。包括教育、心理与管理学基本理论的前沿专题、课程改革中热点与难点专题、教育与管理名著经典选读、教育管理典型案例专题、管理科学前沿专题等。

(二)课题研究。论文撰写、研究报告撰写、教育管理案例研究、调研观摩、学术论坛、管理思想研讨等。

(三)实践学习。在实践导师指导下,改进学校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 各基地根据以上学习内容,结合本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培养方案。第七条 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培养主要由培养基地负责。采用集中理论培训、导师个别指导、参观学习、自主研究等多种方式,分层次制定个性化的学习内容和培养措施。

第八条 培养对象要完成各培养计划的基本要求,要修满规定学时,达到基地培养计划有关规定,结业时上交个人学习总结。

第九条 培养对象要完成课题研究要求。结业研究论文应在培养基地导师指导下,由培养对象独立完成。在导师指导下选择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教育、教学、管理中具有现实针对性的研究课题;学习期满,经答辩合格,向培养基地提交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

第十条 培养对象要完成论文公开发表的要求。学习期间,培养对象应结合学习内容或课题研究,公开发表1-2篇论文。

第十一条 学习期间,名师培养对象应结合学习内容或课题研究完成2节研究课;名校长培养对象应结合学习内容或课题研究参加1-2次管理经验交流发言。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基地设在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须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机构设置。培养基地要成立发展工程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接受、配合北京市发展工程办公室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

(二)方案制定。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培养计划》制定本基地具体培养方案并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审批、备案。

(三)导师管理。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导师管理办法》,为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配备学术导师。定期对导师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

(四)组织培训。组织对不同培养对象进行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前沿问题专题学习。

(五)课题管理。组织培养对象开展课题研究,从选题、开题、研究过程、结题与考核等进行管理,组织相关评审工作,推优交流。

(六)学员管理。协助培养对象制订学习计划,做好个人成长档案袋记录,定期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

(七)资料管理。做好本基地培养过程中的各项资料收集与整理工作,及时提交发展工程办公室备案。

(八)工作总结。定期进行学期总结和年度总结,上报发展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根据培养基地承担的任务给予资助。资助经费拨付到培养基地,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财经制度,专款专用。

第四条 发展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培养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和培养周期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培养基地,按期拨付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培养基地,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培养基地,取消培养基地培养资格,并停止拨付经费。第五条 本办法由发展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名师名校长培养模式的高效优质,制定本办法。

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的导师为学术导师和实践导师,从首都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专家教授及中小学特级教师中选取。

第二条 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首都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有完备的教育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学科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在教育研究领域和学科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教学科研成果突出。

(四)了解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实践或管理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特级教师称号。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投入时间和精力完成培养任务。第三条 学术导师的职责

(一)制定方案。针对培养对象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上报培养基地办公室审批、备案。

(二)专题指导。定期和培养对象研讨、交流。对不同培养对象进行系统的理论培训和前沿问题专题指导。做好工作记录、整理、存档,以备审核。

(三)课题指导。负责指导培养对象的课题研究,包括选题、开题、研究过程、结题全过程的指导工作。做好工作记录、整理、存档,以备审核。

(四)论文论著指导。培养期间,结合学习内容及课题研究指导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公开发表1-2篇与研究相关的论文。

(五)工作总结。定期进行学期总结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结果上报培养基地办公室。第四条 实践导师的职责

(一)特级教师教学示范

向学员展示至少20节特色课。在学员听课的基础上,指导学员完成1篇听课感悟与反思报告。

(二)对学员个性化指导 1.至少听每位学员5节课。2.指导学员完成2节研究课。

3.在听评课的基础上,写1份学员教学特色诊断报告。

(三)指导学员完成知识结构梳理

指导学员对本学科某一教学知识内容进行梳理与贯通,并形成知识结构。

(四)实践指导。定期和培养对象交流、研讨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指导名校长培养对象召开1-2次管理经验交流会,并做好工作记录、整理、存档,以备审核。

第五条 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导师对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进行培养。工程给予每名导师每年3万元的工作补助,指导教师工作补助纳入北京市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发展工程专项经费。

第六条 导师由所在基地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档案袋中。

第七条 考核合格的导师,按期拨付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提出整改要求;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导师,取消导师培养资格,并停止拨付经费。

第八条 导师的管理与考核情况报发展工程办公室备案。导师要接受、配合发展工程办公室的指导、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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